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要点解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基于现行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调查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本文通过主要条款的比对,对于新规要点进行梳理和解读。建议企业结合自身行业和经营情况,将新规纳入企业合规体系,以规范经营行为和业务开展,并有效识别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1. 明确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并引起混淆,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 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违者除没收违法商品外,或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 提供合理抗辩路径:法律责任层面,对于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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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1. 全方位监管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行贿;另一方面,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监管方针。
2. 处罚责任到人:增加针对实施商业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的罚则规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 对商业贿赂整体持强监管态势:新规根据情节不同对于罚款金额区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补充明确了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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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细化其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除混淆行为、商业贿赂外,本次修订还细化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商业秘密条款此次未做修订。
1. 虚假宣传:将“虚假评价”纳入虚假宣传的行为方式范围;同时将欺骗、误导对象从“消费者”拓宽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这两处修改细节进一步完善了虚假宣传条款的相关规定。
2. 不正当有奖销售:新增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变更有奖销售信息。该处新增变化实质上吸收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止变更”规则。[1]
3. 商业诋毁:明确经营者的禁为行为包括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即“指使违法”。实践中,常见的“指使行为”包括:雇佣水军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规定,商业诋毁被侵权对象不仅限于“竞争对手”,还包括广义的经营者,即涵盖侵权人自身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此处修改加大了对广泛经营主体关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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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1. 完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强调数据获取与使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细化了原规定中“技术手段”的表述,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加强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不法行为,罚款金额上限从原本的五十万元提升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上限从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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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平台经营者的反不正当竞争义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本次修订中纳入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 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内卷式”竞争,并新增相应处罚规定;
2. 要求平台经营者强化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与本次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部分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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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打击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一方面,新增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加大对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新增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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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等)
1. 新增约谈机制: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提升罚款数额下限与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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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定域外适用效力(第四十条)
新增域外适用效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该新增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对于实施于境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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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