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投资之海外架构设计关注要点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之海外架构设计关注要点
一、前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于疫情后时代选择出海。驱动这一波出海热潮的不仅是扩张市场版图的商业野心,更体现着中国企业为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而作出的战略决策。包括芯片行业、生物科技行业在内的高科技领域企业希望通过出海增强供应链韧性及灵活度,以面对国际贸易及技术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复杂多变的态势;传统制造业企业也在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关税政策扑朔多变的大局势下企望通过出海破局;也有部分企业考虑到境内资本市场审核趋严,决定境外布局为未来资本运作建立基础;还有一些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分散地缘政治风险、优化资产全球配置而选择走出国门。
在此背景下,设计并完善海外投资架构已跃升为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布局成功与否的核心环节。受制于自身不同情况及战略考量,中国企业设计架构时需结合其所处的行业类型及特点、面临的国际贸易制裁与管制风险、上下游产业布局及供应链情况、已有的境内外股权架构及资产人员状况等因素,选择最匹配该企业需求的海外架构搭建方案并于最合适的境外法域落地方案。一个精心设计的架构不仅是应对监管的“合规盾牌”,更是实现商业目标、提升运营效率、保障供应链及资产安全的“战略桥梁”。
二、海外架构方案
面对当前多变的国际规则环境,中国企业出海投资大多仍以保留绝对控制权为投资前提。但除了传统海外投资方式中最常见的直投控股方案外(出于篇幅考虑,本文不再对此传统方案赘述),我们观察到近期实践中有不少中国企业出于兼顾架构保密性等核心商业诉求,选择采用其他灵活变通方案来实现对海外实体的控制,如海外参股、寻找恰当主体代持海外实体权益、设立信托或协议控制等。对于前述架构安排,我们简要梳理如下,并附上股权结构示意图供读者参阅。
参股方案:该方案下,中国企业倾向于选择于对股东信息保密程度较高的法域(如BVI、开曼、百慕大等)设立境外持股平台,并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境外持股平台一定比例的权益(多数中国企业选择将其持股比例设置为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门槛值),控股股东则由境外信赖人士担任。此方案下,就股权结构角度来看,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并非中资企业,但中资企业可获得对境外持股平台的一定影响力。
点击可查看大图
代持方案:为从股权结构层面完全隐蔽境内实际权益人身份之目的,部分中国企业选择寻找恰当人士代为持有海外实体权益,并与其达成代持协议,以明确实益所有人及代持人的权利义务边界。
点击可查看大图
信托方案:通过搭建海外信托架构,将海外经营实体股权或其上层境外持股平台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装入信托并交付与信托管理人,并由中国企业控制的境外主体作为信托受益人。搭建完成后,中国企业将以信托架构对海外经营实体享有权益。
点击可查看大图
协议控制方案:该方案下,中国企业控制的境外主体与境外持股平台和/或其股东达成系列控制协议(如表决权委托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等),以通过不持股的方式达到控制海外经营实体及收益汇回的目的。
点击可查看大图
我们理解,部分中国企业之所以会放弃高效直观的直接控股型架构、转而选择以上更为灵活的海外架构方案,系出于其对保密性、税务优化、政治风险隔离等现实需求的平衡。但同时,上述方案亦各自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板:例如,参股方案仍保留持股关系,就对股东身份国籍敏感的行业而言,在日趋严峻的地缘政治态势下仍容易受到挑战;代持、协议控制等方案虽更为隐蔽,但对海外主体的控制有赖于当地法域对相关协议合法性及有效性的认可,以及相关协议签署方对约定的遵守及履行;信托在保密性与控制力上均有优势,但设立及维护一个合法有效的信托需满足严格的合规要求,适用场景相对受限。
由于上述方案均存在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在实操中,往往需要结合中国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专业团队设计组合型的方案,方能尽可能地利用参股、代持、信托、协议控制等方案的优势,规避或降低具体方案的劣势,实现整体方案的最优化。
三、海外架构搭建合规要求
依法合规是保障中国企业顺利出海的基石。所搭建海外架构的合法性、稳定性有赖于在方案设计及方案落地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东道国、甚至是其他潜在第三国的监管合规要求。
从境内合规要求而言,受制于具体采用的海外架构搭建方案,出海投资可能负有不同的备案登记义务。具体而言,当中国企业以法人主体身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时,需事先完成ODI备案程序。该程序包括三大主管部门(即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的核准/备案与登记手续。实践中,办理ODI手续通常需要向主管部门披露最终目的地(一般为拟从事海外实体业务的东道国、而非开曼、BVI等离岸平台壳公司注册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海外实体经营范围、投资具体安排等信息;整体流程通常需要2至4个月时间;若项目较复杂或金额较大的,流程时间可能更长。而对于参与海外架构搭建的境内居民个人[1],为确保其开展境外投资的合规性及后续境外收益汇回的合规性,该个人的境外持股通常需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登记。实践中,外管局授权银行通常接受对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使用其所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为出资权益、在境外设立持股平台且该持股平台将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情形办理37号文登记;对于其他情形的境内居民个人拟设立或控制境外企业,受制于具体情况,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存在一定实操障碍。
上述登记备案手续是海外架构所涉资金合法跨境流动的“通行证”,是中国企业满足境内外汇、税务等多重合规义务的前提。事实上,采取不同的架构方案对ODI备案或37号文登记的办理难度及未来的变更登记要求会带来不同的影响,例如,当投资路径涉及海外信托等特殊安排时外汇登记办理难度将有所增加、而通过已完成ODI备案的境外主体进行海外再投资或由再投资主体进一步对外投资则可能简化甚至免于办理ODI备案。建议企业在架构设计初期即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评估拟议架构所需完成的境内合规义务,于方案中提前嵌入合规路径,在合规的前提下前瞻性地降低投资及后续维护成本。
企业除需关注上文所述境内合规要求外,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也需关注海外架构搭建所涉法域合规要求,如外商准入限制、国家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最终实益人登记等,且应在架构方案设计阶段就予以充分考量及提前规划,毕竟不同的架构设计方案会一定程度影响这些境外法域合规要求的适用与审查通过的难度。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因其中资背景或者所涉行业为“卡脖子”行业等原因,而选择通过灵活的投资形式或交易结构来降低敏感因素导致的合规负面影响,此种情况下构建合规性与实操性兼具的方案是投资成功的关键,需要专业团队统筹规划且必要时会同相关法域法律、财税等专业人士一同评估。
四、海外实体设立地的选择
当企业有出海想法时,通常已有初步的心仪投资目的地。属意某地的原因可能是该地是出海热门地、同行业企业选择推荐、专业文章建议等。热门地点自然代表着当地存在不少利好政策、业内同行选择推荐也表明该地对于客户所在行业有着特定吸引力;然而,海外实体设立地的选择实际更需要的是“量体裁衣”,即便是相同的行业、类似的商业模式,也可能因某一商业考量而走向其他更优的目的地选择。此外,海外架构下将存在多个海外实体,可能为海外投资的运营实体、夹层平台、成本中心等,其用途和功能各不相同,最优的设立地选择也各有不同。中国企业在选择海外实体设立地时,通常需要重点考虑并提前规划下列因素:
股权结构及外资审查:部分法域对于其所在国法律实体的股东数量(如泰国法律法规要求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2名股东)、外资股比(如企业所处行业及经营业务涉及外资限制性行业)、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待遇(如外籍自然人和外籍法人在担任泰国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其注册金实缴时限要求不同)等存在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出海时需结合当地法规要求选择适合拟设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提前充分考虑股东人选,并需就股比分配、内部治理及决策效率等予以充分评估。此外,受制于海外实体拟开展的具体业务情况,建议在设立前先行确认当地外商投资审查及安全审查制度,以相应选定适宜的股权架构并及时履行向当地有权机关的申报程序(如需)。进一步地,若中国企业有弱化中资背景、提升保密性诉求的,建议架构中的涉及保密需求的海外实体(如境外持股平台)设立地选定在公司注册信息(如实益所有者、股东与董事的名称/姓名、国籍、住址等)不公开或有限公开的法域。
税负待遇及税务筹划:税负筹划作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重要问题,在海外项目筹划过程中亦尤为关键。如若海外实体将开展实际业务并涉及将所得以分红等方式汇回的安排,建议选择基本税种较少且税率较低的法域作为设立地。另外,部分国家对于有经济实质的企业(通常指满足在当地有实际经营场所、适当资产、足量全职员工等要求)或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且部分行业或业务类型在特定自由贸易区内亦可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故选择设立地时可留意前述优惠减免政策。此外,基于税收协定等安排,于架构中加设一定的夹层公司亦可有效降低整体税负。但值得注意的是,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近期欧盟、阿联酋、韩国等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加紧立法,以响应国际税收BEPS 2.0的全球最低税率方案,该方案要求大型跨国集团[2]在其经营的各个管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对于有效税率低于15%的管辖区,相关企业将依据具体规则履行补足该辖区有效税率与最低税率间差额的义务。因此,大型跨国集团的出海布局还应重点关注相关法域BEPS 2.0方案的立法及实施进展,进行税务的统筹规划。
银行账户及外汇管制:将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纳入考量范围系因实际业务经营涉及款项收取与汇出,且收益汇回亦需要银行账户。根据我们的经验,虽非明面上的要求,实操中不少法域(如日本)的银行存在诸多隐形的门槛要求,如要求公司高管参加现场面试、公司需满足特定经营实质要求(如有当地办公室)、注册资本需达到隐形最低额或已完成一定金额的实缴、公司有本地董事或本地员工等。出于提高银行开户成功率的考虑,建议提前摸清银行隐形要求,慎重选择银行审核严苛的法域作为设立地。另一方面,当存在代持情形或选用挂靠董事时,亦需特别考虑当地法域银行对于账户使用及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方式,以确保资金安全。此外,对于有跨境资金频繁往来需求的海外运营实体,应慎重选择有较为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越南)。
当地董事要求及代理人风险: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于各法域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值得关注的是部分法域(如新加坡、爱尔兰、马来西亚)存在当地董事要求,即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设立地国籍董事或常住地为设立地的董事。此等情况下,企业是否有合适的当地人选或考虑由挂靠董事担任,需提前充分评估。特别地,海外多数法域均认可董事为公司法定的授权代表,因此若选择通过挂靠董事满足本地董事法定要求的,需提前评估该等法域下的代理人风险,并建议通过对公章及银行签字印鉴等物项控制、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限定董事权限、于法律文件中明确签署方式等方法降低挂靠董事擅自代表公司行事令公司担责的风险。
其他:对于架构中的海外运营实体,在选择设立地时还应格外关注注册资本、业务资质证照、设立时限、后续维护等其他因素。例如,就注册资本而言,对于境外自有资金或投资资金汇出额度有限的项目,海外主体设立地建议慎重选择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如泰国)或存在限期实缴要求(如日本)的法域。就业务资质证照而言,部分法域要求在该国从事特定业务的需在业务开展前取得许可证(例如马来西亚要求从事贸易服务的公司取得批发与零售贸易许可证,即Wholesale Retail Trade License),具体项目需结合拟开展业务先行对需取得执照的类别及取得程序与时限进行确认,以保障方案整体可执行性。此外,考虑到海外架构搭建过程中往往涉及诸多法域且流程进度环环相扣,个别法域海外实体的设立时限往往影响整体架构的设立进度,为效率起见,建议优先选择设立流程便捷、申请文件审查快速的法域以使海外项目尽快落地。最后,海外实体的设立并非是投资项目的终点,而恰好是进入运营与合规新阶段的起点。因此,设立地的后续维护要求也需在方案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根据我们的观察,海外实体除需符合惯常的年度审计并提交年度报告外,部分法域还有如编制并公告资产负债表、定期向当地监管机关报告外商投资项目进展等要求(例如日本、越南)。该等要求将增加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负担亦是企业在选择设立地时需提前纳入考量的因素。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海外架构设计,绝非一蹴而就的模板化工作,而是一项需要前瞻视野、全局思维和精妙平衡的动态艺术。它必须深度嵌入企业的全球化战略图谱,精准服务于商业目标,同时在高强度、多层次的全球合规网络中稳健穿行。在当今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一个精心设计且持续优化的海外投资架构,将是中国企业把握机遇、抵御风浪的坚实方舟。相信在专业团队的护航下,中国企业必能在复杂的国际棋局中落子从容,行稳致远。
[注]
[1]按照37号文等外汇规则要求,境内居民个人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2]大型跨国集团的判断标准为最终母实体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中达到7.5亿欧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