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ESG视角看直播带货风口中的产品责任
以ESG视角看直播带货风口中的产品责任
自1993年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开始,我国就从未放松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视,后续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更是顺应潮流,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国际上,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合规新标准中,产品质量方面(S事项)也是合规评价的重要因素。在过去几年中,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新的风口,结合国内相关的法律制度和ESG实践的发展,直播带货平台在相关产品质量合规方面也需要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故,本文将探讨ESG视角下的企业产品责任的信息披露要求,研究直播带货平台企业ESG报告中产品责任披露的实操问题,最后为直播带货平台提出关于产品责任的合规建议。
一、ESG视角下的产品责任信息披露要求
在企业ESG合规领域,产品责任合规属于S事项中一子事项。经整理国内外机构发布的企业ESG信息披露指引文件,产品责任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综上可见,就企业ESG报告的产品责任事项而言,境内与境外的披露标准除了在隐私保护的问题上重视程度不同以外,在其余生产规范、产品安全与质量、客户服务与权益等问题上相差不大,后三者基本可以确定为必备的披露项目。
二、直播带货平台ESG报告中有关产品责任披露的案例——头部直播带货平台企业ESG报告解析
2023年4月,快手科技正式发布《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全方位展示公司在绿色环保运营、社会责任担当、平台治理、员工发展等多个维度的表现。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描述是:在平台打造信任电商生态的过程中,快手以“品质放心、售后无忧”为标准,累计推出20余项消费者权益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2022年,仅退货补运费权益累计保障超1.9亿用户。在平台信任机制的引导下,商家们开通了更多保障权益,快手电商信任权益订单覆盖率较2021年增长460%,权益覆盖消费者数量增长32%。为了助力平台上的中小商家快速成长,快手电商上线了课程体系,帮助超过100万中小商家学习,此外,通过产品工具、流量激励、政策支持等举措,为商家成长持续赋能。
同时期,字节跳动发布了《2022抖音集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描述是:“抖音集团建立了完善的电商治理体系,对电商创作者的准入资质、行为规范、交易中的责任义务等确立规范,引导电商作者建立正向价值观,及时校准经营行为。2022年,集团加大在电商内容、商品、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治理力度,全面打击夸大虚假、粗制滥造等低质电商内容。截至10月,抖音电商已实施6次违规低质内容专项治理,处理低质短视频3280万条、违规低质直播1500万场次。抖音电商还针对商品开展‘低价引流不发货’、打击‘三无商品’等专项行动,2022年累计拦截超95万次违规商品发布,封禁超300万件风险商品。”
从以上两份头部直播带货平台的ESG报告来看,在产品质量的问题上可以称得上是 “遥遥领先”。然而,“假货”“山寨高仿”“三无产品”等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是网络直播带货的一大痛点,直播“翻车事故”频频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平台和主播的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让人不禁思考:在产品责任问题上,直播平台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直播平台的产品责任问题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披露在ESG报告上?ESG报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直播平台产品责任问题的解决?
三、直播带货平台ESG报告中有关产品责任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界定具体直播带货模式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网络直播带货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例如,在电商平台上设置直播带货功能,或在直播平台开通网络销售功能,开展直播带货;也如有电商平台和社交平台进行合作,在社交平台设置购物链接,为电商平台引流。不同的网络直播带货模式下,直播带货人员和平台形成的法律关系、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一,难以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业界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直播带货是否具有代理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模式:
模式一:电商直播带货人员+平台
在此种模式下,商户员工为直播带货人员,商户与直播带货人员之间为雇佣关系。不过在此种模式下,直播带货人员可能具备多重身份。如果是直播带货人员进行产品推荐时,其法律性质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如果所推荐的是自己创立的品牌,直播带货人员实际上是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则其法律性质还属于《电子商务法》第9条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模式一的语境下,如果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侵权等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模式二:电商+直播带货人员+平台
在“电商+直播带货人员+平台”这种模式中,商户与直播带货人员之间是委托推广的合作关系。比较典型的类型是,直播带货人员介绍商品的实际情况或自身的使用体验,但并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或证明。
在模式二中,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中介绍的内容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满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宣传信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直接与商品相关联的信息。该类信息属于对商品或服务客观要素的客观描述,应认定为商业信息展示,在没有以自己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的情况下,不符合广告的基本属性。因此,此种模式下直播内容并不构成广告,直播带货人员也不构成广告代言人。
以上也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分类,在“商户—直播者—平台—消费者”的直播带货主体结构中,仅就直播者一环,就分为很多种类,包括MCN机构作为中介公司培养孵化的直播带货人员、明星直播带货人员、虚拟直播带货人员、商户自建的直播带货人员团队等,甚至还有AI数字人。笔者将平台可以大致分为四类: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等;内容平台,如快手、抖音;导购平台,如蘑菇街;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等。
虽然不同的直播者与不同的平台结合形成了我国的直播带货市场,但是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方仍然没有脱离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法律概念的范畴。我们认为,针对各类形态的网络直播带货,直播带货平台有必要在ESG报告中进行明确与界定。
(二)明确直播带货平台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
在直播带货平台ESG报告中明确直播带货平台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不仅是基于合规要求的重要举措,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企业自我警示的作用。笔者从行政、民事、刑事三个视角出发梳理相关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风险
2、民事责任风险
3、刑事责任风险
四、直播带货平台构建产品责任合规体系的要点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一个市场主体,有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其也是网络资源的整合者,搭建网络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也可能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因此有构建产品责任合规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核验登记与信息报送、提示的制度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7条的规定,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的核验登记制度: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一是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或非经营用户进入平台时的核验;二是对核验信息建立登记档案;三是坚持定期核验更新。
第一,进入平台时的核验。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直播带货经营者与非经营用户的主体信息与经营信息。
第二,建立登记档案。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主体的身份信息与相关经营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
第三,定期核验更新。进入平台的直播带货经营者与非经营用户的相关信息有发生变动的可能,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定期进行核验,以保证平台内直播带货经营者与非经营用户信息的准确性,维护交易安全。
2、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体系
从广义上讲,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应该包括对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网络安全保障义务)与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即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还包括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公示义务、违法经营处置义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的义务、搜索结果显示和竞价排名提示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公平交易义务等。
3、切实审查商品信息以及跟进售后服务
在直播带货平台即为商家的场景下,根据《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规定,商家推销的商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其宣称的使用性能、采用标准、其他允诺等,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家应当检查核对直播样品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的信息。在直播前,合作机构可对拟推销的产品进行试用体验,并采取实地调研、审核原材料、考察生产流程等方式,加强对商品原产地的审核。合作机构也可以随机选择商品样品送到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选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商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落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权。
五、结语
网络直播带货顺应市场经济而生,也为刺激消费、带动产业链条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但直播带货平台要做到行稳致远,践行ESG的理念势在必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要秉持诚实守信、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做好用户体验,明晰直播平台与商家、MCN机构、主播等各方主体的责任。
[注]
[1] 《企业ESG披露指南》(T/CERDS 2—2022),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2022年4月16日发布。
[2]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023年6 月30日颁布,2023年12月31日 生效。2024年4月19日港交所宣布这一指引将从2025年 1 月 1 日将更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突出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