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析产的司法实务与处理建议
虚拟货币析产的司法实务与处理建议
一、引言
当前,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尽管自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15通知》”)以来,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受到严格管控,但其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资产类别,在超高净值人群的离婚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中的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家事案件,作为处理最基础、最密切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司法领域,无法回避这一新型财富形态带来的挑战。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跨境流动性与价值高波动性,与传统家事审判所依赖的财产查明、价值评估、权属登记及强制执行等制度基础产生了剧烈冲突。法院在面对虚拟货币时,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若采取“不予处理”的回避态度,将导致非持有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保障落空,形成权利真空;另一方面,若为解决个案纠纷而贸然启动处置与执行程序,又将面临监管冲突,且可能因制度不完善和技术壁垒,使司法程序在无意中成为规避监管、为可疑虚拟资产“洗白”的通道。这一困境深刻反映了数字时代新型财产形态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适应性挑战。在业务实践中,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涵盖非诉与诉讼两大板块,非诉业务主要涉及协商分割及财富传承规划等,而诉讼业务中虚拟资产的处理问题尤为突出,面临着立案、定性、证据固定及执行等多重障碍。
因此,本文旨在系统梳理虚拟货币在家事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处置困境与衍生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既尊重虚拟货币特殊性,又契合家事审判规律的系统性治理框架,以期在保障个体权利与维护金融安全、司法公正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
二、虚拟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司法处置困境:双重障碍下的权利保障真空
虚拟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司法处置困境,呈现出前后相继、相互强化的双重性特征。此双重障碍共同构筑了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实质性壁垒,亟待从法理层面予以系统剖析。
(一)审理阶段的司法谦抑:虚拟货币"不予处理"的现状及其法理辨析
1、法律定性模糊与裁判依据缺位的规范困境
从规范层面分析,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存在明显的模糊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引,然其并未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路径。在学理上,关于虚拟货币应被认定为物权客体、债权凭证[1]还是新型财产权[2],学界尚未形成共识。这种理论上的分歧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在2021年及之前的一些判决中,认可虚拟货币财产属性并加以处理的观点相对较多[3]。
更为复杂的是,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15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监管政策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需要协调的张力。在此规范语境下,各地法院出于对金融政策风险的忌惮,普遍采取司法谦抑立场,避免在民事审判中对虚拟货币进行实质性处置。实际上,早在该通知下发之前,内陆地区已有法院对虚拟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明确表示不予处理[4]。但同时,在《915通知》之后,北京一中院亦有判决明确表示相关通知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5]。此现象折射出民事司法在面对具有强监管属性的新型财产时,其裁判逻辑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内在张力,也反映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创新与规范之间的谨慎平衡。理论界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也更多强调,仅在刑事案件背景下,才存在一定允许处理的讨论基础[6]。而对民事案件处理虚拟货币,少见公开讨论并支持的论点。这使得2022年之后的超高净值人群的家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对虚拟货币通常选择不予处理的态度。这将直接导致非直接持有虚拟货币的一方无法得到任何我国国家公权力上的救济,而只能通过降低条件与对方谈判、或者诉诸刑事举报手段、或者转而构建境外连结点寻求境外司法机关帮助等方式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2、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司法困境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及跨境流动等技术特征,也对传统家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比特币作为虚拟资产,不存在具体形态,其权益主要通过钱包和密钥控制,交易和持有通过分布式记账实现。在夫妻关系中,往往存在一方精通虚拟货币知识,另一方缺乏了解甚至不掌握任何相关信息的情况。尽管可能存在微信记录、协议约定或截图等证据,但在持有虚拟货币一方拒绝配合、矢口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不完整材料认定另一方持有比特币并作出裁判的案例极少。这种信息不对称和证据难以固定的情况,使得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巨大困难。如果持有方不予配合,非持有方配偶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客观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不记名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登陆的人脸识别等障碍,非持有方既难以获取虚拟货币资产存在的初步证据,亦缺乏核查对方区块链钱包地址及交易记录的技术能力。从证据法视角审视,虚拟货币的存在证明与传统财产形态存在本质差异,其不依赖于权属登记凭证,而是通过分布式账本上的加密记录来体现价值,而分布式记账使得持有方要转移虚拟货币的难度也将急剧降低。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两难选择:若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质上将导致虚拟货币完全脱离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之外;若过度降低证明标准,又可能引发虚假诉讼风险。此种困境下,许多法院选择以“证据不足”或“权属不明”为由不予处理,此裁判思路虽在个案中降低了司法风险,却在体系层面造成了权利保障的真空。当事人举证不能也是部分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拒绝处理虚拟货币的重要理由,即法院认为当事人方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相应虚拟货币需要分割,因此法院无法进行处理,将问题留给了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举证困境不仅存在于虚拟货币领域,在其他数字资产纠纷中也有类似体现,但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使得问题更为突出。
3、北京西城区法院案例的范式意义与局限解构
(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案件[7]作为认可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案例,具有重要的范式分析价值。该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创新思路:法院并未直接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正面认定,而是基于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已达成的折价补偿合意,将争议焦点转化为单纯的金钱债务履行问题。这种裁判策略体现了司法智慧,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规避了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直接判断。
然而,此种“绕过属性认定,聚焦契约履行”的裁判策略,虽在个案中实现了权益保障,却并未为虚拟货币的普遍性司法处置提供可复制的法理基础。其局限性在于,将处置前提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之上,未能解决在缺乏事先合意情况下的司法处置难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希望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则预先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关于虚拟货币分割的合意,对当事人提出过于严苛的挑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则法院再次回归认定虚拟货币属性的难题。另外,虚拟货币本身的查明困难,也使得原本就十分复杂、周期冗长的超高净值人群离婚或继承案件的审查难度再度攀升,给职权主义为底色下作为审查主体的法院本身也带来艰巨挑战。
(二)执行阶段的实质障碍:从"纸面权利"到"现实权益"的转化困局
实际上,即使当事人之间顺利达成合意,在实际履行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层面,也将面临民事执行上的困难。甚至言,即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环节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处理,仍然将面临虚拟货币民事执行困难的程序困境和法律风险[8]。
1、执行标的特定化与处置规范缺失的程序困境
即便法院在审理阶段作出支持虚拟货币分割的裁判,执行阶段仍面临诸多无解之题。从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执行标的必须具有特定性、可处分性等特征。然而,虚拟货币在这些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即便法院判决对虚拟货币进行物理分割或返还,由于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资产,法院通常难以采用强行划扣的方式执行[9]。且国内目前没有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交易多在境外进行,涉及跨境执行问题,执行难度极大[10]。在实践处理中,通常会考虑管辖连接点,在有管辖法院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与境外律师合作,依据境外法律解决;也会借鉴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利用减刑、认罪态度等促使当事人自愿提供密钥、钱包信息及交易记录,在当事人协商下灵活作价处理。
从境外执行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机制和协作程度不同。部分国家之间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境虚拟货币执行案件中能够较好地开展协作,提高执行效率;但也有一些国家因政治、法律体系差异等原因,跨境执行协作困难,导致判决难以有效执行。同时,境外不同交易所对于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协助执行态度也各有不同,协助过程较为复杂[11]。目前,全国各地处理涉及比特币的婚姻继承案件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京沪、浙江和广东地区。这些地区的律师与司法审判机构若能加强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将有助于推进司法审判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当执行依据为主张交付特定虚拟货币时,法院既缺乏查封、扣押去中心化数字资产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权威机制。当然,价值评估层面,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总结出相应经验,或有帮助民事执行的前景。从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就刑事案件而言,目前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已经共同创建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合作机制,即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北京产权交易所选定专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接收,并移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规持牌交易所进行公开变现出售。这一合作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强制执行和变现提供了机制保障和实操基础。但其本身与国内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衔接,以及其全国范围性的推广和适用,对各地法院和处置机构来说仍然是不小的挑战。
2、折价补偿方案的估值难题与执行僵局
在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定以折价补偿方式处理虚拟货币时,执行程序依然障碍重重。估值问题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首先,估值时点的确定就存在争议,是应该以感情破裂时、分居时、起诉时还是判决时、执行时为基准?在虚拟货币价值波动极大的情况下,不同的时点选择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估值结果[12]。对此,可以参考刑事案件中的部分观点和实践操作,即选取几个时间节点取平均值,如取起诉时、判决时和实际执行时的均价。其次,估值标准的确立也缺乏统一规范,是参照境外主流交易所价格,还是参考场外交易市场报价,抑或是采用专业评估机构的估价?对于虚拟货币数量巨大的案件而言,主流交易所价格和场外交易市场报价存在差异,甚至手续费本身也将成为一笔不菲的金额。虚拟货币的价格发现机制与传统资产存在显著差异。其价格波动性大、市场流动性不均、交易场所分散等特点,都给司法估值带来巨大挑战。
此外,若被执行人除虚拟货币外别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则所谓折价补偿也将失去意义,由于当事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相关案件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欲执行而不得"的僵局,使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沦为具文。这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实质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3、协助执行机制缺失与跨境处置协调的制度空白
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性特征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度。当资产存放于境外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钱包时,法院既无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跨境查控,也难以协调境外机构配合执行。从国际私法角度考量,虚拟货币的跨境执行涉及到管辖权确定、准据法选择、判决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从家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而言,由于家事案件人身属性明显,当事人可以通过经常居住地点的变更来实现域外法律连结点的构建,将原本应该由A地处理的财产分割案件变成由B地进行处理,而两地之间可能存在巨大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差异,这使得虚拟货币的处置面临跨境协同上的巨大难题。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虚拟货币跨境执行合作机制。我国与其他地区在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上的差异,更使得跨境执行难上加难。此种制度性空白使得虚拟货币成为实质上的"执行豁免资产",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助长了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执行的不良风气。长此以往,将形成负面激励,促使更多人在离婚时选择将财产转化为虚拟货币形式,进一步加剧家事纠纷的解决难度。
三、风险衍生:民事执行程序被异化为洗白通道的潜在路径与识别难题
在司法处置面临重重障碍的同时,如果出于当事人权利保护而贸然放开虚拟货币的民事执行通道,又可能因为虚拟货币的技术特性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特征相结合,衍生出将虚拟货币民事执行程序异化为洗白通道的风险,这一点也尤其值得注意。根据国内政策,比特币严禁交易,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金融活动。但在虚拟货币离婚分割与继承中,存在借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变相进行比特币交易的风险,类似之前的 “假离婚” 或利用离婚协议进行股票减持的情况,还可能存在他人利用离婚协议中比特币分割处理进行套现,间接实现比特币经营或金融活动的现象。这种风险的存在,暴露出当前制度的漏洞。一方面,缺乏针对虚拟货币在离婚分割与继承中专项审查的制度,无法有效审核虚拟货币的持有、交易历史、取得方式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利用婚姻继承业务掩盖虚拟货币非法交易或经营活动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识别标准和惩治措施,导致相关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在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已意识到此类风险,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如要求在虚拟货币相关的离婚分割与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必须详细申报虚拟货币的来源、交易记录等信息,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对于发现的非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予以严厉处罚,以防范虚拟货币洗白风险。
(一)借助司法程序实现虚拟货币"合规化"的运作机理
1、协议离婚阶段的"合法化"包装与契约自由滥用
潜在的风险行为人首先通过协议离婚形式,将虚拟货币分割纳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这一阶段,通过精心设计的条款安排,使虚拟货币处置在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从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这种安排实质上是将非法的目的隐藏在合法的形式之下,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
具体而言,行为人通常在协议中明确载明虚拟货币的种类、数量及分割方案,另一方面则通过其他财产安排的让步实现表面上的利益平衡,使得法院在审查相应离婚协议时难以发现其暗藏的非法目的。例如,受让虚拟货币的一方可能在房产、存款等传统财产分割中做出明显让步,使得明面上的离婚协议呈现一方取得虚拟货币、一方取得其他财产,两方利益实现平衡的虚假外观。这正是利用家事案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为后续的司法介入铺垫合法性基础。
2、“战略性违约”与司法介入的触发机制
在离婚协议生效后,虚拟货币持有方依预设方案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此“战略性违约”构成整个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从合同法理论考察,这种违约并非基于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而是有意为之的制度利用行为。其目的在于将当事人间的合意纠纷,转化为需由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司法争议。非持有方随即据此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虚拟货币采取评估、拍卖或折价等处置措施。至此,司法权在“保障合法权益”的正当名义下,被巧妙地引入原本属于私人安排的财产转移过程。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双方表面上处于对立地位,实则保持着高度的默契与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程序按照预设路径发展。法院如果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虚拟货币的民事执行,将无意中帮助当事人规避《915通知》中关于禁止交易虚拟货币的相关指导精神,实现当事人对虚拟货币变更为法定货币的处置过程。
3、司法执行程序的“信用背书”与资金合规化
若法院基于形式审查启动执行程序,并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则意味着国家司法机构在事实上为该笔资产的变现提供了“信用背书”。通过司法拍卖或强制变价获得的资金,凭借执行裁定书等司法文书获得了合法的“出生证明”,可以无障碍地进入金融流通领域。
从洗钱防治理论的角度分析,这一过程完成了可疑资产的“整合”阶段,使得非法或可疑资金得以融入合法的金融体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资金具有更强的“清洁度”,因为其经过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处理,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往往被视为低风险资金。这一过程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却完成了可疑虚拟资产的“洗白”流程。
(二)家事审判语境下的特殊风险强化因素
1、意思自治原则的司法尊重带来的额外风险
除了上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拟货币的洗白之外,针对家事案件特殊性,法院还要额外面临一重风险,即一方当事人借助信息不对称使得其配偶在虚拟货币的分割环节中受到显著不公平的对待。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高度尊重,本系家事诉讼之基本原则,当事人根据双方感情情况、财产情况、子女情况、过错情况等,自由选择双方的财产分割比例。然此原则在虚拟货币场景下却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因为意思自治原则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对称的前提假设之上。然而在虚拟货币分割场景中,由于技术门槛和信息不对称,这种平等性假设往往难以成立。对于普通商事案件而言,双方均为平等的交易主体,对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商事交易具有同等的风险识别、审查和防范能力,较难出现无法苛责于任何一方的显失公平情形。但对家事案件而言,实际操作、处理虚拟货币的一方对虚拟货币的了解可能远超另一方,使得双方实质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但家事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过度干预财产分割协议的具体内容,除非存在显失公平等极端情形。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其“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远比传统财产复杂。此种司法克制主义,与虚拟货币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复杂性相结合,使得异常财产分割方案难以被及时识别和纠正,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也相对难以得到法院救济。
2、家事审判的职权探知局限与调查手段不足
尽管家事审判一定程度上会强调法院的职权探知,但在面对虚拟货币这类技术密集型新型财产时,法院的调查能力存在一定的不足。职权探知原则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司法机关具备相应的调查能力和技术手段,但在虚拟货币领域,这种条件并不具备。由于民事和家事案件目前对虚拟货币的处理极少,因此对于当下的绝大多数家事法官而言,既缺乏追溯区块链交易记录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核查去中心化钱包的资产余额。即使经过当事人的举证,法院怀疑另一方存在隐匿虚拟货币的行为,也难以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此种调查手段的局限性,使得一方刻意隐藏虚拟货币或双方串通精心设计的洗白方案得以借助技术壁垒逃避司法审查。更重要的是,家事法官通常缺乏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的专业知识,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其发现和识别异常交易的能力,为虚拟货币在家事案件中的处置带来风险。
3、执行程序的形式审查偏好与实质判断缺失
执行阶段对执行依据的审查通常限于形式审查,只要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在形式上合法有效,执行法官往往缺乏充分理由拒绝执行。从执行法理论分析,这种形式审查原则是基于执行效率与权利安定性的考量,但在虚拟货币执行场景下却可能产生制度漏洞。
执行法官主要关注执行依据的形式合法性,而对虚拟货币的来源合法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等实质问题往往不予深究。此种程序特性,与虚拟货币处置的复杂性形成鲜明对比,为通过司法程序洗白虚拟货币提供了可乘之机。特别是在双方配合默契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很可能沿着预设路径推进,而难以发现背后的异常情况。
四、构建区分处理、多重审查的家事审判治理新框架
面对上述困境,唯有构建一个既尊重虚拟货币特殊性,又契合家事审判规律的治理框架,才可能在保障权益与防范风险之间求得精妙平衡。
(一)审理阶段的区分处理、多重审查策略:从司法回避到精细化管理
1、构建虚拟财产专项申报与惩戒机制
可以参考学者在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提出的全流程规制程序[13],在离婚案件中建立独立的虚拟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双方在诉讼伊始即全面申报持有的各类虚拟货币资产。申报内容应涵盖钱包地址、资产种类、数量及获取来源等关键信息。对于故意隐匿、虚报或拒绝申报的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在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方作出不利推定,直至追究其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
这一机制的设计可以借鉴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威慑性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可以设定梯度式的惩戒措施:对于轻微不实申报,责令补正并予以训诫;对于故意隐匿重大虚拟财产的行为,可在分割其他财产时直接推定被隐匿财产的存在,并作出对隐匿方不利的分割方案。
2、确立“事实确认+价值引导”的权属认定模式
对于当事人申报的或者另一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的虚拟货币,法院应当突破“全有或全无”的思维定式,建立分层级的处理策略。首先,在事实层面确认虚拟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其次,在处置层面优先引导当事人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就目前的家事审判司法实践而言,对虚拟货币不予处理甚至完全忽视、不写进判决文书仍为主流。对此,在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可以考虑在裁判文中明确确认非持有方对虚拟货币的财产权益,至少为后续一方恶意转移虚拟货币的情况下,给另一方在境内外寻求救济上提供些许帮助。
3、完善契约自由的司法审查标准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虚拟货币处理协议,为了避免洗白风险,法院应当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性审查。重点考量以下因素: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虚拟货币估值是否偏离合理区间、违约条款设计是否存在异常、财产整体分割方案是否符合常理等。对于存在明显异常的交易安排,应当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必要时可引入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在审查标准上,可以参考“内容控制”理论,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实质公平性进行审查。具体而言,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识别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偏离度评估、履约可行性分析、关联交易审查等。通过量化指标与质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识别异常交易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该部分与数据关联性较高的工作,法院可以考虑委托给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当然,专门机构的筛选、履职等仍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制度保障的协同推进:从个案处理到体系建构
1、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与处置原则
从实体法基础的层面来说,根本是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通知或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明确虚拟财产在家事案件中的法律定位、处理原则和裁判标准。重点厘清虚拟货币作为责任财产的法律属性,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为基层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多分布见于全国各地司法裁判文书中,且总体体现京沪、东部沿海地区认可财产属性并处理意愿相对较高的趋势。当然,笔者了解的江苏某地级市的法院2025年的案件中仍然拒绝承认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情况,更加体现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认定不一、司法实务混乱的情况。因此,亟需国内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或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情形继续发生。
2、强化家事法官、家事律师的数字素养与技术能力
涉虚拟货币分割的家事审判的深入参与人员除了家事法官之外,还有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就笔者的经验而言,在当事人对虚拟货币认知缺乏的情况下,家事律师的虚拟货币识别、查明和举证能力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谈判阶段(未来则可能进一步涵盖审判、执行阶段)的利益保护水平。
对法官及律师而言,将区块链基础知识、虚拟货币特性识别、数字资产追踪等内容纳入家事法官、家事律师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通过法院组建专业合议庭、法院及司法局建立技术专家库等方式,提升家事审判团队和家事诉讼参与人员应对数字财产纠纷的专业能力。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借鉴金融法院的专业化建设经验,在家事审判领域培育一批既精通家事法律又熟悉数字技术的复合型法官。借鉴律师协会专业化委员会的建设经验,筛选一批兼具跨境法律素养、专业家事经验和深入技术水平的家事律师人员。同时,法院也可以建立法院与技术公司的合作机制,通过外部智囊支持弥补内部技术力量的不足。
3、推动技术赋能的司法创新
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应用,如开发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财产查控平台、运用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执行、利用链上数据分析辅助事实认定等,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司法实践中的技术瓶颈。
这一创新路径体现了“以技术之道还治技术之身”的思路。具体而言,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联盟链,实现虚拟财产交易记录的可追溯查询;开发智能合约模板,实现特定条件下虚拟财产的自动冻结或划转;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虚拟货币异常交易识别模型等。
4、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和加强跨境司法协作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业的监管,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严禁非法交易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督促相关机构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防范虚拟货币洗白等风险。同时,针对虚拟货币跨境交易和执行的特点,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作,签订相关条约以建立信息共享和证据交换机制,提高跨境执行效率,解决虚拟货币跨境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借鉴境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技术手段,提升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能力[14]。
五、结论
虚拟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民事执行困局,深刻反映了数字时代新型财产形态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适应性挑战。这一困局既不能通过简单的司法回避得以化解,亦不能经由冒进的制度突破匆忙解决,而需要在充分认识其复杂性的基础上,构建精细化的治理体系。本文提出的"区分处理、多重审查"框架,正是基于对权利保障与风险防范双重目标的平衡考量,力求在家事司法的传统智慧与数字时代的技术创新之间架设沟通桥梁,为当事人利益保护和国家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之间寻找更好的平衡。
[注]
[1]参见王常阳:《数字虚拟财产权强制执行研究》,载《交大法学》2025年第3期,第129-131页。
[2]参见瞿灵敏:《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理解与适用》,《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沈健州:《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现代法学》2018年第6期。李岩:《“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载《法学》2017年第9期,第151-153页。
[3]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940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22216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5972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马明亮:《涉案虚拟货币刑事处置的全流程方案与正当程序》,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第33-34页。
[7]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613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执12526号执行裁定书。
[10]参见胡铭:《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6期,第106-107页。
[11]参见肖建国、庄诗岳:《论协助执行义务的边界》,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1期,第10页。
[12]参见王剑波:《数字藏品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规则研究》,载《法律适用》2024第12期,第101-115页。
[13]参见胡铭:《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6期,第106-107页。
[14]参见CNBC财经新闻2025年10月15日报道:DOJ seizes $15 billion in bitcoin from massive ‘pig butchering’ scam based in Cambo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