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裁决在建设工程仲裁案件审理中的价值研究与实践观察——从仲裁员视角看先行裁决在建工仲裁案件审理中的运用
先行裁决在建设工程仲裁案件审理中的价值研究与实践观察——从仲裁员视角看先行裁决在建工仲裁案件审理中的运用
引言
仲裁因其具有专家断案(仲裁员中有大量的行业专家)、保密和高效等特点,越来越成为建设工程合同及基础设施投融资纠纷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但因建工案件存在项目干系人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价款、工期、质量等争议事项经常要借助于鉴定或其他专业力量来认定,导致工程及相关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往往周期更长。
当事人对高效解决建工纠纷的现实需求与仲裁庭确需必要审限以公正裁判复杂案件的客观现状,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笔者在担任仲裁员审理建工及相关争议时,多次遇到这种情形。申请人主张:案涉合同已交付或终止履行,结算一直未全部完成,款项也未付,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款,并就未结算审核工程申请造价鉴定;为了尽快收回工程款,申请人请求仲裁庭对双方明确不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且庭前已经详细造价审核的部分,先行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对先行裁决申请持强烈反对意见,认为该部分工程仍然存在质量、造价等方面的争议,不具备先行裁决的条件。类似案件中对是否支持先行裁决/先行判决,不管是在工程仲裁案件或工程诉讼案件中都容易存在较大观点分歧。但类似案件审理周期长、容易在漫长审理过程中产生新损失、导致争议解决的难度增大,却常常是不争的事实。裁判者如何应对?笔者浅见:先行裁决制度的灵活运用,在化解建设工程相关争议及前述矛盾上具有一定独特价值。以本文抛砖引玉,与仲裁业界同仁共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破解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1. 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因其复杂性导致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建设工程相关纠纷素有“民商事疑难案件之王"之称,自2013年以来,很多施工企业以投资换施工,以“小股权"换“大施工",也落地了一大批投融资项目,涵盖了投资、融资、施工、运营等多项合作内容。当下,该类项目先后进入运营期,却多因经济下行、付费不足等引发诸多纠纷。前述特许经营/PPP/BOT/BT等与工程建设投资相关纠纷,具有法律关系多重交织、事实复杂、标的额大、关联群体多、各方矛盾尖锐等特点,而且往往同时涉及财务测算、造价、工期、质量等专业技术问题,这些客观情况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福建法院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19-2021年)》,2019年至2021年福建省全省法院审结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个案审理周期平均为127.66天,接近同期其他一审民事案件审理周期的2倍[1]。更甚,在(2022)最高法民终63号典型案例中,该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合同终止、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窝工损失等问题发生争议,先后启动了9项司法鉴定,历时两审程序6年才审结。
相比诉讼程序而言,仲裁程序一裁终局的特点使仲裁案件整体审理周期相对较短,但是,从笔者审理或代理仲裁案件的经验来看,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案件的仲裁审理周期亦明显比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更长。
2. 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审理周期长或将引发系列问题
漫长的审理周期带来了许多问题,争议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时间这一放大器的加持下,也很容易产生扩大与连锁反应。
对于争议主体而言,首先是高昂的争议解决成本,以及对其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漫长的审理程序,意味着当事人要为争议解决投入更多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房地产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企业收入减少、应收账款增多、回款速度慢,一旦卷入大标的额的案件,往往意味着陷入危险的泥潭之中,而漫长的审理程序,则是雪上加霜,大大增加企业重振的难度。因此,企业对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控制也有了更为现实、紧迫的需求。
如不能及时解决争议,争议主体将面临损失增加与风险扩大的情况。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存在未决争议,将严重影响其项目投资的正常推进,或导致项目无法按期投产,或面临数量众多的分供商索赔,或导致资产价值贬损。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争议迟迟未决,导致长期未能收回款项,资金链压力增大进而引发连环诉讼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群体性事件。
漫长的审理过程,有时会被一方所利用,致使其他方利益受损。“甲之蜜糖,乙之砒霜",漫长的审理过程,对于急于解决争议的一方而言是痛苦的,但对于想要拖延的一方而言则是求之不得的。即便是漫长的审理周期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但是,客观上可能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益受损,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二、破题思路:先行裁决在建设工程相关争议解决中具有独特价值
既然审结一个复杂的建设工程相关争议案件确实需要较长时间,那么,对于争议内容能不能化整为零,分段解决呢?对于能够解决的争议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慢慢审理,让双方的争议逐步得以化解。对此,《仲裁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笔者选取了“部分先行裁决"这一法条原文表述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对引用《仲裁法》第55条进行裁决的仲裁程序类案件进行检索,检索到18件建设工程相关纠纷案例,在仲裁程序中做出了先行裁决。结合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实践经验,笔者总结了先行裁决在建设工程相关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对合理的付款请求作出先行裁决,能够及时解决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分供商款项的资金问题,避免风险扩大带来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
因建设工程相关争议往往争议标的额较大且审理周期较长,被欠款的一方往往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如不能及时收回欠款,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引起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因此,被欠款一方往往对于付款有着强烈、急迫的诉求。在笔者前述检索到的18件在仲裁程序中做出了先行裁决的建设工程相关纠纷案例中,请求先行裁决支付款项的案件有11件,数量占比最大,具体详见表1。
例如,在(2017)鄂01民特61号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提起仲裁请求支付工程款7004万及利息,直至2016年10月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申请人部分请求,支付工程款4999万元及利息,并驳回被申请人全部反请求。
申请人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终于拿到最终裁决,因欠付工程款数额巨大,在此期间,申请人的资金压力是可想而知的。2015年2月和2016年1月,申请人均以年底解决农民工工资为由,申请中间裁决,仲裁庭根据庭审、现场勘查中初步查明的基本事实,认为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考虑到拖欠金额大、时间长等因素,本着有利于纠纷化解、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结合案件进展,于2015年中间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于2016年中间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仲裁庭的先行裁决及时化解了申请人年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压力,避免因个别案件导致引发群体性风险的负面影响。
2. 就合同效力作出先行裁决,可以确定后续争议解决的方向,明确造价鉴定的合同依据,减少不必要的鉴定内容,节约时间和费用。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长期存在,而这些合同往往有一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结算依据条款的约定不同。因此,一旦产生争议,双方往往对哪份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哪份合同进行结算,产生极大分歧。如果需要启动造价鉴定,那么以哪份合同作为鉴定依据,也会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出于多种因素的限制,会让鉴定机构以不同的合同为依据分别作出多份鉴定报告,这样做虽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客观上也造成了时间和费用的极大浪费。
如果在裁判过程中,通过先行裁决,对合同效力问题先行作出判断,那么结算依据问题一般也就迎刃而解,鉴定依据明确后,鉴定内容更为集中,不会出现大量鉴定工作浪费的情形。在笔者前述检索到的案例中,先行裁决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有3件,具体详见表1。
例如,在(2017)粤03民特186号案中,被申请人(建设单位)认为《补充条款》第八条与最初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不一致,应为无效约定。申请人提出先行裁决申请,请求就《补充条款》第八条的效力问题作出先行裁决,裁决该条款有效。仲裁庭认为,该条款是否有效这个法律问题的明确是双方当事人依约提请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故作出先行裁决,认定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在后续审理中,仲裁庭以先行裁决为基础,作出最终裁决。
3. 就合同解除、交付工程或竣工资料等事项作出先行裁决,有利于阶段性地解决双方争议,避免损失扩大。
在提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中,双方对于解除合同的事由和责任经常存在很大争议,而且双方对于已完工程造价往往不能达成一致,非经详细审理确实难以做出最终裁决。但是,如果等到全案审理清楚再裁决合同解除,那么建设单位将无法及时办理变更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直接影响工程续建,导致损失扩大。这时,先行裁决就可以很好解决这类问题。在笔者前述检索到的案例中,先行裁决合同解除、交付工程或工程资料等事项的案件有3件,具体详见表1。
表1:部分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先行裁决内容统计
三、解题路径可行:先行裁决制度的立法规制及司法实践现状观察
1. 先行裁决制度在仲裁规则中日渐得到重视,不同程度地赋予了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决的权力。
从上述案例检索情况看,先行裁决制度已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同时,通过观察近几年《仲裁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各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修订的情况,亦可以发现,这一制度正在逐步得到重视。
随着“一带一路"的战略推动,我国商事仲裁发展不断提速,司法部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了对《仲裁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4条对先行裁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部分裁决、中间裁决等不同先行裁决形式的适用范围:“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作出部分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有争议事项影响仲裁程序进展或者需要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予以明确的,可以就该问题先行作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有履行内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裁决或者中间裁决是否履行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国内各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先行裁决均有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地赋予了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决的权力,并且,在近几年的仲裁规则修订中,均对先行裁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我们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和苏州仲裁委员会等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做了梳理,具体详见表2。其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新发布的2024年版仲裁规则,在2015年仲裁规则已有部分裁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中间裁决和早期驳回程序的规定。中间裁决规定赋予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的权力。而早期驳回程序,也可以理解为先行裁决的一种形式:对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可以申请早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仲裁庭裁决支持或部分支持早期驳回程序申请的,可以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该裁决不影响仲裁庭对其他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也在2015年仲裁规则已有部分裁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中间裁决的规定。
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年修订的仲裁规则,则对原来较为笼统的先行裁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分为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并且明确了两者的适用情形:中间裁决适用于影响仲裁程序进展的争议事项,而部分裁决适用于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
表2:国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先行裁决的规则梳理
2. 从法院对仲裁先行裁决的司法审查情况看,普遍认为先行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制度,被撤裁的比例较低。
笔者以《仲裁法》第55条规定原文“部分先行裁决"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检索“撤销仲裁裁决"案由的案件,共检索到62件。其中,从裁定结果来看,最终被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仅有2件,占申请撤销先行裁决案件总数的3.2%;从案件领域来看,建设工程类案件有16件,数量占比25.81%。
这两起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分别为:超裁和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1)(2019)鲁01民特385号案因超裁导致先行裁决被撤销,但其他类案持不同观点。
在(2019)鲁01民特385号案中,法院裁定撤销先行裁决。法院认为先行裁决的内容应当针对仲裁请求作出,否则构成超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不包括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合同中哪一份系有效合同。虽然该案仲裁过程中,必然需要对两份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但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应当属于裁决结果主文的内容。仲裁庭专门就案涉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裁决内容制作一份先行裁决书,该裁决书内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应当认定为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应予撤销。
而在不支持撤裁申请的案例中,法院则认为仲裁庭有权针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进行先行裁决,只要符合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即不构成超裁。例如,(2019)京04民特25号案中,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裁决《特许经营合同》予以解除,被申请人回购长潭西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申请人认为该裁决没有按照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去裁决收回和进行补偿,要求被申请人回购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超出了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中要求被申请人回购长潭西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的部分应当予以撤销。法院认为根据约定,任何与《特许经营合同》或任何附属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和分歧,均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提请仲裁的范围。故不存在《部分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问题。该项裁决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不矛盾,且未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的范围,并无不当之处。
可见,尽管(2019)鲁01民特385号案中法院认为先行裁决必须针对仲裁请求作出,并以此为理由撤裁,但实践中存在观点明显不同的其他案例,故该案中法院的观点不能代表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
(2)(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4号案的案情特殊,法院以无事实依据为由认定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先行裁决,不能代表法院对先行裁决司法审查的尺度。
(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4号案中,法院裁定撤销先行裁决。该案中,法院认为,《仲裁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如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在对该案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之后,仲裁庭关于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而决定中止反请求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存在有关本请求事实清楚,而有关反请求事实不清楚的情形,仲裁庭对本请求先行裁决无事实依据,违反仲裁规则关于先行裁决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该先行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有6项,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实践中,普遍认为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裁的事由。(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4号案中,法院是在详细审理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仲裁庭对本请求先行裁决无事实依据为由,认定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关于先行裁决的规定,进而适用撤裁事由中的“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裁,笔者认为该案案情有一定特殊性,且已经是12年前的案例,不能代表法院对先行裁决司法审查的尺度。
综上,从先行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践来看,法院普遍认为:先行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制度且被撤销的比例较低,目前检索数据中仅有3.2%的先行裁决被撤销,且被撤裁的案件均有明显的个案特殊性,不能代表法院对先行裁决的司法审查尺度。而且在“司法支持仲裁"的大环境下,法院愈发注重司法有限监督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也为先行裁决制度更为广泛地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结语
先行裁决制度在仲裁法和国内各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上均有据可依,且在立法及仲裁规则修订层面亦日渐得到重视。先行裁决是法律赋予仲裁庭对复杂争议进行化整为零、分段解决的权力,在建设工程相关的复杂争议案件中,灵活运用先行裁决这一有效工具,能够实现高效定纷止争的效果,有效节约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化解建设工程相关纠纷仲裁审理周期长的难题,期待先行裁决制度在建设工程相关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中迎来更为广泛的运用。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实务中对先行裁决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仲裁庭和秘书处的工作量,如何鼓励仲裁庭在建工及相关投融资复杂纠纷中运用先行裁决,也需要仲裁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先行裁决案例或出台建工相关的办案指引等,给仲裁庭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提供各种支持。
[注]
[1] 数据来源:2022年9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官网发布《福建法院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19-2021年)》,访问地址:
https://www.fjcourt.gov.cn/Page/Court/News/ArticleTradition.aspx?nrid=2cd681a7-4b5a-4909-ac92-73e5da00c8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