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简析:基于股权收购角度(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简析:基于股权收购角度(下)
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新规"),并于2023年12月17日正式对外发布,《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此前于2021年1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结束了近两年的讨论和修订,也正式标志着我国非银支付领域的监管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在总结过往十三年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迭代和升级,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市场环境及产品形态的监管思路和模式。这对于保障非银支付行业未来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支付牌照审批放缓,以及部分支付机构牌照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已注销支付机构共87家,持有有效牌照的支付机构共184家[1]。目前市场上已有多起通过收购非银行支付机构控股权的模式取得支付牌照的案例,笔者基于《条例》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规则更新迭代之背景,从股权收购角度,针对投资人收购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交易中,投资人准入要求、如何关注合规重点、法律尽调核查要点等问题,分为上下篇进行简要分析,此为下篇。
上篇回顾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简析—基于股权收购角度(上)》就《条例》对于投资人收购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交易中,投资人准入方式、准入具体要求、业务监管合规风险中经营地域范围限制、业务类型划分变化、跨境支付业务在境内持牌及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解读分析。
二、业务监管合规风险及核查要点
(四)牌照注销、撤销、吊销等合规风险及核查要点
在股权收购中,投资人除需关注自身资格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外,还需关注拟入股机构是否存在牌照取缔风险。《条例》列举了多项可能涉及注销、撤销、吊销支付许可证以及限制展业等情形,多与业务合规相关。《条例》未明确过渡期,仅提及“本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曾设置1年过渡期,《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对1年过渡期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考虑到收购交易的时间跨度较长,投资人即使在新规实施前着手准入,仍可能面临按新规标准整改以达到合规之要求。据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因标的企业历史合规瑕疵持续存续或未整改完毕而导致的牌照取缔风险,该风险需在法律尽职调查中予以关注并揭示。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以代表投资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类标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为视角,对《条例》列举的停业整顿、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对应的业务合规点进行逐项核查,并对比2号令的相关要求,梳理如下表:
1、整体对比表
2、特别关注事项
《条例》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关于吊销许可证列举情形,除表述略有调整或整合之外,笔者认为,有如下调整提示特别关注:
① 删除了“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营利要求,《续展通知》列举的负面情形也包括“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
② 删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等兜底、主观认定表述,但不排除中国人民银行后续的部门规章中对此做进一步要求。
③ 大量删除了备案要求。《征求意见稿》原本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创新业务、设立分公司、内控等重要制度、定价、实际控制人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如不按要求备案,严重时则将面临暂停支付业务的行政处罚,《条例》仅保留了分支机构设立这一项备案事项,但不排除中国人民银行后续的部门规章中对需备案事项有进一步补充要求。
④ “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也未被《条例》沿用。因此,针对利用支付工具进行金融业务嵌套,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业务、D0类垫资代付业务、在途资金垫付业务是否还会涉及牌照吊销,有待实践中予以进一步验证。
⑤ 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开展不正当竞争、违规处理用户信息及数据、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原被视为吊销牌照的若干情形也未被《条例》沿用,改为依照其各自适用领域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与规范。我们理解,此举旨在厘清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并不意味着前述行为当然不导致牌照吊销。因为“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仍属于《条例》明确列举的限制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形,且《条例》对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用户信息保护、价格设置均有明确条款予以规范。因此,非银行支付机构仍需严格遵守前述业务合规要求。
⑥ 整体而言,新规处罚力度加重。《条例》罚则部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关支付机构实施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各类处罚措施。同时,《条例》明确双罚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其他尽调核查要点
除上文外,结合《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则方面新的要求,在股权收购交易中,笔者建议,还需要关注以下法律尽调要点:
1、支付业务规则及风险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完善,业务操作是否合规
在制度建设方面,《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同上文“罚则整体对比表"所列举,如支付机构未能落实制度完备性,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被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需关注的是:①《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针对各类制度要求“报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之要求;②2号令监管体系及后续出台的其他监管通知中曾规定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相关制度、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检查制度等是否需沿用,尚待后续出台《条例》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文件予以明示。
在系统建设方面,《条例》要求支付机构需具备必要与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并首次明确该系统及备份应当存放在境内。
在风险管理方面,《条例》压实支付机构自身的用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风险监测等责任。其中,KYC具体要求支付机构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明确禁止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在备付金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并不得在备付金上设置担保,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虽然《征求意见稿》曾提及的有关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存放要求、账户冻结或强制执行限制并未于《条例》中体现,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则对备付金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比如: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出具备付金安全承诺、备付金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要求,并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在监管报送义务方面,《条例》规定,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资料,需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同上文“罚则整体对比表"所列举,《条例》明确如未能履行监管报送义务,严重情节的将面临被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用户权益保障方面的合规性
在支付服务协议制定方面,《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按照公平原则拟定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原则约束范围不再限于《征求意见稿》中的格式条款;此外,还要求协议全文显著公示,披露要求约束范围也不再限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务的相关协议内容",进一步提升用户权益保护强度。
在用户信息保护方面,《条例》强调处理用户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新增了诚信原则。在具体服务过程中,除提供服务所必需,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等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在关联公司共享用户信息的要求中,相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细化要求,比如需告知客户具体的关联公司,并需就共享内容及目的、期限、方式等取得客户单独同意,同时,还要求支付机构监督其关联公司以依法合规处理用户信息。
在服务收费方面,《条例》要求支付机构依法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投诉处理方面,《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
三、结语
非银行支付业务随数字经济、电商运营等新业态的兴起而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乱象,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趋严,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断面临大额罚单,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等。
《条例》的出台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非银行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但同时《条例》在新旧业务分类的衔接、不同类别股东具体资格要求、具体业务监管规则、新旧牌照的衔接、牌照有效期等诸多方面留存了一定的待细化或待明确空间。对于投资人而言,在收购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交易中,需要关注《条例》对投资人准入要求、合规风险、法律尽调核查要点等方面的影响。
[注]
[1] 信息来源: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081344/4081407/4081702/index.html
[2]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4月22日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