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境内旅行平台案:平台规则、算法证据以及与某境外酒店预订平台案的比较
某境内旅行平台案:平台规则、算法证据以及与某境外酒店预订平台案的比较
拟讨论的问题
为什么看似带来更低房价的安排,仍可能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酒店已经签署协议,为什么“自愿合作”不能当然排除滥用?
调价助手、排名和流量规则只是技术工具,还是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广义与狭义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反垄断法项下应如何分析其合规性,X平台案与某境外酒店预订平台(“B平台”)案在行为机制、法律框架和结论上又有哪些异同?
核心判断
X平台案确立的是一套识别平台排他机制的执法范式:先判断平台是否具备使交易条件不可有效拒绝的市场力量,再还原合同规制、算法执行、流量调控和奖惩约束如何共同运行,最后审查限制是否必要、是否损害平台间竞争、是否损害商户自主与消费者选择权,以及对行业创新的长期影响。
一、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关键认定
在处罚决定书中,总局做出了两项关键认定:第一项,是以“特牌”合作锁定优质酒店的线上房间库存;第二项,是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给予X平台“全网最低价”,并在部分酒店上进一步要求确定幅度的价格优势。两项行为相互强化,但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前者限制酒店与竞争平台交易,后者干预酒店跨渠道定价。
(一)“特牌”独家:从流量权益交换到核心房源封锁
决定书首先强调被锁定供给的酒店质量。“特牌”酒店多为中高端酒店,在品牌、品质和获客能力方面具有优势,是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竞争的重要房源。该事实意味着,评价排他效果时不能只看被约束酒店的数量,还要看其是否属于竞争者难以替代的战略性供给。
X平台将委托分销合作区分为不同等级,形成“特牌>金牌>无牌”的排序权重。“特牌”酒店可以获得优先展示、商圈推荐、营销优惠券、自选优质点评等权益。在此结构下,排序并非只反映酒店质量,也成为换取排他承诺的交易条件。
加入“特牌”的酒店被要求将线上“全部房间库存”交由X平台平台分销,不得在竞争性平台经营。值得注意的是,X平台后来曾从协议中删除“全部”字样,但实际执行仍然禁止酒店在其他竞争平台上架房源。总局因此没有止步于合同中的规定,而是结合后台规则、沟通记录、监测和惩罚措施判断行为的真实形态。
为保证执行效果,X平台通过人工比对和技术手段监测酒店是否在竞争平台上架房源。一旦发现,平台即以口头通知或系统提醒要求酒店下架;拒不执行的,可能受到限流、取消挂牌流量倾斜直至摘牌等惩罚。决定书还指出,超过90%的“特牌”酒店长期稳定执行独家要求。平台对优质供给的锁定与较高执行率结合起来,构成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事实基础。
(二)“全网最低价”:书面条款、算法执行和经济惩罚
书面合同曾要求“金牌”酒店在X平台的价格“不高于其他公开渠道同等条件的价格”,要求“无牌”酒店不得使X平台处于任何价格劣势;相关文字后来又被改写为对X平台“无价格歧视”。
但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实际执行情况更为具体、严格:对“金牌”酒店,X平台要求其价格相对竞争平台便宜20元或者达到销售价格5%以上的优势,部分区域甚至要求更大幅度;对“无牌”酒店,则要求X平台价格不得高于竞争平台。前者已经不是经典的“本平台不劣于其他平台”,而是要求本平台持续获得确定幅度的价格优势,可以称为MFN-plus。
更重要的是,平台不只是要求酒店自行维持上述条件。合作协议允许X平台“依据市场竞争状况直接调整价格等确保产品具有竞争力”。X平台通过“调价助手”“AI生意助手”监测不同平台之间的价格差异并自动调低X平台价格;部分“金牌”酒店被要求强制使用“挂牌通”,一旦价格不满足20元或5%的优势,就可能触发自动调价。业务人员还可以通知酒店调价,甚至不经酒店同意直接在后台调整价格。
对不配合者,X平台将降低其排序和曝光度,对“金牌”酒店实行阶梯式限流、取消挂牌流量倾斜直至摘牌等惩罚,并对部分酒店扣除订单储备金,累计122,781,078元。这使“全网最低价”从一个低频合同义务,转化为“外部价格抓取—规则判断—自动降价—流量或扣款惩罚”的高频执行系统。

X平台执行的相关价格限制措施
(三)“酒店自愿”和“工具自愿”的抗辩为何未被接受
X平台主张独家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酒店系自愿选择;对于最低价安排,则主张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低价、防止酒店利用X平台展示后转向其他渠道成交,调价工具也可由酒店自主开通或退出。
总局的回应不是否认商户在任何场景下都可能自愿加入平台计划,而是考察这种“自愿”是否具有真实商业基础。酒店对X平台流量高度依赖,自然排序又难以获得靠前位置;“特牌”权益与排他承诺捆绑,酒店如果违反要求还可能被限流或摘牌。大量酒店受罚的事实,也反证其并非普遍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而放弃多平台经营。
对调价工具,决定书反映出,总局考察的是实际授权、强制开通、退出后的重新开启、后台代调和惩罚机制,而不是产品界面上是否存在一个“开通”按钮。对于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形式同意不能替代对可拒绝性、依赖关系和退出成本的实质分析。
(四)证据结构:技术材料不是背景,而是要件证据
决定书使用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书面材料、合作协议、财务和经营数据,X平台及酒店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与沟通记录,竞争平台的经营材料,以及技术文档、算法代码、调价工具和订单数据。大范围酒店调查、现场调查和专家研究论证,则用于验证经营者反应与竞争效果。
这些证据不是简单增加案件的“技术色彩”。排序权重用于证明激励性限定;竞品价格抓取和自动降价用于证明最低价安排如何执行;限流、摘牌和储备金用于证明交易条件难以拒绝;调价后订单数据又为违法所得提供可追踪的因果链。
二、法律分析框架
(一)相关市场:多边平台市场的特殊性
总局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同时连接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跨边网络效应:更多酒店入驻可以提高消费者使用平台的价值,更多消费者使用又增强酒店入驻的动力。因此,决定书把平台服务作为连接两端的整体进行分析,同时分别考察酒店端与消费者端的需求替代。
线下前台、电话和实体旅行社在服务方式、时间和地域覆盖、搜索比价效率及房源丰富度方面不同,不构成充分替代;酒店官网、App和小程序只销售本品牌房源,与能够跨酒店搜索、比较、支付和售后的平台服务不同;在线聚合平台主要展示和跳转,仍依赖OTA(Online Travel Agency,在线旅行社)完成订单与售后,也不直接取得房源。因此,决定书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排除了这些渠道。
地域市场被界定为中国境内,依据包括消费者的语言、支付和消费习惯,酒店主要借助境内平台获客,且境外平台进入还涉及许可、酒店对接、数据与支付基础设施等成本。
市场界定结论主要由功能差异、产业事实和平台依赖证据支撑。但公开决定书并未展示是否进行了SSNIP测试、佣金变化后的商户迁移率、消费者多栖比例或不同渠道的转换弹性测算或待进一步澄清。
(二)支配地位:份额推定与行为能力相互验证
2020—2025年,X平台按GMV计算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3.5%、54.0%、53.3%、59.1%、58.3%和58.7%;按营业收入计算的份额为53.4%、51.5%、51.1%、58.9%、58.5%和56.8%。六年内两类口径均持续超过50%,满足《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对单一经营者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
但决定书没有止步于份额。X平台在相关市场的HHI长期在4100以上,CR3达到94%—95%,显示市场高度集中;X平台还控制佣金、排序和搜索曝光,拥有大量优质房源和房源采购团队,酒店在平台上积累的交易数据、评价和消费者触达难以迁移;网络效应、数据、品牌、资金技术、进入壁垒和交通票务、旅游度假等关联市场力量也被一并考虑。
这一证据组合直接回应了一个常见质疑:规模大不当然等于支配。决定书真正要证明的是,X平台不仅拥有较高份额,而且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使酒店接受其交易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在较长时间内稳定执行。
(三)法律定性:限定交易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第九条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经营者交易;第五项禁止无正当理由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实施前款滥用。
据此,“特牌”机制限制酒店在竞争平台经营,被认定为限定交易;“全网最低价”、确定价格优势、直接调价与相应惩罚,则被认定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两项行为都不是因为合同中出现某个敏感词而违法,而是因为支配平台以实际执行机制限制了酒店的多平台经营和独立定价。
(四)决定书的六步推理链条

可以把决定书的核心推理概括为:市场支配地位使流量和算法所塑造的交易条件难以被有效拒绝;独家合作锁定优质房源,最低价和直接调价锁定跨平台价格竞争;竞争平台因而无法通过更低佣金或更优服务换取更低房价和更多房源,新平台的进入和扩张受到阻碍,酒店的多平台经营和独立定价权受损;消费者可能获得短期低价,却面临长期选择、品质、服务和创新损害;而相关限制又没有被证明是实现效率所必要、适度的手段,故构成滥用。
(五)为什么“消费者得到低价”没有阻止滥用行为的认定
X平台主张最低价有利于消费者,也可防止酒店借助X平台搜索、展示和获客后转向其他平台低价成交。这些理由并非在经济学上毫无意义。平台确实需要投入搜索、评价、支付和售后基础设施,也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搭便车。
但决定书没有把即时低价视为唯一消费者福利。广义平价可能使竞争平台无法用更低佣金换取更低房价,减损平台降佣和改善服务的激励;酒店在其他平台的降价还会被自动匹配或超越,新平台和低佣金模式难以形成差异化。长期看,消费者的房源选择、服务质量和创新均可能受损。
因此,正确的问题不是“消费者现在是否看见更低价格”,而是:该低价是否必须依靠跨平台限制才能实现;限制是否同时削弱更重要的价格、佣金和质量竞争;是否存在点击归因、线索收费、合理佣金、封闭会员例外等更少限制的方式回收平台投资。
三、违法所得、罚款和行为救济如何组合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要求确定罚款时考虑行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行为后果的情况。

关于违法所得口径值得关注的是,总局没有把全部佣金或全部增量交易笼统认定为违法所得,而只没收“被调低价格且最终成交订单”的佣金。对独家合作可能带来的新增交易,由于无法与正常撮合交易区分,决定书明确未计算该部分违法所得。
同时,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被纳入罚款裁量因素。平台的算法订单链既证明了行为如何执行,也使违法所得能够从“调价—成交—佣金”链条中被识别。
7.5%处于1%—10%法定区间的较高位置。决定书列举了行为性质、程度、六年持续时间、双重滥用、强制执行、影响广泛、消除后果以及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等因素。这些事实能够说明较高罚款比例的依据,但公开文本没有进一步展示每项因素对于处罚金额的影响,从裁量透明度看,这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行为救济则包括停止限定交易和“全网最低价”机制、退还订单储备金。但如果整改只删除合同中的“全部”“最低价”等词,后台仍把外部价格作为排序、资格和自动调价输入,限制就可能以“价格竞争力”“优选计划”或“曝光激励”等名称恢复。因此,真正有效的行为救济必须覆盖功能等效措施。
四、从这份决定书可以提炼出哪些专业洞察
1.从合同语义转向功能等效
删除“全部”、改称“无价格歧视”没有改变定性,因为实际规则仍可能产生独家与最低价效果。合规审查必须穿透名称,核查外部价格输入、排序信号、奖惩和自动化执行等要件。
2. 算法既是实施手段,也是证据本身
算法不是中性背景。抓价规则、阈值、自动调价和订单数据分别证明了行为、强制性、规模与违法所得。传统合同审查已不足以覆盖平台竞争风险。
3.形式“自愿”不能替代可拒绝性
对支配平台,应结合商户依赖、排序权、受罚事实和退出成本判断真实选择空间。书面同意只是事实之一,不是滥用分析的终点。
4.消费者福利是动态、多维的
即时低价可视为效率,但还需与平台间竞争、商户自主、选择、服务、品质和创新损害进行净效果比较。“低价”不是当然免责的政策口号。
5.关键供给的质量可能比数量更重要
对中高端优质酒店的锁定,可能比随机覆盖更多普通酒店具有更强封锁效果。排他分析应同时考察覆盖比例、供给质量和竞争战略性。
6.行为救济需要持续算法审计
停止条款并不等于消除行为。整改行为应覆盖数据源、模型特征、阈值、人工干预、异常告警和退出后重开,并建立可以由外部验证的机制。
五、与B平台案的联系与差异
之所以需要引入与B平台系列决定与判决的比较,是因为两案均指向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并涉及平台要求酒店维持本平台价格或交易条件优势的安排。X平台案中的“全网最低价”覆盖竞争平台,部分“金牌”酒店还须使X平台价格便宜20元或达到销售价格5%以上的优势,并由自动调价、流量和扣款机制执行。这些事实与B平台广义平价条款案件在限制跨平台价格竞争方面具有可比性。
(一)定义与比较




(二)2015年承诺:从广义条款退到狭义条款
2015年,在欧盟委员会协调下,法国、意大利和瑞典竞争机构接受B平台的承诺:B平台不再要求酒店就房价、可售房量及其他预订条件向其提供不逊于其他OTA的待遇,并允许酒店通过线下渠道和封闭会员渠道提供更优惠条件;但酒店公开自有网站仍不得低于B平台,狭义条款被保留。
当时的政策逻辑是,在恢复OTA之间价格和佣金竞争的同时,用狭义条款减少消费者在B平台搜索、比较后直接转向酒店官网低价下单的搭便车风险。但这是一项承诺决定和制度折中,并不等于竞争机构最终确认狭义条款当然合法。
(三)德国:狭义条款也被禁止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2015年禁止B平台的狭义最佳价格条款。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21年的KVR54/20案中维持禁令。法院认为,狭义条款限制酒店把自营渠道节省的约10%—15%佣金转化为更低官网价格,显著妨碍酒店独立在线直销并限制酒店之间的价格竞争。
法院还否定了“附随限制”抗辩:该条款并非提供OTA服务所客观必需。
(四)欧盟法院C-264/23:否定“客观必要”,但不当然违法
2024年9月19日,欧盟法院就B平台与63家德国酒店之间的争议作出初步裁决。法院认可OTA搜索、比较和撮合服务本身可能具有中性乃至积极的竞争效果;但认为广义MFN会减少OTA之间竞争并可能排挤小平台和新进入者。狭义MFN虽然限制较弱、也指向防止搭便车,却没有被证明为平台服务存续所客观必要。
六、广义与狭义MFN的反垄断法风险
(一)广义条款通常具有最高风险
平台之间的重要竞争参数不只是面向消费者的房价,还包括向酒店收取的佣金、流量服务质量和创新。如果一个新平台降低佣金,酒店本可把节省的成本转化为该平台的更低房价,以此吸引消费者。广义MFN要求酒店同时在强势平台匹配低价,使低佣金平台无法形成独家价格优势,降佣和改善服务的投资回报被削弱。
对新进入者而言,常见路径是“更低佣金—酒店更低价—吸引消费者—扩大网络”。广义MFN切断这一反馈回路。多个主要平台同时采用时,还可能形成累积覆盖,促使全市场价格趋同并维持较高佣金。如果义务进一步覆盖房量、房型、取消和早餐等条件,平台几乎无法通过服务组合实现差异化。
算法执行又放大了上述风险。自动抓价、实时匹配和排名惩罚消除了传统合同执行中的延迟和遗漏,使价格限制从低频合同风险变成持续市场机制。X平台案的MFN-plus还要求确定价格优势,风险比普通“本平台不劣于”更高。
(二)狭义条款正当性更强,但仍需个案分析
狭义条款的典型理由,是防止消费者使用平台完成搜索、评价比较和获客后,转到酒店官网以更低价格下单,平台因而无法回收展示和技术投资。这一效率理由比广义条款更直接,因为它不限制酒店在竞争平台或线下提供更优条件。
但平台服务有价值,不等于狭义限制当然“客观必要”;平台利润下降或商业模式受到影响,也不等于没有该限制平台就无法存续。个案至少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平台是否具有显著市场力量,酒店能否真实拒绝或切换?
酒店官网直销是否构成重要竞争渠道,能够把节省的佣金传递为更低价格?
是否有多个主要平台同时采用狭义条款,形成累积覆盖并复制广义效果?
条款是否只限公开官网价格,还是扩张到会员、邮件、App、线下、库存和服务条件?
平台能否提出真实、可量化的搭便车规模、特定投资和消费者受益?
限制是否为实现效率所必要,期限和范围是否适度?
是否可以使用点击归因、线索费、透明展示服务费、封闭会员例外等更少限制方案?
七、合规建议
X平台案说明,仅审核合同模板已经不能覆盖平台MFN和最低价风险。合规需要把合同、产品设计、算法、运营KPI、流量分配和财务扣款放在同一视野内。
精确盘点条款范围。区分竞争平台、官网、App、线下、封闭会员、库存、取消条件和服务包;识别条款要求的是“相同”“不劣于”还是“必须更优”。
识别所有等效措施。检查排名、搜索、流量、佣金、补贴、挂牌、促销资格、保证金、风控、自动调价和人工考核是否与外部渠道的价格或库存挂钩。
评估市场力量与累积覆盖。使用交易额、收入、商户和用户数、网络效应、多栖、转换成本、关键供给、数据和进入壁垒等多维度评估市场力量,而不只看单一年份额。
验证具体竞争损害机制。测试平台降佣能否换取更低终端价、新平台能否差异化、商户直销能否反映节省的佣金,以及价格、库存和佣金是否趋同。
把效率主张做成证据。量化搭便车规模、特定投资和消费者受益,说明限制为何必要、范围和期限为何适度;不能只写“保护生态”“提升体验”等口号。
优先比较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考虑点击归因、线索费、透明展示服务费、封闭会员或线下例外、限期推广投资保护以及非价格质量承诺。
重新设计工具授权和退出。自动调价应明确授权、真正知情、自愿且可随时退出;退出后不得自动重开,不得因退出而遭受隐性限流或资格变化。
建立可追溯的算法审计。记录外部价格数据来源、用途、特征、阈值、模型版本、人工调价、流量处罚和异常告警,并允许独立复核。
按法域本地化全球规则。欧盟一般竞争法、DMA、德国裁判、酒店行业立法和中国支配地位/协议路径不能共用一套默认模板。

结语:
X平台案的意义,不在于宣布所有独家合作和最低价安排当然违法。它所确立的是一种效果导向、证据驱动的平台反垄断分析:从多边平台的供需替代界定相关市场,以份额、集中度、流量、数据、关键房源和商户依赖等因素认定市场力量;用真实执行而非合同标签识别行为;把算法、排序和订单保证金视为限制行为的一部分;再以必要性、消费者净福利和更少限制替代方案审查行为效率。
从比较法的角度,也没有得到或者印证“广义违法、狭义合法”的简单化结论。广义条款在主要法域普遍处于高风险或禁止地带;狭义条款的待遇更分化,但对大型平台和守门人的合法空间正在收窄。最终需要回答的始终是:商户能否真实拒绝,平台投资是否确有需要,限制是否必要而适度,以及合同、算法和流量机制是否共同消除了其他渠道提供更优条件的可能。
本文研究基准日为2026年7月25日。内容依据公开处罚决定、法规、裁判和监管材料整理,旨在提供竞争法与平台治理研究,不替代针对具体合同、市场数据和商业安排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