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语言模型应用法律分析系列之二:美国人工智能监管体系概况
大语言模型应用法律分析系列之二:美国人工智能监管体系概况
一、美国人工智能监管的概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监管问题逐渐成为政策焦点。作为AI行业的技术高地之一,由于立法体例和国家制度的特殊性,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呈现出其独特的框架和逻辑体系,即从联邦举措到各州立法,再到行业自我监管等的多层嵌套形态,其中联邦政府对AI的监管趋于宽松,各州则通过地方立法填补这一空白,形成“联邦轻监管、州级多样化”的格局。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美国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框架,为中国市场提供借鉴。
1.1 联邦轻监管
随着特朗普政府上台,美国政府一定时间内可能对AI行业维持轻监管的态势。
国会层面,短期内美国国会依旧难以通过综合性AI法案,两党在监管范围上分歧明显,拜登政府时期部分尚未通过的联邦法案提案能否生效仍取决于共和党的态度[1],但对于AI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联邦立法亦有所突破。2025年4月28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删除法案》(TAKE IT DOWN Act)[2],该法案旨在对特定领域AI相关的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进行监管。
行政层面,拜登于2023年签署的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Development and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第14110号行政命令”)[3]是美国联邦政府对于AI行业进行综合性监管的最主要尝试之一,该行政命令要求AI开发者在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或公共健康的高风险模型训练前向政府报备,并共享安全测试结果,但这一行政命令的可执行性受限于特朗普政府的主观意愿:一方面,共和党长期批评该行政命令“阻碍创新”,特朗普颁布的Removing Barriers to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第14179号行政命令”)[4]已对前述第14110号行政命令展开全面审查,并将对其中“与确立美国人工智能全球领导地位不一致”的内容做出修改[5];另一方面,特朗普政府也已经展现出对于AI行业监管松绑的立场,包括但不限于任命风险投资家David Sacks为“AI与加密货币事务负责人”,释放了推动AI技术自由发展的信号。
1.2 州级多样化
与联邦层面的局限相比,州级监管的探索则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联邦监管缺位下,各州正加快制定本地化AI法规,形成“拼图式”监管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是加州。加州在人工智能监管领域采取与欧洲较为接近的强监管思路,以州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全美最严格的隐私保护和透明度标准,强调数据来源标识,算法信息公开和使用领域限制,同时明确规定对应的赔偿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为未来联邦层面的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
同时,其他各州如田纳西、科罗拉多等也都进行了极具特色的监管探索,分别在版权侵权、模型数据训练等领域发展出特有的立法尝试。
二、联邦层面监管
2.1 作为强制性标准落地的行政命令
第14110号行政命令是迄今为止美国联邦层面为对人工智能领域进行综合性监管而做出的最主要尝试,该行政命令的内容不仅包括要求各个联邦机构、州、研究机构等开展人工智能技术评估并建立使用人工智能的流程和程序,还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私营主体在开发、发布人工智能系统前后向联邦政府履行必要的义务。
该行政命令主要从以下方面明确具体的监管规则:
(1) AI系统测试标准:行政命令要求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制定开发“安全、可靠且可信”AI系统的指南和实践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为AI系统建立广泛的测试标准。
(2) 企业合规:行政命令要求相关企业向联邦政府提交与模型训练、开发或生产相关的活动计划等信息。此外,企业还须在向消费者发布新功能前对模型进行测试,并将结果提交联邦政府。
(3) AI生成内容:行政命令指示商务部与其他机构合作实现内容认证与溯源、AI生成内容(包括水印技术)的标注、AI生成内容的检测,并防止生成式AI生成的滥用或使用未经同意的素材,还要求政府部门帮助公众识别政府通信的真实性。
(4) 知识产权:行政命令还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多个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指导意见,以阐述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对专利发明人身份的影响。
(5)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基于美国现有部分行业和司法管辖区隐私法规中的相关限制(例如禁止用户画像的规定),行政命令要求各机构发布指南以减轻因使用人工智能导致的特定歧视风险。
2.2 作为框架性探索的国会立法
(1) 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itiative Act)[6],法案要求在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设立国家人工智能倡议办公室,负责协调联邦机构的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制定战略计划以推动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并促进政府、行业、学术界与国际合作伙伴之间的协作。
(2) 人工智能培训法(AI Training Act)[7]要求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确保政府工作人员能充分掌握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能力与潜在风险。
(3) 政府人工智能法案(AI in Government Act)[8]要求通过多种措施全面提升联邦政府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4) 《删除法案》(TAKE IT DOWN Act)[9]是第一部具有监管性质的联邦层面的人工智能法案,预计将由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成法律。该法案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发布AI伪造的隐私和成人相关内容违法,并设定了具体的责任、处罚和执法机制。但是,该法案并非针对AI技术开发过程、模型训练过程等进行规范,而是主要局限于对特定领域AI滥用的监管。
三、各州立法的差异化创新与实践
3.1加利福尼亚州:全美最严隐私保护与透明化标准
(1)《加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California AI Transparency Act)[10],该法案要求受监管的人工智能供应商免费向用户提供公开可访问的人工智能检测工具,使用户能够识别相关内容是否由人工智能生成,违反相关法律的供应商和被授权商将面临罚款。
(2)加州议会2024年又通过《生成式AI透明度法案》(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raining Data Transparency)[11],该法案规定,最迟于2026年1月1日,所有向加州居民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或服务的开发者,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有关用于训练这些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或服务的数据的相关文档。该文档应包括系统或服务开发过程中所使用数据集的概要。
3.2其他州市的立法概览
(1)田纳西州:在姓名权、肖像权等的基础上,将该州个人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至“声音权”,并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声音”或“发布、传播主要功能是用于在未经他人许可情况生成他人声音的AI软件”的行为定义为可处罚的行为。[12]
(2)科罗拉多州:2024年实施的《人工智能法案》[13],对高风险领域(包括教育、雇佣、银行服务、保险、健康服务等)的AI使用作出明确限制。同时,要求高风险AI的开发者必须公开训练数据验证算法公平性。
(3)纽约市:制定《自动化就业决策工具法令》 [14],要求企业在招聘中使用AI软件时,必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偏见审计”,并需要提前告知求职者且提供不参与机器决策的选择。
四、行业实践现状
4.1联邦执法机构
作为AI监管的执行第一线,各联邦机构的动态同样值得注意,主要体现为不同程度的规则细化。例如:FTC升级了执法标准,对“数据最小化原则”提出量化标准,要求企业数据存储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15];NIST也发布了《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生成式人工智能简介》(NIST-AI-600-1,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file)[16],该文件聚焦生成式AI的12类主要风险,包括网络安全威胁、深度伪造内容生成、有害内容输出等,并针对相关风险提出了近200项具体建议。此外,USPTO发布的AI生成内容可专利性的相关指南(2024 Guidance Update on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Including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17]确立了双重创造性标准,即从技术贡献度的角度,AI技术本身需体现对专利的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贡献,并且开发者需证明其对AI训练数据的筛选、模型参数调整具有“创造性决策”。
4.2企业自律措施
各科技企业对于AI使用风险都积极进行制度建设,例如微软的《AI负责任透明度报告》[18]指出,微软在开发AI软件的过程中致力于遵循负责任AI、隐私合规及数据合规等原则,会根据有关标准对AI模型的功能和局限性进行评估,同时会协同产品的利益相关方确认AI软件的风险,并确保向用户和公开必要的材料以确保透明度。此外,各大企业之间对于AI应用也达成部分共识。2023年谷歌、微软、OpenAI等15家企业签署“AI安全与隐私承诺”[19],承诺在发布AI产品前完成充分的内部和外部测试,且在整个行业、政府、民间社会和学术界共享有关AI产品风险的信息。
五、未来发展趋势
总体来看,未来几年美国AI监管将呈现“联邦放权、地方加码”的独特路径,这一模式虽为技术创新保留空间,但也可能因规则碎片化引发新的矛盾。此外,在特朗普政府强调AI去监管化的背景下,特定敏感领域的AI滥用规制或将成为联邦层面主要的监管方向。AI行业相关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平衡风险与机遇,并提前关注热点领域和州级层面的合规需求。
[注]
[1]https://www.wsj.com/articles/the-internet-should-be-neutral-but-congress-should-not-f0fb41a0?mod=Searchresults_pos1&page=1.
[2]https://www.congress.gov/119/bills/s146/BILLS-119s146es.pdf.
[3]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1/01/2023-24283/safe-secure-and-trustworthy-development-and-us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
[4]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removing-barriers-to-american-leadership-in-artificial-intelligence/.
[5]特朗普上任伊始便撤销了第14110号行政命令,但对其政策内容的实质性改变仍有待第14179号行政命令的进一步实施。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initial-rescissions-of-harmful-executive-orders-and-actions/.
[6]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6395.
[7]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senate-bill/2551.
[8]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133.
[9]https://www.congress.gov/119/bills/s146/BILLS-119s146es.pdf.
[10]https://digitaldemocracy.calmatters.org/bills/ca_202320240sb942?slug=CA_202320240SB942.
[11]https://digitaldemocracy.calmatters.org/bills/ca_202320240ab2013.
[12]https://www.capitol.tn.gov/Bills/113/Bill/HB2091.pdf.
[13]https://leg.colorado.gov/bills/sb24-205.
[14]https://legistar.council.nyc.gov/LegislationDetail.aspx?ID=4344524&GUID=B051915D-A9AC-451E-81F8-6596032FA3F9&Options=ID%7CText%7C&Search=.
[15]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12/09/2021-25736/standards-for-safeguarding-customer-information.
[16]https://doi.org/10.6028/NIST.AI.600-1.
[17]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7/17/2024-15377/2024-guidance-update-on-patent-subject-matter-eligibility-including-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18]https://go.microsoft.com/fwlink/?linkid=2310380&clcid=0x804&culture=zh-cn&country=cn.
[19]https://bidenwhitehouse.archives.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3/07/21/fact-sheet-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secures-voluntary-commitments-from-lead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companies-to-manage-the-risks-posed-by-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