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技术中立”表象——虚拟资产刑事司法认定的“去虚拟化”趋势及合规指引
穿透“技术中立”表象——虚拟资产刑事司法认定的“去虚拟化”趋势及合规指引
一、引言
数字信息时代,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流通便捷等特性,被冠以“数字黄金”的美誉。但是,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频繁化、技术化的趋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工作报告披露,全国检察机关已起诉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等洗钱犯罪3032人[1],此类案件均呈现“技术包装隐蔽化、跨境传导常态化、行为定性复杂化”的鲜明特征。
司法实践中,涉案主体普遍以“区块链技术中立”“去中心化无监管”为由提出抗辩,加之早期司法实践中对资产属性、行为实质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同类案件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裁判分歧,难以满足精准打击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现实需求。面对此类犯罪高发态势及司法裁判分歧,破解定性难题、统一裁判尺度成为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核心导向:“去虚拟化”的实务核心与监管司法基础
笔者注意到近年司法政策开始呈现“去虚拟化”的显著趋势。所谓“去虚拟化”的司法认定趋势,其具体的实务导向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有着清晰的核心内涵与支撑依据——在本质上,是剥离虚拟资产的技术外衣,将其纳入传统法律框架进行评价,其核心是遵循“功能监管、实质判断”原则,摒弃“技术特殊性构成法律例外”的抗辩逻辑。这一贴合司法实践需求的导向,背后有着明确的监管与司法层面支撑,具体可从两方面展开分析。
从监管层面看,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在延续2021年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基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收紧: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强调其风险跨境传导特性及反洗钱监管漏洞,并再次明确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刑事司法的“去虚拟化”认定进一步提供了规范前提[2]。
从司法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已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纳入洗钱罪行为模式,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正式将虚拟资产纳入传统金融犯罪规制范畴,确立了虚拟资产与传统资金、财产在刑事评价中的同等地位[3]。
需明确的是,监管层面的“非法”不等于刑法层面的“有罪”,当评价行为人的相关非法活动时,仍需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对虚拟资产准确定性:虚拟资产虽非法定货币,但具备“可支配、有价值、能流转”的核心财产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犯罪、洗钱罪等罪名的犯罪对象,这是“去虚拟化”认定的核心前提,也是实务中需要重点锚定的抗辩与指控基础。尤其针对虚拟资产跨境活动,其依托区块链技术突破物理国境的特性,加剧风险跨境传导效应,也催生了更多跨境相关的刑事犯罪形态,成为“去虚拟化”认定中需重点关注的场景,相关监管与司法规制也更为严格。
三、实务判断路径:三大核心维度穿透技术表象
结合实务案例及学界观点,“去虚拟化”认定可从“资产属性、行为实质、合规边界”三个核心维度展开:
(一)资产属性维度:优先认定“财物属性”,避免货币定性分歧
实务中,涉案主体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应按财产犯罪论处”。鉴于央行等八部门在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文规定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属性,这在早期司法实践中的确引发了法律适用层面的疑问与挑战。对此,司法通过“穿透货币属性,聚焦财物属性”,逐步将虚拟资产纳入现有刑法规制的轨道。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二中院研讨会”)中,与会者指出,将洗钱局限于“黑钱洗白”或者“通过金融机构操作”存在误区;虚拟货币虽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和法偿性,但从其实际兑换价值、可支配性和相关实践做法来看,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可将其归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虚拟资产”[4],对相关犯罪行为按照洗钱犯罪予以打击惩治。
可见,司法机关逐渐摆脱对虚拟资产是否具备法定货币属性的纠结,而是将重点转移至虚拟资产的“可支配性、价值性、流转性”——持有人可通过私钥排他性控制资产,可在主体间转移,可兑换为法定货币或通过灰色市场进行价值变现,即可认定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进而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洗钱罪等相关罪名。该认定路径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避免因“是否属于货币”产生定性分歧,直接依托现有刑法规范打击相关犯罪行为。
(二)行为实质维度:穿透技术形式,聚焦行为核心功能
在行为层面,大量虚拟资产犯罪活动还披着“去中心化”“混币服务”“跨链转账”等技术外衣,使得犯罪客观行为的事实认定面临更多的干扰因素,“技术中立”原则常被援引为免责理由。去虚拟化的刑事审判方法论摒弃对技术细节的过度纠结,聚焦行为实质功能,判断其与传统犯罪行为的同质性,引导法律适用的统一。
具体而言,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区块链技术,重点审查其行为实质及主观认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否实现非法资金融通,只要行为目的及功能与传统犯罪(洗钱、诈骗、非法经营、帮信罪等)一致,即适用相同法律规则。例如,行为人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只是概括认识,没有具体认识到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提供帮助的,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5]如果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技术帮助者通过策划交易流程、完善交易模式、参与犯罪分成等方式,参与到涉虚拟货币犯罪当中,可以认定技术帮助者对于涉虚拟货币犯罪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技术帮助者既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又构成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择一重罪处。[6]
通过穿透混币、跨链等技术细节,确认“上游犯罪所得存在、行为人实施兑换转移行为、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三项核心事实,司法机关可穿透认定洗钱等犯罪行为。二中院研讨会更是进一步指出,只要发生虚拟资产交易,即可产生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结果。故行为人将赃款赃物兑换成虚拟货币,传统资产即变成链上虚拟资产,完成了位置转移和形态转换,洗钱犯罪就已既遂。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虚拟资产交易所、匿名跨链桥,将境内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匿名钱包,或境外主体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协助境内赃款“出海”等情形,均需穿透技术形式,以“是否实现非法资金跨境转移、是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核心定性。
由此可见,“技术中立”不能成为涉虚拟资产犯罪行为的“免死金牌”,在提出此类抗辩时需明确区分“技术本身”与“技术应用行为”——技术中立原则保护的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本身,而非利用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导致犯罪后果,即便依托区块链技术,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合规边界维度:立足实务需求,明确合规实操要点
“去虚拟化”认定趋势不仅影响司法裁判,更对个人及单位涉虚拟资产业务、境内主体境外开展虚拟资产代币化等相关业务的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尤其需严格落实反洗钱义务,杜绝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监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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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难点与解决思路
结合行业实操场景及司法办案实践,“去虚拟化”认定虽已形成明确路径,但在链上数据取证、主观明知认定、技术与法律衔接三大核心环节,仍存在不少实操痛点。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行业核心关切和实践经验,提供若干潜在解决思路供参考与讨论:
(一) 链上溯源与电子证据固定难点
核心难点:
1. Web3场景下,匿名地址、混币服务(如Tornado Cash)、跨链桥流转、智能合约匿名部署等特性,导致链上资金流向碎片化、身份关联困难。
2. 链上数据(交易哈希、区块高度、地址余额)易被篡改或隐匿,电子证据提取、固定的合规性与有效性难以保障。
3. 如果对“链上数据如何转化为司法认可的证据”认知不足,可能导致取证不规范、证据被排除。
4. 若涉及跨境业务活动,链上数据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节点,跨境调取数据存在一定挑战。
解决思路:
1. 溯源工具选择:
优先采用与执法机构有合作经验的专业区块链分析工具(如Chainalysis等),针对不同公链(ETH、BSC、Solana)适配溯源策略,重点抓取地址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方、资金流向图谱等关键线索,尤其要关注资金拆分与重组轨迹。
2. 证据固定规范:
链上数据建议通过公证机构公证、区块链存证平台存证(如蚂蚁链、保全网)双重固化,同步留存工具操作日志、数据提取时间戳,避免因提取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3. 链上链下联动:
结合Web3场景特性,重点收集钱包私钥归属证据(如私钥持有记录、钱包操作日志)、OTC交易记录、Discord/Telegram等通讯工具沟通记录,实现“链上地址-线下主体”的身份锚定,破解匿名性难题。
4. 跨境司法协同:
与境外合作方合作时,需提前明确数据调取、证据提供的配合义务,预留跨境司法协助的衔接空间。
(二)主观明知认定难点
核心难点:
行为人常以“去中心化项目无中心管控”“仅提供技术服务(如智能合约开发、节点维护)”“不知晓用户资金为犯罪所得”为由抗辩,尤其针对DAO组织、匿名项目方、OTC商家、链上服务提供者,“明知”与“可得而知”的认定边界模糊;此外,行业部分灰色地带(如匿名币交易、无KYC OTC[7]),进一步增加了主观故意的举证难度。
解决思路:
1. 前置留存证据:可留存“合规审查记录”“风险提示凭证”,尤其针对智能合约开发、OTC交易、跨链服务等场景,需提前明确自身责任边界,避免因“不知情”抗辩无据可依。
2. 识别异常交易:主动拒绝明显异常的交易活动。对个人而言,如交易活动明显出现脱离监管、规避身份识别、价格偏离市场水平等特征的,有可能在刑事层面被推定为“主观明知”,个人应当提高警戒,主动拒绝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3. 涉案举证要点:辩护方可重点提交“项目合规审计报告”“智能合约开源代码审计记录”“已履行KYC/AML义务的证据”,证明自身已履行监管义务,在技术上拦截可疑交易,不存在放任非法洗钱活动的故意。
五、结语
涉虚拟资产刑事案件的“去虚拟化”认定,核心是回归法律本质、聚焦行为实质,剥离技术面纱带来的定性困惑,这既是司法裁判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必然走向的合规正轨。
结合最新监管政策、司法解释及司法案例,“资产属性优先、行为实质穿透、合规底线坚守”的三大维度,构成了“去虚拟化”认定的完整实务路径。未来,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摒弃技术例外思维,严格遵守虚拟资产反洗钱、跨境监管红线,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持续发展,涉虚拟资产刑事案件将呈现更多新形态、新挑战,但“去虚拟化”所确立的“实质判断”核心原则,将始终是应对各类新型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与司法公正的关键支撑。
[注]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https://www.spp.gov.cn/gzbg/202503/t20250315_690544.shtml。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
[4]罗开卷、李杰文:《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探讨 —— 第四期 “至正・理论实务同行” 刑事审判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26 年 1 月 8 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6/01/id/9144533.shtml。
[5]郭某钊、范某玭非法经营、詹某祥、梁某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3-1-169-001。
[6]涉虚拟货币犯罪技术帮助者的刑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24 年 3 月,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71829.shtml。
[7]无 KYC OTC(No-KYC Over-the-Counter)指不做客户身份识别(Know Your Customer)的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是当前虚拟资产领域刑事风险最高、监管打击最严的模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