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新工具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新工具
一、立法定位与法律依据
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下称“《规定》”)[1]。这是我国首部维护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工作从分散规制迈向系统治理的新阶段。
《规定》全文共18条,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在立法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上述法律渊源为《规定》衔接对外贸易管理和反制措施的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立法背景与总体思路
从立法背景看,《规定》的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求。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部分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随意加征关税,滥用经济制裁,扩张长臂管辖,持续推行“脱钩断链”,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形成了严峻挑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2]。
《规定》的制定遵循三条总体思路:一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国家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同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确立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制度措施;二是坚持急用先行,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并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衔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同时针对危害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规定[3]。
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
(一)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规定》建立了多层次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二)关键领域清单制度
《规定》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是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规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这一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各类资源向关键领域集聚,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也是《规定》的最大制度亮点[4]。
(三)信息共享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四)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规定》建立了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供给渠道稳定情况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组织开展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风险防范制度
《规定》建立了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急管理制度
《规定》建立了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有关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实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相衔接,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七)产业升级与多元化布局
《规定》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
(八)国际合作
《规定》明确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
(一)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调查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的条件: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二)针对外国组织、个人的调查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针对外国组织、个人的调查: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三)调查的授权主体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涉及的部门包括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和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商务部门因在对外贸易管理和出口管制领域的既有职能,预计将承担重要角色。
五、禁止性信息收集活动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这一禁止性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
六、反制措施与制裁手段
(一)贸易反制措施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的反制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
(二)列入反制清单
《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措施或损害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三)针对外国组织、个人的措施
根据针对外国组织、个人的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并且限制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具有扩展性和域外效力。
七、境内主体的法定义务
(一)配合义务
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禁止性义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企业风险防控义务
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
八、处罚与法律责任
(一)境内主体违法信息收集的处理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不执行相应措施的处罚
境内主体若不执行有关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九、制度亮点总结
《规定》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首部专项行政法规,具有以下制度亮点:
亮点一:填补立法空白。这是我国首次就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制定专门立法,标志着该领域从分散规制迈向系统治理的新阶段,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亮点二: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规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促进各有关方面聚焦关键领域集中协同发力,这是区别于其他立法的最大特色。
亮点三:建立全链条风险管理体系。《规定》建立了从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到应急管理的全链条、全周期安全保障制度框架,为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亮点四:丰富调查与反制的“法律工具箱”。《规定》创设了专门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与《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形成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制度体系,丰富了涉外法律工具箱。同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与商务部反歧视调查、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形成了各有侧重、协同配合的多层次法律应对体系,分别从贸易公平性、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产业链供应链整体安全三个维度提供制度支撑。
亮点五: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规定》在强调安全保障的同时,明确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体现了以安全为基、发展为要、促合为魂、共赢为目标的立法逻辑。
亮点六: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治理。《规定》明确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形,体现政府、市场、社会的三方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从“应激反应”的被动模式转向“前瞻预防”的主动模式。
[注]
[1]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4/content_7064837.htm。
[2]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答记者问》,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604/t20260407_533568.html。
[3]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答记者问》,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604/t20260407_533568.html。
[4] 《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答记者问》,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604/t20260407_533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