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班失控困局破解:民事信托筑牢家族企业百年根基
股权交班失控困局破解:民事信托筑牢家族企业百年根基
2026年年初,双星名人集团创始人汪海与子女的控制权之争刷屏商界。一纸断绝关系的公开声明背后,是创一代对亲手缔造的商业帝国失控的无奈——汪军、徐英夫妇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掌控76.0174%股权,即便汪海仍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仅21.8834%的持股比例也使其在法律层面丧失翻盘可能。

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权图示,来源:企查查
这种憾事并非个例,在家族企业传承进程中,“传业易、传权难”“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始终困扰着创一代。无论是中小型制造企业创始人因子女婚变导致股权被分割,还是大型集团因多子女争产引发经营动荡,类似纠纷屡见不鲜。如何在交班过程中守住控制权、隔离风险、实现基业长青?民事信托作为容易被低估的的法律利器,正逐渐在破解传承困局中展现其独特优势。
家族企业传承的核心本质是经营权与股权的双重移交,二者相辅相成却又存在不同内涵。经营权关乎企业日常运营的连续性,股权则决定企业最终的控制权归属,一旦失衡便容易引发危机。现实中,多数创一代仍沿用生前赠与或身后继承的传统模式,殊不知这类方式往往暗藏致命隐患。
从创一代视角,股权一旦交割至子女名下,便成为子女合法财产,创一代即刻丧失对股权的直接掌控权,即便子女经营失当、挥霍资产,或家族内部因利益分配爆发内讧,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反悔止损。
从接班人视角,直接持有股权意味着将企业核心资产完全暴露于个人风险之中:
子女若遭遇离婚纠纷,股权可能被配偶主张分割;
若个人对外负有债务,股权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若发生意外身故,股权还可能因法定继承被多名亲属分割,原本集中的控制权瞬间瓦解,家族财富基业随之崩塌。
相较于传统传承方式的被动性,民事信托以其“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独特法律架构,实现了传承过程中的主动掌控与风险隔离,且其合法有效性已得到司法实践的充分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事信托作为三大信托形式之一,并非信托公司专属业务,普通自然人、法人均可担任受托人,以非营利目的管理信托财产,无需统一登记公示,保密性极强,同时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对外投资与经营管理,完美适配家族企业传承中“控权、保密、灵活”的核心需求。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不同级别法院均公布过相关判例,明确认可民事信托的合法有效性,为家族企业运用这一工具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从各地判例来看,民事信托的法律效力已形成跨区域共识:
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烟民四终字第1385号案件中,认定自然人受托设立的股权民事信托合法有效,明确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遗产,驳回了其他继承人对信托股权的分割请求,确立了股权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裁判规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2民终1307号案件中,根据被继承人遗嘱,判决遗产由被继承人三位同胞兄弟姐妹担任受托人成立民事信托进行管理,彰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导向;
北京法院在多起民事信托纠纷中,均认可自然人受托的合法性,支持委托人通过信托文件约定控制权保留条款;
广东作为财富管理前沿地区,法院更是在相关信托案件中,明确了监察人制度的合规性与监督效力,为信托架构的完善提供了司法指引。
这些判例覆盖股权传承、遗嘱信托、监察人设置等核心场景,充分说明民事信托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司法层面的高度认可。
一套科学的民事信托架构,能精准平衡“传富”与“传权”的核心诉求,为家族企业传承搭建闭环保障。通常以创一代为委托人,可指定子女、信任的亲属担任受托人,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核心信托财产,明确亲属后代为受益人,并聘请专业律师担任监察人,形成“委托人掌舵、受托人执行、监察人监督”的三角制衡体系。关键在于,子女作为受托人持有股权时,该股权并非其个人责任财产,而需严格依照信托文件与委托人意愿管理处分——比如:
委托人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子女需达到特定经营业绩、遵守家族治理规则,方可获得全额受益权;
若子女履职不力、擅自变更经营方向,委托人可通过调整受益权比例、更换受托人甚至提前解除信托等方式及时纠偏。
这种设计让创一代即便退休或身故,仍能通过信托文件掌控企业发展方向,彻底打破“一交了之”的被动局面,实现控制权的平稳过渡与多代传承。
对家族后代而言,民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有效抵御各类风险的“安全盾”,这一功能在多地判例中均得到充分体现。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装入信托的股权将与子女个人财产严格切割,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
即便子女出现个人债务纠纷,债权人也无权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在婚姻关系变动中,信托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有效避免因子女离婚导致股权被分割;
当委托人或受托人去世时,信托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而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由受益人继续享有,从根源上防止股权因法定继承而分散流失。
对于子女众多、企业规模庞大的家族,还可通过“民事信托+家族委员会”模式,由部分家族成员与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受托人团队,决策权通过家族委员会集体行使,既保障家族对企业的掌控,又避免单一继承人专权带来的风险,实现企业治理稳定与家族和谐的双重目标。
创一代对信托传承的顾虑,多集中在税务成本与存续费用两大痛点,而民事信托恰好能针对性破解这些难题,具备极高的实操价值。根据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创一代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作为受托人),因属于直系亲属间转让,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无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未来子女作为受托人对外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原持有人成本确认,税务负担迎刃而解。同时,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可由子女、亲属担任,可根据家族意愿自愿放弃报酬或象征性收取费用,极大减轻长期存续成本。实践中,不少家族通过这种模式,仅需承担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与公证费用,即可搭建起跨代传承的信托架构,大幅降低传承成本。
从实践场景来看,民事信托的应用早已超越普通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涵盖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人寿保单、珠宝字画等各类合法财产,既能实现企业控制权的平稳交接,又能兼顾家族财富的多元保护,成为全方位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核心工具。
家族企业的传承,从来不是简单的财产移交,而是一代人心血与家族精神的延续。双星事件的警示在于,缺乏法律工具支撑的传承,终将沦为控制权争夺的牺牲品;而各地法院的判例则证明,民事信托并非理论层面的工具,而是经过司法检验、可落地执行的传承方案。民事信托以其控制权灵活掌控、风险有效隔离、成本显著优化的独特优势,为创一代提供了“进退自如、安全可控”的交班路径。唯有善用这一法律利器,结合家族实际需求定制信托架构,将家族意愿转化为刚性信托条款,才能让毕生心血摆脱“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实现家族企业的百年长青。
[注]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