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章 生态安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篇章
法治新章 生态安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篇章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重大成果。
一、生态环境法典出台背景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萌芽起步期、1973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初步探索期、1979年到1989年对《环境保护法(试行)》修改的快速发展期、1989年到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大修订的完善改革期、2014年至今的全面强化期等数个阶段。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范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发展阶段、经济水平与环境需求的持续升级,分散立法模式下存在的制度衔接不够紧密、规则协同性不足、治理体系整体性不强等问题逐步显现,亟须以更高水平、更系统完备的法治方案予以破解。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此次法典编纂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系统观念与问题导向,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整合,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等重要理念转化为条文规范,旨在以统一、权威、完备的法治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生态环境法典架构介绍及编纂亮点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整后,法律部门共有8个,分别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生态环境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生态环境法”部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包括2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相应废止。[1]
生态环境法典在整体架构上科学系统、逻辑清晰,共设置五编,形成了从理念引领到具体规制、从行为规范到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链条。第一编为总则编,作为法典总纲,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与监管体制,为整部法典提供统领性规范。第二编为污染防治编,聚焦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群众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第三编为生态保护编,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稳定。第四编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立足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将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纳入法治轨道,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第五编为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明确各类环境违法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为法典有效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一)立法框架从“单行分立”到“总领统筹”
此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等各要素法律自行设定立法原则、义务条款与责任标准,长期存在规则分散、衔接不畅、监管割裂的问题。新法典首次以总则编作为统一总纲,确立贯穿全法的基本原则,再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四大板块形成分层施策、逻辑闭环的完整结构,彻底改变了此前单行法分散混乱的立法格局,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全领域、全流程的统一规制。
(二)规制边界从“事后管控”到“全周期协同”
此前生态环境相关立法大都将规制重心集中在污染事后治理上,对于源头控制、绿色引领方面关注不足。对此,新法典细化了全流程防控规则,一方面以污染防治编聚焦重点领域污染问题,继续推进污染事后处理工作,另一方面首创独立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将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律框架,真正实现从“事后管控”到“全周期协同”的规制升级。
(三)处罚尺度从“分散裁量”到“统一闭环”
此前,由于各单行法出台时间不一、规制目的各异、配套意见繁多,针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责任认定标准往往存在差异,给执法司法实践带来裁量不统一、落地难度大的问题。新法典在各分编中统一明确了各领域的行为规范与禁止性要求,再通过法律责任编整合全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标准与惩处规则,完善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大幅提升了生态环境法治的统一性、权威性与可执行性。
三、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企业环境合规要点
(一)加快法典培训,敲响负责人担责警钟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生态环境法典不仅仅是对企业的有效规制,更是关乎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几乎每一位员工。相较于此前单行法中分散、碎片化的责任表述,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分编中全链条细化了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与追责情形,构建了从罚款、行政拘留到从业禁止的全层级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实现了生态环境违法责任的穿透式监管升级。
在此背景下,企业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内部培训刻不容缓。一方面,通过敲响负责人担责警钟,企业可以尽到必要普法宣贯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引导员工规范个人行为,还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筑牢企业合规防线,保障企业合规生产。具体而言,第一,培训人员应当全厂覆盖,培训内容应当有所区分。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培训仅针对基层实操人员,忽略了中高层领导责任意识培养的情况,或者反之,仅对中高层人员开展责任意识培训,忽略了基层实操人员法律素养的 提升。此外,还有部分企业为了最大程度节省成本,对全厂员工不进行区分地统一开展培训,缺乏针对性,收效甚微。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企业应当主动学习、全员学习、分批学习:针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等核心决策层,以“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为核心开展培训,旨在扭转“重经营、轻环保”的决策惯性,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企业经营发展的顶层设计。针对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等核心管理人员,需重点提示其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要求其同时做好“执行者”与“风控者”的角色,以破解企业环保决策难以扎实落地的现实难题。针对一线操作员工,务必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法律意识,明确职责边界,让基层员工既懂合规要求,也会规范操作。第二,结合企业实际,避免空泛普法。摒弃照搬法条的空泛普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监管重点、生产经营全流程的风险节点,针对性拆解法典对应的合规义务与违法后果:例如,针对化工、危废处置企业,重点宣讲法典中关于危险废物全链条管控的责任条款;针对制造行业企业,重点宣讲污染排放的合规红线;针对特定生态区域企业,重点宣讲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第三,适当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效果。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后续推进与落实,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实践问题不断涌现,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常态化、动态化学习培训机制,并同步完善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作岗位合规操作手册、建立内部问责与激励机制,避免出现“纸上谈兵”、培训空转等情况。
(二)转变合规逻辑,加强全流程责任意识
首先,此次生态环境法典大幅提升了罚款金额,这将倒逼企业进行全流程合规排查。尤其是第一千零六十条对按日计罚的规定,以法典形式明确: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若发现当事人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同时,法典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其次,此次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化规定,构建了一套全面监管体系,其监管范围将延伸至企业生产的细枝末端。长期以来,国内许多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始终停留在“被动合规”的阶段,把“不触发行政处罚”作为合规管理的唯一标尺,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前置手续之后,认为避免超标排放即可,不再关心生产运维过程,缺乏常态化排查和管理。对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维度延伸,包含污染物台账管理、环境信息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等等,旨在引导企业将环境合规责任延伸至原料采购、清洁生产、隐患排查、末端处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全程合规的监管体系。
再次,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还打破了“停用即终结”的错误认知,强调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终身责任制,包含退役设备处理、综合治理、场地修复等。例如,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要求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进行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义务等等。特别的,此次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还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要求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避免该类生产者“出售即放手”。
由此可见,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全流程责任意识,将生态环境法典划定的法定义务系统性嵌入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从“为避罚而合规”的被动应付,转变为“为发展而合规”的主动管控,完成合规转型。
(三)推进绿色转型,注重碳排放管理工作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地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是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各行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革新,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生产经营活动绿色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将“碳达峰碳中和”正式纳入环境法律体系之中,以法典化方式明确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要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这就要求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企业,应当按时如实上报碳排放数据与年度排放报告,严格遵守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避免违法处罚。此外,对于暂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非重点排放企业,法典也通过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制度设计,为其划定了低碳转型的法定方向,以期共同实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最终目的。
[注]
[1] 《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记者问》,载央视网2026年3月12日,https://news.cctv.com/2026/03/12/ARTIMeYCokPAyKOPIM7qo6Ae260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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