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的产业实务与合规操作
专利池的产业实务与合规操作
一、专利池的产生背景及内涵
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现代产品的技术构成日益复杂,围绕同一产品、同一技术方案往往形成数量众多且高度分散的专利权,由此产生了所谓“专利丛林”问题。该问题在通信、音视频编解码、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领域尤为突出。一方面,现代终端产品通常由大量零部件、功能模块和技术单元共同构成,不同零部件及技术环节往往对应不同专利,而相关专利又分散归属于不同权利主体。当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同时集中于同一产品时,产品生产者通常需要分别取得相应授权,否则即可能面临专利侵权风险。这不仅显著增加了许可谈判、权利审查和合规管理成本,也提高了产品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即便是同一产品中的某一具体部件,其所涉及的专利也并不限于核心专利,还可能包括实施该技术所必需的周边专利、改进专利以及障碍性专利。由此可见,现代产业中的专利关系往往已不再表现为单一权利人与单一实施者之间的简单许可关系,而是呈现出多主体、多层级、多权利交织的复杂结构。
从“反公地悲剧”理论的角度观察,专利丛林正是权利碎片化导致资源利用不足的典型表现。与“公地悲剧”关注资源因过度使用而被耗竭不同,“反公地悲剧”强调的是资源因排他权过度分散而难以被有效利用的问题。在专利密集型产业中,当一项产品或技术方案需要同时实施多个专利,而这些专利又分别归属于不同权利人时,任何一个权利人均可能通过拒绝许可、延迟许可或提出过高许可条件,对技术实施形成阻碍。此种情形下,虽然各专利权人均是在行使其合法排他权,但从产业整体运行效率看,权利过度分散将显著提高交易成本,降低许可效率,甚至可能导致相关产品或技术难以及时进入市场。
为克服专利丛林带来的反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问题,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专利池这一专利集中运营机制。根据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的《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该定义强调了专利池的多主体性、协议基础、集中运营以及交叉和一站式许可等特点。此外,根据2026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新修订的《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TTBER)及配套的《关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技术转让协议中的应用指南》,其采用“技术池”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多个技术权利人将其技术权利组合成一个一揽子许可包,并向贡献者及第三方共同许可的机制。
二、专利池的产业功能
在前述专利丛林带来的反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问题的背景下,专利池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集中许可和联合运营,将原本分散、碎片化的专利权整合为具有整体许可价值的专利组合。从产业实践看,专利池既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许可效率的市场化工具,也是一种促进技术标准推广、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的组织机制。其产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美国法官Justice Byron White曾在Broadcast Musi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一案多数意见中指出,一揽子许可是一种“整体大于部分相加之和”的产品。[1]通过提供“一站式”专利许可机制,专利池可显著降低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的谈判成本,简化许可流程,提升许可效率。以Avanci 5G车辆项目为例,其涵盖了85+参与许可方持有的5G、4G、3G和2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并包含蜂窝车联网(C-V2X)技术,[2]能够为汽车制造商提供覆盖多项通信标准的一揽子许可安排。该模式的产业意义在于,汽车企业无需分别与众多通信领域专利权人逐一谈判,而是可以通过一个统一平台取得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许可,从而降低许可对象识别、费率谈判、合同签署和后续合规管理的成本。
另一方面,促进标准推广及产业协同。在通信、音视频、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为了保障不同终端设备、系统和服务之间的互联互通,行业往往需要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并围绕标准形成大量标准必要专利。例如,流媒体领域常常涉及视频编解码、内容分发网络、加密传输等多项标准。通信领域常常涉及无线资源管理、接入技术、多载波传输、信道编码、核心网、下一代接入网等技术标准。而这些标准的形成与推广,往往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安排密切相关。市场主体为了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通常必须实施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若许可渠道过于分散、费率不透明,或者权利人单独主张过高许可条件,就可能增加标准实施成本,降低企业采用标准的积极性,进而阻碍标准推广。专利池通过提供相对统一、清晰和可预期的许可路径,并在标准必要专利场景中承诺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作为许可基础,有助于降低标准实施的不确定性,使更多企业愿意围绕统一标准开发产品和服务。例如,我国AVS产业联盟的发展即体现了专利池与自主标准推广、产业协同之间的关系。在标准更新换代迅速的音视频领域,为推动国内自主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产业化,2005年5月,我国12家企业和单位在北京自愿联合发起成立AVS产业联盟,旨在尽快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提升研发、制造和产业化水平,并最终推动自主标准的落地。
二、专利池的主要运营模式
从实践运行情况来看,专利池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根据管理主体的差异,专利池的主要运营模式大体可以分为第三方实体管理模式、成员代表管理模式以及行业联盟管理模式。不同模式在独立性、专业化程度、成员控制力、信息交换风险以及产业政策属性等方面各有特点。
第一,行业联盟管理模式。该模式下,专利池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标准工作组或者政府支持下的行业平台进行组织和管理。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需要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推动自主标准建设、增强产业链协同或者降低整体研发与许可成本的场景。与以商业化许可为主要目标的第三方实体管理模式不同,行业联盟型专利池通常具有较强的产业组织和产业政策属性。从国内实践看,中国彩电专利联盟、AVS产业联盟、医疗器械专利联盟、LED产业专利联盟等,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行业联盟或协会组织管理模式的特点。以中国彩电专利联盟为例,2007年5月28日,多家中国彩电企业在北京宣布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设立技术标准协调、知识产权协调、国际市场协调以及国内市场协调四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其中,技术标准协调专业委员会将组织各会员企业参与各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而知识产权协调专业委员会将在各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着手组建包括会员企业现有专利在内的中国彩电产业专利池,全面负责专利池的管理和扩展工作,并建立专利谈判组织,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知识产权的统一谈判。AVS联盟中专利的授权费用和分配方式由专利池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专利池管理委员会设立 17 个会员席位,其中包括6家AVS联盟最大的专利会员,6家设备产能最大的企业用户代表,5个用户代表(信产部、发改委、科技部、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广电总局),再加上AVS 联盟技术工作组组长和专利池委员会主任共同组成。其中,专利会员和企业用户代表共12个名额每两年会动态更新。
第二,成员代表管理模式。专利池成员不另行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而是由专利池内部具有较强技术实力、专利储备、产业影响力或许可经验的一个或数个成员,代表其他成员负责专利池的对外许可和日常管理。该模式通常产生于特定技术标准形成初期,相关领域尚未形成成熟的第三方许可平台,而部分核心企业已经掌握关键专利、具备较强产业主导能力,并在成员之间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情形。实践中,部分早期专利池曾采取成员代表管理模式。例如,DVD 行业中的 DVD-3C专利联盟即由飞利浦公司联合索尼公司、先锋公司组建。在该联盟中,飞利浦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并承担专利联盟的管理职责,包括评估池内专利、募集新成员、管理专利授权以及推进对外许可等事务。又如,通信行业中曾围绕 GSM 标准形成以 Motorola 为核心的专利联盟。Motorola 作为重要通信设备企业,拥有较多与 GSM 标准相关的专利,并曾参与 D-AMPS 等其他通信标准的制定。在此基础上,Motorola组建了以其为核心的GSM-Motorola专利联盟,并在联盟运行中发挥决定、控制和协调作用。
第三,第三方实体管理模式。专利池成员通过协议将专利池的管理事务委托给独立第三方机构,由该第三方机构负责专利池的日常运营、对外许可、许可费收取、收益分配以及相关合规管理。该模式下,第三方管理机构通常独立于专利池成员企业,具备较强的专业管理能力、许可谈判能力和市场公信力。例如由MPEG Licensing Administration(MPEG LA)与Via Licensing联合成立的Via Licensing Alliance LLC(Via LA)是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公司,致力于移动通信及数字音频和视频等技术领域的专利一站式许可项目,其运营的专利池包括:(1)音频领域的AAC、MPEG-H 3D Audio、Voice Codec;(2)视频领域的HEVC/VVC、AVC/H.264、VC-1、MPEG-4 Visual、DisplayPort、MPEG-2及MPEG-2 Systems;(3)无线通信和广播的ATSC 3.0;(4)电力领域的Qi Wireless Power及EV Charging;(5)生物技术领域的Increscent等。[3]成立于1982年的Sisvel专注于无线通信、数字视频技术及音视频编码领域,是一家拥有分布在3个大洲的7家子公司的企业,其运营的专利池包括移动通信领域的5G多模项目、Wi-Fi多模许可项目、音视频编解码领域的VP9、AV1等。[4]
三、专利池管理运营的主要合规风险
如前所述,专利池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扩散和推动标准实施的积极功能,但由于其本质上是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的联合许可安排,也天然具有较高的合规风险。专利池的组建、运营和许可活动,可能同时涉及反垄断法、专利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其中,反垄断风险和专利稳定性风险尤为突出:前者主要关注专利池是否通过统一许可安排排除、限制竞争;后者则关注入池专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稳定性。
(一)垄断协议风险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024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专门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联营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其判断核心仍在于相关协议或者协同行为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指引》指出,在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可以重点考察如下情形:(1)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2)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3)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4)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等。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规定,约见了Avanci专利池相关负责人,当面递交《提醒敦促函》,对Avanci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Avanci专利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关问题预防和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预防和制止垄断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5]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在标准必要专利池中,专利许可是否符合FRAND原则,是评价专利池合规性的核心问题之一。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或向标准组织作出许可承诺后应当遵守的基本许可义务。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能够获得合理创新回报,另一方面防止权利人在技术被纳入标准后,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替代性实施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或拒绝许可等行为。《指引》亦强调,应加强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并保护产业创新动力。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池可能存在搭售风险。标准必要专利池的主要设立目的在于为标准实施者提供实施标准所必需的专利许可。如果专利池将非标准必要专利、无效专利、已经到期的专利或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专利一并纳入许可组合,并要求被许可人必须整体接受,则可能使被许可人在取得必要专利许可的同时,被迫购买其并不需要的专利许可。此种安排可能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尤其当专利池在相关标准实施市场中具有较强控制力时,被许可人往往缺乏拒绝该打包许可的实际能力。
其次,许可层级安排可能引发拒绝许可风险。通信行业与汽车行业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通信领域长期形成了以终端产品许可为核心的模式,而汽车产业链结构更加复杂,长期存在“对任一人开放”(access to all)和“对任一人许可”(license to all)之间的分歧。并且,汽车企业对通信技术的掌握相对有限, 标准必要专利储备不足, 缺乏交叉许可的条件, 这使得其议价能力严重受限, 难以在许可谈判中获得平等地位, 容易面临技术依赖乃至利益失衡的困境。
再次,滥用禁令救济可能引发不公平高价风险。若专利池或其许可方在未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未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报价、未与实施者进行善意谈判的情况下,即通过禁令诉讼等方式向专利实施者施压,迫使实施者接受不符合FRAND原则的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此时,禁令救济便可能从保护专利权的正当手段,转化为获取不公平高价的谈判工具。2022年,欧洲公平标准联盟(Fair Standards Alliance,FSA)曾与第三方分析机构CRA联合发布一份名为《SEP Royalties, 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Total Welfare》[6]的分析报告,该报告表明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由于缺乏许可经验及专业资源,难以准确评估和挑战SEP权利人的要求,导致其更为担忧诸如禁令的专利侵权可能后果,因而更易受到专利劫持,最终被迫接受不合理的高价许可费。
(三)专利质量与无效风险
专利质量是专利池存续和盈利的基础,也是评价专利池许可安排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关键因素。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即视为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权利人不得再基于该专利主张侵权救济,也不得以该专利作为继续收取许可费的依据。对于单个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无效意味着其排他权基础消灭。而对于专利池而言,专利无效的影响更为复杂。由于专利池通常以专利组合为基础对外许可,如果其中部分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被许可人便会主张该专利池中专利整体许可费率偏高,甚至拒绝继续支付许可费或者要求调整既有许可条件。因此,专利无效风险并非单纯的权利稳定性问题,而可能演化为专利池整体运营和许可合规风险。例如,在无锡某公司诉飞利浦3C联盟系列案件中,2005年,无锡某公司关联企业在德国对飞利浦相关DVD专利提起无效诉讼。德国法院随后认定部分专利无效[7]。随后,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五位学者联合对飞利浦核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涉及专利池中的重要基础专利“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双方于2006年达成联合声明:飞利浦撤回相关争议;该专利退出专利池;不再针对该专利继续收费。
四、专利池合规操作建议
(一)设立前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
专利池设立前,应当围绕其组建目的、成员结构、纳入专利范围、专利必要性审查机制、许可层级、许可费率、信息交换规则以及独立许可安排等核心事项,开展系统性的反垄断合规评估。对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覆盖范围较广、市场影响较大的专利池,还可以参考域外商业审查机制,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效果论证材料,以降低后续被反垄断执法机关关注或调查的风险。美国司法部(DOJ)对 Avanci 5G许可项目的商业审查具有一定参考意义。2020年,应Avanci的请求,DOJ就Avanci面向汽车行业的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项目出具了商业审查函(Business Review Letter),在征求了包括潜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内的汽车和电信行业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进行了独立审查,并考虑了DOJ此前对其他专利池的指导和审查后,DOJ认为Avanci提出的5G许可项目不太可能损害竞争。因此,DOJ无意对该平台提出质疑。DOJ在该商业审查函中对Avanci 5G许可项目的5G许可管理协议(5G Master License Management Agreement,5G MLMA)、标准专利许可协议(the Standard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Standard PLA)和附件、必要性审查机制、平台外独立许可权、专利许可费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认为Avanci 5G许可项目能够通过降低缔约交易成本与技术资源协同整合,形成促进5G技术扩散的正向竞争效应。[8]Avanci 2020年发布5G许可项目时,亦将美国司法部上述商业审查函作为其合规背书,强调该项目有助于促进新兴 5G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
(二)建立及完善专利入池筛选与动态评估机制
一方面,专利池亦应当建立严格的专利入池筛选与动态评估机制,以确保入池专利具备必要性。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池而言,应当在专利池许可协议或者管理规则中对“必要专利”作出明确界定。一般而言,必要专利至少应当包括其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覆盖实施相关标准所必须采用的技术方案,即从技术层面看,实施者无法在不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实施相关标准。其次,专利池应当在专利入池前实行必要性审查机制。专利池不宜仅依据权利人自行声明即将相关专利纳入许可包,而应通过技术比对、权利要求分析和标准文本映射等方式,对专利与标准之间的必要性关系进行审查。再次,专利池应当将必要性评估作为许可方准入和收益分配的重要前提。原则上,只有其专利已经通过必要性评估的企业,才适宜作为专利池许可方参与统一许可和收益分配。以Avanci为例,根据Avanci许可管理协议的要求,Avanci许可方在成为参与方的45天内,需提交专利组合(包括专利族)进行评估,Avanci将会指派一名独立审查员评估许可方认定为必要的专利权利要求。Avanci在全球拥有多名专利审查员,并且仅在审查员与被评估方不存在利益冲突后方可被选定评估。
另一方面,专利池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专利池中的专利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可能因无效宣告、专利到期、标准更新等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专利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入池专利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专利清单、许可费率和收益分配权重。
(三)履行善意许可谈判程序
设立前的反垄断合规评估和入池专利筛选机制,主要解决的是专利池“能否合法组建、能否形成正当许可基础”,善意许可谈判则主要解决专利池在对外许可过程中“如何合规行使许可权”。作为履行FRAND原则的体现,善意谈判在SEP许可反垄断规制及侵权禁令救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参考作用。2015年,欧盟法院给出的FRAND谈判框架包括,(1)SEP权利人向实施方发送侵权警告,其中应指明被侵权专利及侵权方式;(2)实施方及时表明愿意以FRAND条款达成许可协议;(3)SEP权利人出具符合FRAND原则的书面要约,尤其需说明许可费金额及计算方式;(4)实施方应勤勉回应该要约。若不接受,则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符合FRAND原则的反要约。(5)若实施方提出的反要约遭到拒绝,则应就其对该专利的实施行为提供适当的担保。《指引》亦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步骤和要点提出了指导。对于专利池许可而言,专利池及其许可方也应该与标准实施方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费率、数量、时限、使用范围和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应该向实施者提供标准必要专利清单、合理数量的专利与标准对照表、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及依据、合理的反馈期限等,并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条件,并需留痕其已尽到善意谈判义务的证明,以避免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总体而言,专利池是在技术复杂化、权利碎片化背景下形成的重要专利运营机制。其通过集中许可、一站式授权和联合运营,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促进技术扩散,并推动标准实施和产业协同。但专利池并非当然具有正当性。由于其本质上涉及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的联合安排,若在专利筛选、许可费率、许可层级及禁令救济等方面缺乏必要约束,便可能引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专利质量不足等合规风险。因此,专利池的组建和运营应坚持效率促进与竞争保护并重,通过反垄断合规评估、必要专利筛选及动态评估、FRAND 善意谈判等机制,对其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约束,使得专利池真正成为促进技术创新、标准推广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工具。
[注]
[1] See Broadcast Music, 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441 U.S.1(1979).
[2] Avanci 5G车辆,
https://www.avanci.com/cn/avanci-%E8%BD%A6%E8%BE%86/avanci%E8%BD%A6%E8%BE%865g/。
[3] Licensing Programs,
https://www.via-la.com/licensing-programs/.
[4] 专利许可项目,
https://www.sisvel.cn/licensing-programmes/digital-video-and-broadcasting/dvb-csa/.
[5] 参见公众号“市说新语”:《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Avanci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https://mp.weixin.qq.com/s/i1Tva-tz-ZL7MSWD3bTI-Q。
[6] SEP Royalties, 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Total Welfare,
https://fair-standards.org/wp-content/uploads/2023/04/SEP-Royalties-Investment-Incentives-and-Total-Welfare.pdf.
[7] Bundespatentgericht München, Urteil v. 15.06.2005, zu EP 0745307 (DE 69513239 T2), Nichtigkeitsklage Orient Power Electronics Group v.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8] Respond to the Avanci LLC’S Request for a Business Review Letter,
https://www.justice.gov/atr/page/file/1298626/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