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动法系列之(三)待遇篇:工资计算知多少
香港劳动法系列之(三)待遇篇:工资计算知多少
系列序言
人才,无疑是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伟人曾经说过:存人失地,人地皆存;存地失人,人地皆失。古今中外,无论企业还是国家,哪里能吸引人才,哪里能留住人才,哪里就能迎来繁荣发展。
“招商引才”是本届香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受益于“高才”“优才”“家办”“投资移民”等政策的落地,世界各地人才涌入香港职场。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困惑:如何获得合法的工作及收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劳动权利?香港职场哪些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遭遇不公正待遇,如何获得援助?
当经济下行不可避免,企业不得不作出裁员减薪的举措,可能会加剧劳资双方的紧张与对立。劳资双方如何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体面告别,各自轻装上阵,迎接下一段人生旅程?
劳动法,既是私法,又是公法;既牵涉合同法、侵权法,更牵涉经济法、人权法;既影响个人与家庭的权益,也深远地影响全社会的稳定。我们特此推出系列文章,旨在综合性地介绍香港劳动法有关规定,并讨论典型案例,为来到香港的员工和企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薪酬待遇无疑是打工人最关心的事情,也是香港《雇佣条例》着墨颇多的内容。工资(wages)不仅关系到员工每月进入口袋的收入,也关乎到其年终酬金、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等的计算,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中,我们就结合《雇佣条例》的规定,聊聊香港工资(以及年终酬金)怎么算。
工资定义
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
1.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电或医疗的价值;
2.雇主自行负责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
3.属于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4.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
5.雇员支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特别开销而须付给雇员的款项;
6.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7.完成或终止雇佣合约时所付的酬金。
雇员可得的年终酬金、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据上述工资的定义计算。
此外,超时工作薪酬若:
* 属固定性;或
* 在过去 12 个月内平均款额不低于雇员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 20%;
则雇主在计算上述补偿项目的款额时,也须将超时工作薪酬包括在内。
扣薪
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雇员的工资:
1.雇员缺勤,但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
2.雇员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过港币$300为限。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3.雇主预支或多付给雇员的工资,可按数扣除,但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工资的四分之一;
4.雇主供应给雇员的膳食及住宿费用,可按值扣除;
5.若雇员以书面提出要求,雇主可在工资中扣除代雇员缴交的退休计划、公积金计划、离职金计划、医疗福利计划或储蓄计划的供款;
6.雇主借给雇员的款项,但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同意;
7.若雇主在雇员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侍产假薪酬予雇员,但雇员在放取首天侍产假后的三个月内、或离职时仍没有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雇主可从雇员工资中扣回已发放的侍产假薪酬;
8.雇主根据任何法例的规定或获法例授权,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9.雇主可以根据法院发出的扣押入息令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员尚未支付的赡养费。
雇主须优先扣除上列第(1)至(8)项后,才扣除第(9)项目。
除非得到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否则各项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雇主如非法扣除工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支付工资的义务
雇主有按期支付工资的义务,否则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雇主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所有工资给雇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 7 天。雇主如果未能依时支付工资,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雇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3年。
若有法团违例欠薪,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同意或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等人士即属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罚。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
雇主如果没有能力支付工资,须立即根据雇佣合约的规定,终止与该雇员的合约。雇员如果超过1个月仍未获发已到期的工资,可当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雇主须支付雇员解雇代通知金及其他解雇赔偿。为避免争议,雇员在行使这条文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先向雇主表明他的决定。
年终酬金
有关年终酬金的规定,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而雇佣合约内(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可享有年终酬金的雇员。
所谓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的任何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薪、第13个月粮、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任何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为免歧义,年终酬金不属于“工资”(wages)的一部分,但工资金额影响年终酬金的计算。
年终酬金的金额
享有年终酬金的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或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年终酬金的款额为:
* 雇佣合约内双方指定的款额;或
* 如果合约没有指定,则为年终酬金的「到期支付日」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意:在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部分年终酬金
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可按比例获部分年终酬金,但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 在酬金期满后仍然继续受雇;或
* 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实时解雇)。
如有明确协议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分年终酬金时,并不包括首3个月的试用期。但倘若减去试用期,雇员仍符合在酬金期内受雇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雇主在计算按比例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支付日期
年终酬金的支付日期为:
* 在雇佣合约内指定的日期支付。
* 如没有指定,则在酬金期满当日或到期后 7 天内支付。
* 如雇员在酬金期届满前被解雇,而雇主须支付部分年终酬金,则须在合约终止当日或不晚于7 天内支付。
* 如年终酬金须按照雇主获得的利润计算,则须于完成结算利润当日或不晚于 7 天内支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不支付年终酬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