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点解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点解读
一、新增多种处罚行为,回应新型社会治安问题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在当今社会,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诚信体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仅使众多参与者财产受损,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伤害了民族感情,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将这些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填补了相应领域的法律空白,以维护公共秩序。
(二)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近些年来,因乘客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曾引发多起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将其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同时,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也被纳入其中。高空抛物对行人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严重影响基本的公共秩序。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和“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可能引发火灾、干扰航空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通过将这些行为纳入治安处罚,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的高度价值化,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可能引发一系列后续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公民财产受损。新修订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规制,切实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四)明确正当防卫条款
在以往实践中,经常出现将正当防卫简单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的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新法修订后,能够切实鼓励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勇敢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
(五)打击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此外,其他一系列可能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均被新法纳入了规制范畴。比如关于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行为被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这些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可能滋生违法犯罪活动,新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二、规范完善执法、处罚程序
(一)明确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与“一人执法”的要求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避免了执法证件种类繁杂可能带来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升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在实际执法中,“一人执法”可能因执法人员不足导致执法不公,明确其适用情形和条件,如在紧急情况下且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等,确保了执法权力在合理范围内运行,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
(二)扣押及录音录像的规定
完善了关于财务扣押的审批手续,明确要求扣押行为需要严格的审批流程,防止随意扣押公民财物。同时,增加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这一举措一方面可以监督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扣押,防止权力滥用,如避免出现扣押财物过程中财物损坏、丢失或者执法人员私自侵占等问题;另一方面,同步录音录像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证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正。
(三)治安案件调解原则的明确
新规中明确了调解的原则,要求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在治安案件处理中,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明确调解原则有助于规范调解行为,避免调解过程中出现偏袒一方、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者久拖不决等问题。合法原则确保调解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受到公平对待;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及时原则则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
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且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被处罚人甚至其亲属的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如在就业、教育、信贷等方面遭受歧视。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减少社会歧视,给有过轻微治安违法的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降低其再次违法的可能性,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五)被处罚人权益保障的细化
新规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或者正在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规定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其他正当需求;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及证人在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侵犯其基本权利。
三、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惩戒
(一)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的调整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拘留。这一调整避免了以年龄“一刀切”导致对部分违法情节严重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情况,传递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姑息的信号,同时也与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责任年龄的调整相呼应,形成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合力。
(二)学生欺凌治理的规定
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不仅明确了学生欺凌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公安机关的处理职责,还强化了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问题上的责任,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三)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规定
新规明确,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如果需要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的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时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缺乏监护人在场而可能导致的权益受损情况。同时,规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且涉未成年人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些规定从程序上保障了未成年人在治安案件处理中的参与权和隐私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对多种新型危害行为的纳入、执法程序的规范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与违法治理的强化以及其他重要条款的修订,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了更有力法律依据,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宣传解读和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律得到有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