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接到税务局的电话:海外收入纳税指南
当我接到税务局的电话:海外收入纳税指南
近年来,全球税务透明化趋势日益加强,跨国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逐步常态化。依托于大数据的“无形之手”,税务局能够迅速探测到境内居民海外收入的流向,缚“无形之物”,准确识别境内个人的境外应税收入。
从2024年6月,诸多持有海外资产的纳税人开始在个税APP上收到申报境外所得的“站内信”,到同年10月,部分拥有较多离岸资产的高净值人群,以及美国或香港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相继收到税务局自查或检查通知,再到2025年3月25日至26日,湖北、山东、浙江和上海四地税务机关几乎同步发布新闻稿,税务机关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境外收入申报问题开展检查的频率已经大幅度提升。
这段时间,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个人陆续收到税务机关的短信、APP内提示或电话提醒,提示其就境外所得进行自查和补报。在这其中,“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过去近一年的监管实践,亦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利用CRS信息提升境外所得核查效率的成效。
1.CRS的诞生与发展
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了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计划,而在该计划项下,最为核心的制度即为CRS,其倡导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打击跨国逃税行为。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框架。作为参与国之一,中国于2017年发布了本地化的CRS规则,并自2018年起与其他参与国(地区)开展金融账户信息的年度交换。
2.CRS信息交换涉及的信息
根据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如中国居民身份证号);
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账户净值;
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等。
这些信息通常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CRS信息交换的范围辐射几乎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且无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他们所面临的信息交换义务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孰重孰轻的差别。
3.都有哪些海外收入需要纳税?
通过境外金融账户取得的以下常见投资收益均属于应税范围,包括:
境外账户资金利息;
境外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境外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资本利得(即炒股收益);
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投资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对于上述投资类型的收入,适用税率均为20%。除了上述投资类型的收入,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在境外取得其他应税收入,则也需要纳税(例如,对于工资、劳务服务费等性质的收入,中国税务居民需要按照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所属期为2024年之前的年度的收入,目前已处于逾期申报状态。因此,除了补税之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天万分之五,从税款滞纳之日计算到最终税款入库之日。
4.接到税务机关提醒后的应对措施
在收到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应高度重视,主动开展税收合规自查。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识别金融账户:梳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
梳理收入情况:结合金融机构出具的对账单、年度报告等材料,汇总年度内的各类收入;
判断是否纳税: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相关境外所得进行税收性质判断,确认应纳税所得;以及
依法申报补税:如已确认产生应税所得,应及时进行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在具体操作中,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1)所得的来源地: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年度、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时需考虑的因素。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规则,金融账户的开设地点并不直接决定所得来源地;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例如,同样是通过香港的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如果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在美国,则股息的来源地是美国;如果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在开曼群岛,则股息的来源地是开曼群岛;如果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是中国内地公司(即“H股”上市公司),则其派发的股息理论上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而不是境外所得。
(2)所得在境外的纳税年度:并非所有国家(地区)均采用日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如果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采用的纳税年度不是日历年度,进而与中国纳税年度产生了错配,则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将其归入所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进行申报。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内地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纳税人应准确识别纳税年度的错配、将收入归入正确的纳税年度,从而避免缴纳不必要的滞纳金。
(3)收入已纳税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例如,所在地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居民派发股息时通常已扣缴10%的个人所得税,该等美国个人所得税理论上可以在计算中国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如果居民个人投资“H股”,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时通常也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在内地扣缴1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H股”的股息理论上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并不适用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对于已经扣缴的10%个人所得税在自行申报时如何处理,则需与税务机关讨论和沟通。
(4)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时,税法允许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然而,目前税法对境外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规定还不甚明确,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可能需要与税务机关讨论。例如,针对多次买入、分批卖出境外股票的典型情况,目前税法并未明确财产原值的计算方法,是否参考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又如,对于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投资股票的场景,融资利息是否可以作为合理费用扣除。
(5)关注税款追征期:通常而言,除非有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税款的追征期最长为5年,超过追征期限的税款税务机关很可能已经无权再追征,除非纳税人“主动自愿”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至于追征期应当如何计算、税务机关的超期追征行为应当如何应对,则需个案分析和考量。
部分细节问题较为专业,必要时纳税人可以寻求专业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5.消极应对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风险升级
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后,纳税人切忌逃避或提供虚假信息。除了因为延迟缴纳而产生更多的滞纳金之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如构成偷税,除了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以外,纳税人还将面临少缴税款0.5至5倍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6.长远策略:重构税务身份与资产架构
税务居民身份决定CRS信息交换的方向。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等方式,改变其税务居民身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境外结构调整或身份变更应建立在合法、真实的经济实质基础上,避免因形式主义安排引发税务争议。
如果改变税务居民身份不具备可行性,高净值人士还可考虑通过家族信托等方式,将境外资产归属于家族信托下,避免直接持有资产,进而达到税务规划的目的。
结语
在税务透明化时代,境外收入不再“隐秘”。当您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这既是提醒,更是一个自查与补救的窗口。主动合规、审慎应对、寻求专业支持,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更大税务风险的关键所在。
如您在自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制定合适的税务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