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地缘政治博弈下AI初创企业面临的“推”与“拉”
中美地缘政治博弈下AI初创企业面临的“推”与“拉”
本文将具体分析“推”与“拉”这两股力量如何影响企业的业务架构与交易路径。
一、强劲“推力”:双向安全审查与数据壁垒下的“选边”压力
在中美两国近年来频繁推出新型法律制度和案例的情况下,很多创业者可能感受到越来越明显的“选边”压力。其主要来自投资安全和数据两个维度,且同时来源于中国和美国两个方向。
1. 中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穿透性”拦截
对于外国投资者(如美元基金)投资中国AI初创企业,其将面临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安审办法》”)的监管约束。该制度旨在审查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其审查逻辑呈现“关键行业+控制权”的双重特征。
审查范围与AI连接点:《安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非国防安全领域但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对于AI初创企业,监管机构不再仅仅关注其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而是从功能属性和数据属性两个维度进行深度穿透,如果投资标的涉及开发具备社会动员能力或处理敏感大宗数据的AI系统,则有可能被界定为“重要”领域。此外,审查范围不限于行业分类本身,还可能需要综合考量投资者背景、是否涉及出口管制、反制措施或不可靠实体清单等情形以及下游客户是否包含敏感主体等。实践中,监管机构对AI训练所需的大规模高价值语料库、具备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体系统,以及能够影响公共舆论或社会行为的大模型应用,均持高度审慎态度。
审查主体、流程与联动机制: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外国投资者在通过并购或增资取得境内AI企业“实际控制权”前,应主动评估是否需要申报。实务中,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不仅关注外方的股权比例,更关注其对企业的“人”“财”“物”和技术等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此外,随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渠道的拓宽,媒体舆情和社会舆论对审查进程的影响日益显著。重大敏感交易往往引发广泛关注,相关报道和公众讨论可能加速或强化监管介入,甚至推动审查结论向社会公开(如本次某公司收购案)。
这意味着,一家扎根中国或源自中国的AI初创企业,在引入美元基金投资时,即便后者是少数股东,也可能因被认定为取得“实际控制权”而需要申报安全审查,未依法申报的后果可能是禁止投资。这套机制显著提高了来自境外美元资本投资中国核心AI企业的门槛和不确定性,从而间接推动那些希望保持资本选项开放的企业,考虑将敏感业务置于境外或进行隔离,以避开这套审查体系。
2. 美国对外投资限制机制:第14105号令与美国投资审查从“inbound”到“outbound”的扩围
2025年1月2日,美国财政部旨在实施第14105号《关于处理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及产品领域投资的行政命令》(“14105号令”)的《关于处理美国在受关注国家投资敏感技术的最终规则》正式生效[2],该规则被编入《美国联邦法规》第31卷第850部分(即31 CFR Part 850,以下简称“Part 850”),标志着美国对华投资监管从传统的“入境审查”(CFIUS)扩展到了“离境管控”。
对于AI初创公司及投资者,Part 850将受关注国家人士从事的受限活动分为“禁止类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s)与“申报类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s)”,其判定标准引入了精确的最终用途与性能阈值,关于14105号令的介绍详见《箭在弦上——美国更新对华投资限制细则草案:五大重点与模拟案例》。
以M公司并购案为例,尽管标的主体位于新加坡,但由于其早期投资者中包含多位受关注国家人士,根据Part 850的穿透原则,若该等人士持有的权益达到特定阈值,该新加坡实体仍可能被视为受限外国人士。该并购中,外资收购方在交易中明确要求“不留任何中国所有权利益”,其法律基础正是利用了Part 850第501(b)条的“豁免交易”路径——即通过美方全额回购所有中国背景股权,使交易后实体不再符合“受限外国人士”定义。
3.双向数据监管下的跨境运营壁垒
在数据层面,企业面临中美双方双向构筑的数据监管要求。在后文的“拉力”一章中我们将介绍中国的数据跨境监管要求,而在美国层面,2025年4月正式实施的第14117号行政令及其最终规则,则从数据层面给跨境经营的AI创业者施加了一层“推力”。其立法逻辑是防止“受关注国家”通过商业活动获取美国公民的敏感数据。规则设定了较低的“批量数据”阈值,例如涉及100人的人体基因组数据、1000人的生物识别数据或10万人的个人身份标识符(PII),即可能触发管制。对于M公司这类AI企业,其业务模式往往需要处理大量用户数据。若其研发团队位于中国境内且保留对美国业务数据的远程访问权限,将大概率会受到此令管辖。
在当前的数据监管制度之下,一家希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运营,尤其是在中美市场同时运营的初创企业,需要能够同时妥善应对中美两国的数据监管要求,才能确保公司在业务不断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不会因为数据合规问题而踩中雷区,导致发展受限。达成这一双向监管合规目标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笔者团队已经协助多家企业进行了目标为双边合规的合规方案设计;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观察到有一些企业在这种压力之下,采取了更为简单粗暴的解法,那就是“选边”,或者“一走了之”。但这种做法是否是能妥善解决问题的最优解呢?在我们看来,很多创业者在“选边”时,忽视了中国的现行监管框架和市场对企业还有着多重“拉力”,也没有妥善利用双边监管框架给企业留下的合规空间和合规路径,最终反而容易陷入战略误区。
二、难以割舍的“拉力”:数据跨境监管、技术出口管制与商业引力
如上所述,表面上看,中美两国的监管制度似乎都在推动中国创业者与美国投资脱钩——美方通过投资审查与数据壁垒筑起高墙,中方则通过安审机制等提高美资准入成本。若仅停留在对台面法规的机械解读层面,很容易得出创业公司直接进行海外重组便可绕开相关监管要求进而破局的结论。然而,现实中的合规操作远非如此线性,还有多股强大的“拉力”正牵绊着企业的技术命脉与商业根基,使得创业公司需要慎重考虑“去中国化”的方案。
中国的监管体系已经展现出了惊人的战略纵深:近年来出台的技术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监管等制度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让企业难以简单切割的法律闭环——企业可以改变注册地,却难以合法带走在中国土壤培育的核心技术资产;可以搭建海外架构,却必须面对将境内研发成果进行合规转移的系统性风险。如果无视这些监管风险,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从M公司并购、巴拿马港口管理权等案件来看,未来在同类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撤销交易的决定,这对于创业者和投资方来说都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一) 法规层面的“拉力”
以某外资投资M公司被禁一案为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曾在2026年1月8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有关提问,他表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互利共赢的跨国经营与国际技术合作。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从事对外投资、技术出口、数据出境、跨境并购等活动,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中国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和分工可对某项具体交易基于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对外投资、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评估调查。
上述表态中的用词,点到了中国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几个关键词。
1.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技术出口管制与算法主权
在重视美方管辖的同时,初创企业应深刻意识到,具有中国背景的AI算法已不再是纯粹的私人财产。中国政府依据《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核心技术实施严格的准入与退出管理,构成了强劲的合规屏障(关于中国政府的相关反制措施,参见我们此前的解读文章《一张表读懂中国反制工具箱扩容:筑牢产业链安全长城,破局域外不当管辖》)。根据中国2025年最新修订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AI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如“基于海量数据持续训练优化的用户个性化偏好学习技术”、“用户个性化偏好实时感知技术”以及“用于支撑推荐算法的大规模分布式实时计算技术”等,均被列为限制出口技术。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初创企业在架构重组(如将总部迁往新加坡)时,若将在中国境内研发的存量代码、模型权重或技术秘密在法律所有权上转移至海外实体,即构成“技术出口”。对于限制出口技术,企业必须在对外实质性谈判前,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必须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方能生效。
初创公司如希望“离开”中国,其在重组过程中,必须就其在华研发的核心算法技术,依法完成这一关键的许可程序。任何“技术平移”若未获许可,其在法律上存在效力瑕疵:依据《民法典》,相关技术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商务部门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网络安全审查
中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共同构建了数据出境的坚固防线,在构建前文所述“推力”的同时,也形成了一股拉住中国企业的力量。法规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必须申报安全评估,而AI训练所需的大规模、高价值语料库极易被界定为“重要数据”。国内多个自贸区(如北京、天津等)出台的《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中已将人工智能、源代码相关数据列入出境负面清单。此外,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或超过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也会触发强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这意味着,一家在中国市场运营并积累了宝贵数据的AI企业,其数据资产并非可以随意跨境流动。这些规定将企业在中国市场积累的数据资源“锚定”在境内,形成了另一股强大的“拉力”,使得对外直接平移中国业务变得困难,因为这意味着放弃经过合规评估才能转移的核心数据资产。
3. 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尽管M公司案最终并非因反垄断被禁止,但其交易结构反映出一个潜在的趋势:近些年,未达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并购案,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审查的案例越来越多。从半导体到生物医药,不少交易因可能影响技术创新或市场准入而被要求申报甚至否决。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多起针对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展开审查/调查的案例,如X公司/T公司(2023)[3]、Q公司/Autotalks (2023)[4]、S公司/Ansys(2024)[5]、K公司/B公司(2024)[6]、蓝鸟燃气/南官燃气(2025)[7]等。这提醒初创企业,营业额门槛并非安全港,监管的目光正更多投向交易的实质竞争影响。M公司案所代表的科技并购热潮,正倒逼反垄断合规转向更实质、更前瞻的判断。
(二) 商业层面的拉力
除了法律约束,商业现实则是更深层次的“拉力”。中国在用工红利、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以及丰富且规模巨大的应用场景方面,依然拥有全球领先的优势。对于许多AI技术而言,快速迭代和商业化落地至关重要,中国市场提供了无与伦比的试验田和增长空间。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盲目开启“选边”之路,可能导致其核心竞争力——即源于中国生态系统的研发效率和市场洞察——的流失。这种对本土资源的深度依赖,构成了最根本的“拉力”。
三、启示:在“推”与“拉”的张力间寻求动态平衡
某外资公司收购M公司被禁的案例,揭示了在“推”与“拉”的复杂张力中,如果不能妥善进行高度定制化的战略权衡,而简单粗暴地采取“选边”做法来答题,可能会遭受挫折和重创。尤其是,从M公司的案件,以及巴拿马港口管理权等案件来看,未来如果再发生同类案件,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撤销交易的决定,这对于创业者和投资方来说都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我们认为,对于AI初创企业及其投资者而言,未来的战略抉择不应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选择,而是基于对自身“要素依赖性”的精准评估,在光谱上寻找一个动态的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对于不同类型、不同业务、不同发展阶段的初创企业而言,各不相同;对于投资者而言,需定制的解法与企业相比也存在差异。
无论如何,在当下的地缘政治环境中,企业和投资都应将“合规可行性”提升至与技术前景、市场规模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各方都需要在充分理解监管框架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量身定制业务发展路线和合规方案。无论是企业还是投资者,最佳实践都应当是在严格遵循中外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全球化探索,将监管约束与市场优势内化为企业的战略护城河,而非试图规避的障碍。
总结而言,在当前业已成形的双边法律监管制度下,AI初创企业真正的挑战与机遇在于,创业者和投资者能否超越非黑即白的叙事,认识到在当下的格局中,既没有完全自由的离场,也没有绝对安全的避风港。成功的策略必然是高度定制化的,它要求决策者具备深刻的监管洞察力、前瞻性的布局能力以及驾驭复杂性的战略韧性。唯有将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优势,才能在“推”与“拉”的巨大张力中,找到那条通往可持续全球化发展的航路。
[注]
[1] 参见: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623。
[3] 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4] Autotalks公司股权转让案。
[5] 安似科技公司股权转让案。
[6] 思博伦通信公司股权转让案。
[7] 佛山市某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