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关税法》重要条款解读与展望
千呼万唤始出来:《关税法》重要条款解读与展望
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实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关税法》法律草案的审议就已被囊括其中。为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关税法》立法进程加速。去年年底,《关税法》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四个多月后即正式颁布。《关税法》总共七章72条,是在总结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
在《关税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一直参与研讨并提出意见,有部分意见获得采纳。总体来说,《关税法》对《关税条例》没有进行颠覆性的修改,大多是对原有条款进行了更新和完善。那么这些更新和完善,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点呢?
一、新增“完成申报之日"概念
《关税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对适用税率及汇率、税款缴纳期限的基准日进行了调整,统一规定为“完成申报之日"。这个概念此前在《增值税法》草案中出现过,但在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未出现过。
对于“完成申报之日",《关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如何认定,海关与企业间可能产生争议。比如“两步申报"流程下哪一个时间点属于“完成申报之日"?又比如可能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后续补充申报情形下,“完成申报之日"又是指的哪个时间点?这有待于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此进一步界定,明确的界定有助于预防潜在的争议,确保关税法规的顺利执行和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二、完善复运进出境情形下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法定事由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疫情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导致了许多不可抗力情况的出现,这些情况超出了贸易双方的控制范围。在现行体制下,若货物复运进出境非因品质或规格问题所致,进出口商则无法享受关税免除的优惠,这无疑给他们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为应对未来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减轻进出口商的负担,《关税法》第三十九条将“不可抗力"补充进复运进出境情形下不需要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法定事由,同时也延长了相关期限。这体现了《关税法》对现实情况的响应和适应。
不过,实务中,除不可抗力外,我们还碰到过因为检验标准、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复运出境。比如企业进口货物因国外检验标准和国内检验标准不一致而导致货物不合格被退运的情形;再比如某企业进口汽车,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上路,汽车卖不出去而不得不复运出境的情形等等。这些情形下也不宜征收进口关税,但目前的立法尚未囊括。
三、新增“税额确认书"概念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新增“税额确认书",明确在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的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税额进行确认,当海关对税额的认定与企业申报不一致时,海关应出具税额确认书,而企业应按照税额确认书记载的应纳税额进行税款补缴或退税。税额确认书是《关税法》新增的概念,在此前的立法及相关草案中均未出现过。《关税法》这一修改通过正式的文书形式确认应纳税额,增加了关税征收的透明度,有助于提升海关的公信力。税额确认书的引入也有助于规范关税征收流程,使得税收征收更加标准化和制度化。
不过,条款中没有限定出具税额确认书的时间,可能出现无期限追征的情况。比如某企业少缴纳税款,海关第十年找到企业要求追征。企业反驳海关,认为海关没有在三年内确认,因为企业没有收到税额确认书,已过追征期。海关回应已在三年内确认,只是没有书面告知企业,因为《关税法》对出具税额确认书的期限并未规定。
四、统一补追征期限
《关税条例》对于企业少缴或漏缴税款有“补征1年、追征3年"的规定,即对于非因企业原因导致的少征或漏征税款,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对于因企业违规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税款,则需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的三年内海关均有权对税额进行确认,少缴或漏缴情形下,企业需要补缴税款。也即,无论是否是因企业违规所致,只要是海关认定的税额与企业申报的不一致,海关均有权追征3年少缴或者漏缴的税款。
《关税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对于走私行为偷逃税款的追征,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不过,走私行为达到入罪金额,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形下,除刑罚外,会追缴违法所得。若走私行为未达到入罪金额,则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似乎均不涉及税款的追征问题。我们理解,本条款制定的意义可能在于,对未予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的追征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五、强化对欠缴税款情形的强制执行等措施
针对存在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关税法》在继承《关税条例》中“对欠缴税款情况进行公告"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执行力度。新法规定,除了公告外,还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一系列更为严格的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出境自由,确保其履行纳税义务;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划拨欠税人账户中的相应存款以抵偿欠税;查封或扣押与欠缴税款等值的财产,以及在必要时拍卖或变卖相关财产,以实现税款的追缴。
这些措施的实施体现了《关税法》对维护关税税收秩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坚定决心。企业应引起重视,及时缴纳税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需意识到自己在企业税务合规方面的责任,避免因企业欠缴关税行为而影响到个人。
六、新增“反规避措施"条款
《关税法》第五十四条还新增内容明确,对于旨在规避《关税法》相关规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并因此减少应缴税款的行为,国家有权实施包括调整关税在内的一系列反规避措施。
实践中,某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将商品进行简单加工形成中间产品,或通过第三国转运以改变商品的税号或原产地,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关税法》施行后,类似行为都可能触发反规避措施的适用。
不过,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具体标准以及反规避措施的内容及详细执行细节尚未在《关税法》中予以明确,还有待后续的法律解释和实践指引。
结语
除上述重要条款外,为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关税法》还增加扣缴义务人概念;明确跨境电商相关经营主体角色和义务;延长纳税人多缴税款申请退还的时间;完善确定计税价格、原产地的确定依据等等。
《关税法》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都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