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产如何规划身后事?高净值人士立遗嘱要点
跨境资产如何规划身后事?高净值人士立遗嘱要点
近期,著名中国台湾地区艺人突发健康危机的新闻引发热议。生命无常的警钟再次敲响:对于拥有跨境资产的高净值人士而言,提前规划财产传承不是冰冷的法律程序,而是对家人最深情的守护。本文将为您梳理境内外资产遗嘱规划的核心要点。
一、跨境资产需考虑不同法域的规定,建议由不同法域的律师分别起草对应司法管辖区有关资产的遗嘱条款
对于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均有资产的家庭,遗嘱需构建“三重合规”框架:
1.从财产性质来看,判断遗嘱所处分财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不同(如站在国内法视角,默认婚后收入共有,香港则需结合财产登记情况具体判断)。建议分别聘请财产所在地律师给出意见,确认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比如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在遗嘱处分时,仅能处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另外要注意,目前夫妻“共同遗嘱”仅有司法实践,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夫妻共同在一份遗嘱中签名,其签署的效力以及后续内容的变化可能引发争议,其法律后果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除非当事人明确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律师尽可能在起草时符合主流审判倾向的观点,否则不建议夫妻双方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
2.从处分财产的内容来看,需注意是否触及“效力强制条款”
此种情景主要指“必留份”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
以对于未成年子女必须要留一定的份额为例,从“必留份”的角度来看,假设立遗嘱人没有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留有份额,也不必然导致遗嘱全部内容无效,但在法院自由裁量、给予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多少的份额上,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其他遗嘱继承人也不愿意看到和面对的。
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假设立遗嘱人将全部或部分遗产给到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异性,即使是符合内心真实意愿,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但假设立遗嘱人没有将任何遗产留给数名成年、能独立生活的婚生子女,而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了一名非婚生子女,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该遗嘱不会必然无效。即使原配妻子与婚生子女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其主张遗嘱无效也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父母之错,不应该由非婚生子女承担。
3.从遗嘱所立程序来看,要检验是否符合所在法域的遗嘱有效程序要件
国内遗嘱的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就可以写遗嘱,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即可。但一些英美法的部分地区,则要求必须有见证人;比如美国部分州要求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从财产处分的方式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惯常以“信托”作为承载遗产的持有方式,但有些信托却在国内“水土不服”,无法照搬。比如,笔者曾在北京朝阳法院代理过一起由美国律师飞赴香港起草的将中国内地房产装入信托的遗嘱纠纷案件,最后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因此,不管是遗嘱所立程序,还是遗嘱中关于财产的处分方式,都要符合财产所在地法的规制,才更能贴切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二、国内订立境内遗嘱的三大核心因素
中国境内遗嘱的订立可从遗嘱形式、关键内容与原件保管三个方面把握以下核心要素。
1.律师建议的遗嘱形式选择优先级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最值得推荐,主要原因有三点:其一是订立程序规范。公证系统有相对完善的公证遗嘱规则,很少有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推翻。因此公证处订立遗嘱的安全性相对来说要比律师行业高;其二是费用不高。即使是在“民办”创新型公证机构,费用一般也就数千元,再复杂一些的可能最多几万元。但相对来说,律师收费整体比公证处要高一些;第三,保管规范。内含遗嘱原件的公证书通常由政府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而律师一般不会保管遗嘱原件,且律师的档案保管水平和安全程度因其所在律所的管理水平而存在差异。
(2)自书遗嘱也可以考虑,主要在于有些客户担心私密信息被泄露,毕竟一些著名企业家或焦点家族的遗嘱内容容易引发好奇、甚至流传。很多客户不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的原因也是担心公证处内部联网以及公证员泄密等问题,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客户只是处分国内财产,采用自书遗嘱的形式也是常有的选择。不过,如果采用自书遗嘱,建议完善能够证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的真实意愿的证据细节,并特别要注意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这是自书遗嘱被“挑战”的主要问题所在。
(3)代书/打印遗嘱需要精细化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代书/打印遗嘱都有他人参与,对于参与人的要求,是“无利害关系人”。如何判断“无利害关系”其实也是很专业的事。另外,当事后判断遗嘱是否有效时,法庭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通常会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及见证人庭审表现的状态,会出现见证立遗嘱场景细节是否存在相互矛盾、或其他影响法官判断的不确定因素。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与口头遗嘱一样,如果采用此类“非书面”的方式,笔者建议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使用。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采用这两种情形,就来不及固定立遗嘱人的意愿、来不及或没办法采用书面形式、只能采用录音录像或口头遗嘱的形式。此外,录音、录像遗嘱的操作更为复杂,且录音、录像源文件电子数据的保管也往往并不安全,固而,笔者一般不建议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固定遗嘱内容。
2.关键核心内容要简洁与明确
遗嘱内容是否越多越好?
一份1页纸的遗嘱与一份100页纸的遗嘱,似乎后者内容会更具体详细,但在国内法视角下,并非必然如此。因争议发生时,立遗嘱人已离世,在此情况下,如何使法官能够更直接、清晰地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第一位的。因此,相较冗长、晦涩的遗嘱而言,简洁、通俗的遗嘱更适合中国内地法官的裁判思维,被法官认可或采纳的概率也更高。之所以有些国家/地区的遗嘱内容相对复杂,遗嘱页数更多,主要是考虑到信托与遗产税的规划,但在国内绝大多数遗嘱不必考虑这些环节。
笔者的亲人长辈也曾有立遗嘱,因其全部财产都在国内、且财产类型基本是存款和房产,因此,笔者给长辈建议的遗嘱内容相对简单,几乎是一句话概括:“我百年之后,将属于我的财产,全部给予xxx一人继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内容只是几行字而已。
有些人或许会纠结于财产清单,因为财产类型复杂,而且有些股权价值或金融账户中的金额一直在变化,甚至财产类型也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对此,笔者建议,不要纠结,在立遗嘱时制作财产清单的目的是防止身后继承人不知道、或者找不到遗产,至于财产清单,则是将金融账户的银行名称(或完整账号)列明就好,其数额变化不影响遗嘱效力。最终一般会以立遗嘱人死亡那一刻的财产作为判断遗产的范围标准。
3.遗嘱原件的保管不能忽视
很多人很重视写遗嘱,但容易忽视遗嘱原件的保管。笔者曾办理一个继承项目,委托人是一名身患癌症的中年女士,因与丈夫关系不和,长期心绪压抑,精神萎靡,身患重疾,化疗数次后病情似有好转。虽然她很自信自己能康复,但还是听从我们的建议,自书了两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遗嘱处分给唯一的独生女儿。因其涉及遗嘱财产金额特别巨大,有几十个“小目标”之多,我们多次建议她妥善保管,她似乎也听进去了。有一次笔者去北京出差,突然接到她女儿的电话,呜咽声中被告之她母亲昨晚已去世。我第一反应就是赶紧追问“你妈妈所立遗嘱原件在哪里?”因为如果遗嘱被与她不和的先生发现撕毁,就可能不得不按法定安排继承,这样女儿就可能要少分十几亿了。女儿在电话那头也顿时警醒,说两份遗嘱原件,都在家里的保险柜里,而爸爸此刻也在家,她虽然知道密码,但也不敢取,怕被爸爸发现。我听了顿时心悬起来,提示她,如果爸爸不在,赶快拿出一份,直接送到银行开保险箱保存。后来,委托人女儿择时机取出一份原件并交给我,我用颤抖的手核对后,小心翼翼地装入信封,并帮忙及时联系了一家熟悉的银行,开立了保险箱服务。在银行保管完毕后,我和委托人的女儿两人各保留了一把保险箱钥匙,两人才长出一口气,悬着的心才放下。
三、关于立遗嘱费用的参考提示
1.公证遗嘱:
有些公证处有敬老原则,一定时间内、或者一定年龄的老人立遗嘱不收费。但对于资产较多的高净值客户来说,建议尽量不要选择免费的形式。一般遗嘱项目,公证处收费在数百到几千不等;在民办创新型公证处,可能会接受更为复杂的遗嘱订立项目,收费可能从数千到数万不等,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公证处收费在数千元以上,基本意味着遗嘱内容涉及金额大的财产、或者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可由专业律师共同参与,双重把关,效力保障性会更好。
2.律师见证遗嘱:
有些律师可能不愿意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因素在于律师做遗嘱见证的风险相对较高。所谓“风险”不一定仅指法律技术性风险,而且还可能有“非法律因素”的风险。比如说,即使律师所立遗嘱没有法律问题,但极个别家属“闹事”、并指责律师见证内容违反遗嘱人真实意愿、或者拿放大镜找程序瑕疵等情况,则可能会让律师有心无力、疲于应对。公证处订立遗嘱程序规范、应对完善,公信力更高,相对来说,应对此类情形也更为成熟。
3.境外律师同步做遗嘱:
从笔者过往的经历来看,香港地区的律师对一般案情的遗嘱按项目收费,从数万到十余万港币不等;英美律师则要考虑是否结合税收及信托问题,按小时收费居多,小时费率从几百到千余美元不等。具体要以接洽的律师报价为准。
本质上说,遗嘱相对属于“重要但不紧急”的财富安全保障项目。“不紧急”只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感受,从律师专业角度来看,早规划、早落笔、早放心。不论是知名企业主的突然离世、还是著名艺人的猝然辞别,他们都没有想到一切发生的这么突然;当意外来临时,提起笔、写几个字可能就是一种极度的奢侈。所有人都应珍视现在能吃饭、能走路的自己,请及时抽出精力,直面必然的生死规律与爱与财富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