庭外债务重组方案的表决与约束力
庭外债务重组方案的表决与约束力
目前庭外债务重组的表决程序尚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合意,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单对单"的重组场景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重组条件、签署重组文件,相关重组文件可以发生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约束。但在大型企业整体债务重组中,涉及较多的债务重组主体和数量较多的债权人。在各债权人存在不同诉求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债权人同意方案、签署重组协议,故如何高效、快速地完成整体重组方案的表决,以及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对投弃权票甚至明确反对的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会关心且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庭外债务重组方案表决的程序探讨
(一)重组方案的表决程序概述
“重组方案表决"从狭义来说,是指重组方案确定后最终由债权人进行投票审议的过程。但从广义来说,从企业提出重组方案框架思路到最终提交给债权人审议表决的重组方案确定,中间会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在重组方案设计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关于重组核心步骤、偿债资源来源、债务清偿方式、企业后续经营方案、管理监督制度、以及投资人的投资方案等,均需要不断的谈判、沟通、调整、完善,不断听取各方意见,这样形成的重组方案才能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接受,也才能为最终重组方案的表决通过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从广义来说,重组方案沟通过程中,收集、获取各方对重组方案内容的意见,也是一个广义的“表决"程序。在前期收集各方对重组方案意见时,一般可以采取非正式的、较灵活的方式,例如邮件、电话、书面反馈等,对于重要事项的意见,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盖章确认等方式。
本文探讨的重组方案的表决,既包括狭义的对最终重组方案的表决,也包括在重组方案形成过程中对各方意见的收集、获取、反馈。
(二)重组方案表决的相关主体
鉴于重组方案主要是对“债务"的重组,核心是围绕债务如何化解,故重组方案应由债权人进行表决。但实际上,重组方案也需要取得债务人、投资人、政府机关的认可后,才具备提交债权人表决的基础。所不同的是,债权人表决需有明确的表决规则和表决方式,对于形式要求较高,而债务人对重组方案的认可,是通过将重组方案提交给债权人、政府机关的方式予以体现;投资人对重组方案的认可,则是通过签署投资协议等文件予以体现;政府机关对重组方案的认可则是通过会议纪要或听取汇报等方式予以体现。
就债权人表决来说,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注意庭外重组中重组方案提交表决的债权人范围与破产程序中的差异;二是注意未加入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与加入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的权利差异。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由“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组表决;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进行和解协议的表决,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而在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的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等。
但在庭外债务重组中,重组方案的表决对象范围取决于重组所涉的债务范围。举例来说,在企业经营状态良好,因流动性危机而发生融资困难、有息负债兑付困难的情况下,纳入重组的债务对象可能仅限于金融机构的有息融资,此时债务人的经营性债权人的债权关系不受影响,重组方案亦不涉及经营性债权的重组,故重组方案仅需由纳入重组的债务所涉金融债权人进行表决。而如果重组方案不仅涉及债务人的融资性债务,亦涉及全部或部分经营性债务的重组时,债权权益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均应纳入为重组方案的表决对象。
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界定,即使按照前述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确定了纳入重组范围的债权范围及所涉债权人,但重组方案的具体表决,仍需考虑具体的债权人是否加入了重组债权人委员会。以金融债权重组为例,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以下简称“《债委会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在实际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企业的金融债权人并非能百分之百全部加入债委会,但由于庭外债务重组的性质是协商性的,对于未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来说,其已经以行为表明不愿意参与企业的债务重组,故具体的重组方案也不应提交该等债权人进行表决。此种操作一方面是对加入债委会的金融机构更加公平,另一方面也是促使、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加入债委会、积极参与企业重组的一个必要举措。而如果未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亦可获悉重组方案的内容,并且还需征求其意见,则可能导致债委会的制度形同虚设,丧失债委会统一协商平台的应有作用;也可能导致不愿意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恶意阻挠、反对重组方案的表决,阻碍企业债务重组。
(三)政府及监管机构在重组方案表决程序中的角色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对区域经济、就业、地方税收、营商环境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地方政府均会关注该等企业的危机问题解决,并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牵头主管该等企业的危机化解工作。对于大型集团型企业,一般还会组建专门的“政府工作专班",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汇集政府各相关部门(例如政府、金融局、银保监、证监、住建局等)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促进企业重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更好的协助困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工作,推动企业危机的化解。因此,政府及监管机构主要在重组方案表决程序中扮演指导、协调、监督、认可的角色,而债务人需要在重组方案表决中基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前述角色,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的推动重组方案的定稿、通过。
首先,在重组方案的确定程序中,企业要持续保持与“政府工作专班"或政府牵头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在重组思路确定后即应先行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基本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的细化、完善工作;而在重组方案的细化过程中,就各个债权人提出的各类诉求,企业需基于公平、可行原则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谈判,必要时可以请求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协调帮助,协助企业获得债权人的认可,最终制定各方可以接受的重组方案。
其次,在重组方案的最终表决程序中,企业就最终表决方案的内容、表决规则的设定、表决期限等事项均宜先行向“政府工作专班"或政府牵头主管部门汇报沟通,取得其认可后予以具体实施。对于部分对重组方案持不同意见的债权人,需要寻求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帮助进行协调、沟通。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工作专班"或监管机构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法治化、市场化",在坚持依法履职的同时需尊重各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企业制定的重组方案及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文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地寻求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帮助和协调。
(四)重组方案表决中与债权人的沟通
企业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是债务的化解,重组方案最核心的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与债权人直接相关,故债权人是重组方案表决的直接主体。但庭外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重组方案的参与程度、意见表达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一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投资人招募情况等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制定过程中一般不会大规模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但由于《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故在司法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会更加理性,以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失。
而在庭外债务重组中,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在一定条件及期限内重组方案无法通过的后果,且本身庭外债务重组的性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故债权人在决策时希望更多的表达自主决策意志,避免决策风险。由此产生的局面是,庭外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在重组计划(草案)的制订过程中向全体债委会成员通报,并需在重组计划(草案)制订完成后与债权人进行预沟通,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预估债权人对重组方案的态度,并提前做好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情况分析、提前测算重组方案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在预估重组方案通过的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应采取修改调整重组方案内容、进一步与债权人协调沟通等方式进行争取,避免仓促将重组方案提交债委会表决而无法通过的后果。
二、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的约束力探讨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由此可知,在司法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中,经债权人通过且法院批准认可的重整计划及或解协议,其约束力直接溯及至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或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即已经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即使对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投出反对票,其也受经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约束;而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即使后续可以对债务人行使权利,也应按照经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实际就是经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具有约束力。
但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形成的重组方案的约束力作出规定。在通过的重组方案执行过程中,通常又会面临该问题的认定,本部分拟根据相关司法案例、法规及政策等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重组方案所涉债权人分类
从实践来看,重组方案约束力所涉的主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加入债委会且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二是虽加入债委会但对重组方案投了弃权票的债权人;三是虽加入债委会但对重组方案投了反对票的债权人;四是未加入债委会、未参加重组方案表决的债权人(但其债权属于重组范围内债权)。
前述情况中,重组方案对第一类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是毋庸置疑的,该等债权人应按重组方案确定条件执行,而对第二至四类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探讨和具体分析。
(二)债委会文件及重组方案表决规则对重组方案约束力的影响
前述情况中,第二、三类债权人是加入了债委会但最终对重组方案投出弃权或反对票的债权人,我们认为,根据债委会协议及相关规则,债委会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应对参加债委会的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包括对重组方案投出弃权或反对票的债权人。
根据《债委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债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就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应当召集成员机构举行债委会会议,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债委会全体机构执行。债委会会议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当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机构以及全体成员机构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第十二条规定:债委会应当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研究讨论金融债务重组及债委会其他工作。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重组双方围绕重组方式、重组安排及方案内容,开展协商和谈判。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与企业共同研究,形成金融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由主席单位提交债委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执行。
由前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可知:在进行庭外债务重组时,一般需组建债委会,债权人通过签署“债权人协议"加入债委会,而“债权人协议"对债委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一般均会作出明确的约定,作为后续债委会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对重组方案的表决属于债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之一,由债委会全体成员机构共同参与表决,《债委会工作规程》规定了债委会会议对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的通过比例,说明债委会事项的决策并非需要全体成员机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而是按照“多数决"的原则进行表决。同时还赋予“债权人协议"对《债委会工作规程》规定的决策比例进行其他约定,也即充分尊重债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同意的债委会的运作机制(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文件也规定对重组方案的表决按照债委会的“议事规则"进行表决,通过后,各债权人和企业应遵照执行)。因此,如果“债权人协议"明确约定了债委会对重组方案等事项的决策机制、设置了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表决通过的规则,则按照债权人协议约定通过的重组方案应当对加入债委会的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公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债委会会议纪要是债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是债委会各成员单位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成员单位应当遵照执行。案涉债务重组协议明确约定,新银河公司承接贷款在重组贷款还清前到期续作,新银河公司承接贷款到期后,在重组贷款本息结清前,各债权银行应采取借新还旧等方式确保贷款到期续作;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或联合其他方与债务人就其债权达成除《补充方案》以外的任何协议,除经债委会同意外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处置债务人的资产。济南招行违反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由前述案例亦可知,人民法院认可债务重组中债委会集体意志形成的会议纪要对债委会成员的约束力,此种认定既符合银保监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也是推动困境企业顺利重组、公平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应有之义。
(三)重组方案对未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的约束力分析
前文分析了按照债委会相关规则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对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的约束力问题,但对于未签署“债权人协议"、未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来说,一般不会征求其对于债务重组方案的意见,甚至也不会向未加入债委会的债权人披露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因此,在庭外债务重组程序中,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难以对此类债权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庭外债务重组过程中未进行严格的签署书面“债权人协议"的流程,但相关债权人以行为表明了支持企业某些重组条件,相关的重组内容亦可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14号)中认为:贷款合同双方都参加了东莞市政府的协调会,通过协调会对“债权银行在母公司重整期间内维持融资额度,暂缓采取法律行动等请求"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银行工作组会议纪要》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原审认定《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银行工作组会议纪要》对与会各方包括建行东莞市分行均有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由此可知,即使部分债权人未签署书面的“债权人协议",但其通过参加政府协调会等方式,对相关会议纪要未提出反对意见,甚至已有事实表明相关会议纪要已得到实际履行,该等会议纪要的内容仍可能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三、庭外债务重组中重组方案表决程序中的注意事项
前文探讨分析了庭外债务重组中重组方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通过后重组方案的约束力问题。从高效推动重组方案成功通过且落地实施的角度出发,在庭外债务重组方案表决过程中建议债务人还需充分注意以下相关事项:
首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指导协调作用。在困境企业重组中,地方政府对企业重组路径、重组方案的支持与认可是企业重组成功的重要助力,债务企业要充分尊重政府、充分沟通,并且在制定重组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相关产业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需求,以获取政府的更多帮扶。
其次,充分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在债委会组建阶段,争取扩大加入债委会的成员规模(包括所代表的债权金额规模、以及债权人人数规模),为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效果夯实基础;在债务重组方案制定阶段,充分听取债委会成员的意见,加强与债权人尤其是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的预沟通,获取重组方案表决的有利意见;在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表决阶段,要注意表决规则与“债权人协议"及此前所作的相关会议纪要、议事规则的衔接,在程序上不能出现前后矛盾,保障重组方案合法、有效的通过。
再次,充分发挥投资人的协调作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后,仅靠自身力量较难快速改变困境局面,引入投资人可以为企业带来流动性、战略支持、风险隔离、市场信心恢复等多重利好,同时投资人的投资方案也是论证重组方案可行性的重要支撑,故在重组方案制定和表决过程中,充分发挥投资人的协调作用,利于获取政府及债权人的支持,推动重组方案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