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宽限期制度简析
股东出资宽限期制度简析
一、宽限期的定义
新《公司法》51、52条规定了催缴失权制度,即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经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缴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足,那么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即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该等宽限期的设定中,值得注意的是:
(1)虽然条文要求“应当”发出书面催缴书,但就书面催缴书是否载明宽限期,以及公司是否发出失权通知,条文的表述均为“可以”;
(2)条文仅说明“公司”有权发出催缴书并载明宽限期,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个内部机构可以代表公司有效地发出催缴书并决定宽限期;
(3)条文仅规定了宽限期的下限,却没有规定上限。进而,如何理解“宽限期”在股东失权制度中的功能定位,实务中如何发出有效的催缴书,以及如何设置宽限期成为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下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读。
二、宽限期的功能定位
新《公司法》52条就书面催缴书是否载明宽限期,条文表述为“可以”。对此,有观点认为,这里的“可以”应被解释为“应当”,即设置宽限期是公司法对公司的一种强制义务,否则催缴失权制度将会落空。但是,笔者倾向于认为,该条规定实际是通过法律明示的方式对公司自治的进一步授权。首先,在条文的表述上,“可以”就明确体现了立法者授权而非强制的态度。其次,将宽限期理解为权利而非义务也更符合实践的需要:对公司而言,相较于某些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公司可能更为看重的是其在管理、信用背书等方面带来的“人合利益”,强制股东失权未必最符合公司利益。
进而,结合新《公司法》52条理解,若公司选择在催缴书中载明宽限期,意味着启动了可以导致股东失权的失权催缴程序;若未载明宽限期,则仅为一般催缴。实务中,公司在抉择是否需要载明宽限期时,应当考虑好是否要将该股东置入股东失权程序中。
三、宽限期的决策主体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有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以及决议发出失权通知的权利,但是对如何发出有效催缴书,谁有权决定宽限期,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董事会发出催缴书,但是由股东会决定宽限期更为合理,原因在于:
首先,在股东失权后,无论是将“失主股权”转让或注销,还是由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缴足相应出资,都会改变现有股权结构。因此,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意见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决定催缴失权制度是否启动。
其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股东作为缴足出资的结果义务的承担者,也应当享有通过启动催缴失权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从而免于承担欠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同时,股东也应当享有是否为了保留欠资股东为公司带来的人合利益而放弃启动催缴失权程序的选择自由,这也更符合催缴失权制度作为法律授权公司自治的功能的定位。
但考虑到《公司法》目前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实际执行过程中,建议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宽限期的提案,再由公司股东会最终审议批准。
此外,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决定宽限期时欠资股东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首先,在催缴失权制度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股东除名制度的条文同样未明确规定拟被除名股东应当回避,但实务中已有判例支持回避。因此,笔者建议,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将催缴失权宽限期决定程序中欠资股东的回避规定为股东表决回避事项之一;或是在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直接通过股东协议设定宽限期安排,比如约定书面催缴书必须载明宽限期。
四、宽限期的期限
由于新《公司法》只规定了宽限期的下限为60日,却没有规定上限,那么催缴主体对欠资股东的态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宽限期的期限。
在公司更看重股东为公司带来的资金利益的情形下,股东是否实缴会成为决定其是否继续享有股权的重要标准。如果公司不希望其继续享有,那么只需在催缴书中载明60日的宽限期,就可以最快使欠资股东失权。
在公司更看重股东为公司带来的“人合利益”的情形下,其他股东可能更愿意保留欠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从而在催缴书中设置很长的宽限期,如5年、10年,此时的宽限期相当于公司对股东实缴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的豁免。上述超长宽限期是否有效、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等问题,均有待立法进一步细化以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此笔者难下定论。
但是笔者可以确定的是,即便超长宽限期在私法意义上有效,也仅能在该期限内阻却公司对股东催缴的权利,并不排斥公司基于股东欠资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无法免除公司涉嫌虚假出资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相较于强制公司履行的义务以及欠资股东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催缴失权制度实际是法律对公司自治的一次授权,也是对“5年实缴3年过渡”制度的一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催缴义务人的董事,其权能应当限于促成董事会发出有效的书面催缴书,而宽限期的有无与期限应当由股东会决定。上述问题有待立法、司法、执法进一步明确,笔者也会进一步关注相关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