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不是安全港——美国现行AI芯片出口许可机制下的合规建议(上篇)
第三国不是安全港——美国现行AI芯片出口许可机制下的合规建议(上篇)
今年1月,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对部分先进AI芯片及相关先进计算物项(以下统称“AI芯片相关物项”)出口许可机制进行了调整,在既有出口管制框架下,对AI芯片相关物项在满足条件时的许可适用方式作出进一步细化。在实践中,相关调整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美国出口监管政策出现一定程度的放宽。
但是,根据2026年5月31日BIS最新发布的《关于对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国家及澳门实体适用先进计算产品许可要求的执法指引》(Guidance Regarding Enforcement of License Requirements for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for Entities Headquartered in Country Group D:5 and Macau,“BIS执法指引”),以及此前关于先进计算集成电路(advanced computing integrated circuits, advanced computing ICs)转移风险的监管口径,相较于既有规则体系,美国出口管制的重点并未停留在货物目的地,而是进一步延伸至交易对手的总部所在地、最终母公司、实际控制关系、最终用途、数据中心部署以及算力实际使用者等多个维度。在该框架下,即使相关交易发生于第三国,亦不能当然排除适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项下许可要求的可能性。实践中,第三国子公司结构、境外数据中心安排、经销商分销链条以及集团内部转让路径,均可能在特定情形下被纳入出口管制审查范围。
基于此,本文结合现行EAR框架及AI芯片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实践,围绕2026年以来美国先进AI芯片相关物项的出口许可制度的发展情况,分析BIS执法指引所明确的重点合规要求、BIS许可审查重点及其对中国企业跨境业务布局的合规影响。
一、政策背景:2026年美国最新AI芯片相关物项的出口许可规则梳理
2026年以来,美国围绕先进AI芯片相关物项出口许可制度陆续出台多项规则、政策说明及执法指引,共同构成当前先进计算产品出口许可审查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制度基础。现将当前最新规则和政策文件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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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2026年以来美国AI芯片相关物项的出口许可制度虽然在部分产品层面引入了逐案审查机制,但审查范围和审查维度却呈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特别是在最终用户识别、企业控制关系穿透以及算力获取能力评估方面,BIS正逐步突破传统以出口目的地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在这一背景下,2026年5月31日发布的BIS执法指引所强调的“总部所在地”和“最终母公司”认定标准,实际上反映了当前美国先进AI芯片相关物项出口许可审查逻辑的重要变化。
此外,本轮出口许可政策变化还需要与美国同期进口关税措施一并理解。2026年1月14日,美国总统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发布公告,针对部分先进AI芯片进口加征25%关税,这一措施与同期BIS的出口许可审查政策,虽然分属不同的制度,但在实际交易安排中,企业可能需要将境外制造的芯片送至美国进行第三方检测、认证或性能验证。此时,即便相关芯片在出口许可审查层面适用相对宽松的政策,进入美国环节仍可能产生第232条项下的关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评估先进计算芯片跨境流转安排时,不宜仅关注出口许可是否可获批准,也应同步评估进口关税、物流安排以及整体交易成本。
二、BIS执法指引的核心内容解读
本次最新颁布的BIS执法指引并未修改EAR项下任何实体规则,也未新增许可义务,而是进一步明确了美国现行AI芯片相关物项的出口许可制度的适用边界,同时体现了美国监管机构对于先进算力资源的最新监管思路。从制度结构来看,BIS执法指引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BIS对AI芯片相关物项的出口许可审查,从适用对象、审查机制、例外安排这三个层面进行了明确。
(一)总部位于D:5国家或澳门的第三国实体仍可能受许可要求的约束
2025年5月13日,BIS宣布对2025年1月15日正式发布、原定2025年5月15日生效的《人工智能扩散框架》(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AI Diffusion Rule)启动撤销程序,并指示执法人员在正式规则废止前暂停适用相关合规要求。[10]。由于该框架曾对AI芯片相关物项设定较为广泛的全球性许可要求,其暂停执行容易被市场理解为美国对AI芯片相关物项出口管制的整体放松。
对此,BIS执法指引明确回应,《人工智能扩散框架》的暂停执行,并不影响此前已经存在的许可要求。对于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国家或澳门的实体,或者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上述地区的实体,即使该实体本身设立在第三国,相关AI芯片相关物项交易仍可能需要事先向 BIS 申请并取得出口管制许可。
换言之,BIS关注的是交易对象背后的总部所在地、最终母公司及控制关系。对于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国家或澳门的实体,即使其设立于第三国,相关先进计算产品交易仍可能受到美国现行出口许可审查要求约束。
(二)最终母公司位于特定目的地的交易审查仍适用推定拒绝政策
如前述分析,根据《许可审查修订规则》规定,现行先进计算产品许可政策已由部分情形下的推定拒绝调整为逐案审查,这在实务中引发了另一个疑问:对于TPP < 21,000且总DRAM带宽 < 6,500 GB/s的出口芯片,若买方位于第三国,但其最终母公司总部在中国,能否适用该逐案审查政策?
对此,本次BIS执法指引进一步明确,《许可审查修订规则》逐案审查窗口的适用前提是:最终用户位于中国大陆或澳门,且芯片性能低于技术门槛(TPP < 21,000 且总 DRAM 带宽 < 6,500 GB/s),并同时满足其他认证条件。相反,对于最终用户虽然位于中国大陆、澳门或其他Country Group D:5目的地之外,但该实体本身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澳门或其他Country Group D:5国家的交易,即使相关芯片符合上述技术参数,亦不属于逐案审查政策的适用范围,而应适用推定拒绝政策。
因此,在当前EAR许可审查框架下,对于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Country Group D:5或澳门的实体,其受控先进计算芯片的出口申请通常将被纳入更为严格的许可审查路径,并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适用推定拒绝的审查政策。
(三)针对善意运营商的临时性安排
最后,BIS执法指引在正文末尾设置了一项临时性安排,即对于善意运营数据中心的运营商(bona fide operators of data centers),若其经营活动整体符合EAR合规要求,在BIS另行通知前,无需因该指引的发布而停止其对既有受管制先进计算芯片的持续使用、存储、维护或日常运维范围内的处置活动。
这一安排的背景在于,BIS执法指引明确,总部穿透许可要求自2023年11月17日起即已存在,[11]并持续适用于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Country Group D:5或澳门,但自身设立于第三国的实体。该澄清可能使部分数据中心需重新审视既有设备的采购和部署是否符合当时适用的EAR要求。因此,临时安排的作用主要在于避免相关数据中心仅因本次执法口径的澄清而立即停止既有设备的正常运营,但并不当然改变对既往交易是否合法的个案判断,也不能理解为 BIS 对相关历史交易的追认或豁免。
就该临时安排本身而言,有三点值得关注:第一,“善意运营商”这一核心概念在BIS执法指引中未作进一步定义,适用边界存在不确定性;第二,该安排目前仅涉及相关物项的持续使用、存储、处置和维修,并不当然涵盖新增采购、再出口、境内转让或新增部署等行为;第三,“另行通知”的表述,表明BIS可通过后续通知对其予以调整或终止,其持续期限仍取决于BIS后续执法口径及相关规则变化。
三、受BIS执法指引影响范围分析
从受影响主体来看,BIS执法指引的影响并不限于先进计算芯片的直接买卖双方,而是覆盖从采购、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以及后续部署和服务提供的完整交易链条。按照相关主体在交易中的角色,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 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Country Group D:5或澳门的实体及其境外关联主体。该类主体是本次BIS执法指引直接关注的对象。即使相关实体设立并运营于第三国,只要其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大陆等Country Group D:5国家或澳门,向其提供相关先进计算物项仍可能触发许可审查。
2. 先进计算物项的出口商、再出口商及在同一境外国家或地区内实施 EAR 项下境内转让的相关主体。芯片制造商、服务器供应商、境外分销商以及在集团内部实施物项调拨的相关实体,均可能需要判断相关交易是否触发许可义务,并在必要时申请相应授权。
3. 数据中心、云服务商及其他算力服务运营商。该类主体可能作为最终用户、最终收货人或IaaS服务提供商,实际负责先进计算物项的接收、部署、运行及算力分配。特别是利用相关物项为总部位于Country Group D:5或澳门的客户提供AI模型训练或远程算力服务的业务,可能受到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4. 经销商、系统集成商及其他供应链中间主体。承担转售、系统集成、交付安装、仓储或运输安排的主体,虽然是否直接承担许可义务仍取决于其在具体交易中的角色,但其掌握最终用户、安装地点和后续流向信息,因此可能需要配合上游主体完成出口管制尽调,并在发现未经许可转移、转售或转供风险时采取相应合规措施。因此,该类主体亦可能受到本次 BIS 执法指引的实质影响。
总结来看,BIS执法指引的影响贯穿先进计算物项的采购、供货、部署、流转及后续使用环节,既包括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让,也包括第三国数据中心建设、集团内部调拨以及依托相关硬件提供的云计算和算力服务。对于上述业务,设备的形式交付地或部署地并非唯一判断因素,交易主体的总部及最终母公司、物项后续流向以及实际使用安排,均可能影响许可证要求的适用。
下篇预告:
下篇将从BIS先进AI芯片出口许可审查制度出发,围绕物项是否受EAR管辖、目的地及交易路径、交易对手总部及最终母公司、最终用途等维度,系统梳理BIS的许可审查逻辑。在此基础上,文章将结合高风险实务场景分析相关业务安排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并进一步提出针对中国企业跨境布局AI业务的合规建议。
[注]
[1] 参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1/15/2026-00789/revision-to-license-review-policy-for-advanced-computing-commodities
[2] 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根据EAR § 742.6(b)(10)关于区域稳定(Regional Stability, RS)管制项下先进计算及半导体制造物项许可审查政策的规定,推定拒绝是指在涉及特定受控物项及特定目的地的情形下,BIS原则上以拒绝为审查起点和默认结论;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理由说明例外情形成立,方有可能获得批准。
[3] 逐案审查(Case-by-Case Review):根据EAR § 742.6(b)(10)(iii)(A)(1)的规定,逐案审查是指BIS对落入该条款适用范围的出口申请,不预设拒绝或批准的倾向性结论,而是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具体材料逐一审查是否批准。但需要说明的是,逐案审查的适用前提并非取决于申请人就交易安全性进行的说理或论证,而是取决于该出口是否客观满足EAR项下的管制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控物项分类(ECCN)、适用国家组别以及最终用途等预设标准。
[4] 15 CFR § 742.6(b)(10)(iii)(A)(1),参见: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2/section-742.6
[5] Country Group D:5是EAR项下国家分组体系中的一类分组,依据15 CFR Part 740 Supplement No. 1(《国家分组表》)设立,列明受美国武器禁运约束的国家及地区,现行清单包括中国(含香港)、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叙利亚、白俄罗斯等。
[6] 15 CFR Part 748, Supplement No. 2, paragraph (dd),参见: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8/appendix-Supplement%20No.%202%20to%20Part%20748?utm_source=chatgpt.com
[7] 参见:https://www.bis.gov/press-release/department-commerce-revises-license-review-policy-semiconductors-exported-china
[8] 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6/01/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takes-action-on-certain-advanced-computing-chips-to-protect-americas-economic-and-national-security/
[9] 参见: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bis-guidance-may-31-2026.pdf
[11] 2023年11月17日,BIS发布的《先进计算物项、超级计算机及半导体最终用途出口管制实施、更新与修正规则》(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88 FR 73458)正式生效,该规则在EAR § 744.23(a)(3)中引入新的最终用户管制,对向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澳门或Country Group D:5的实体提供特定先进计算物项设置许可要求,即使相关实体本身设立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之外亦然。参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0/25/2023-23055/implementation-of-additional-export-controls-certain-advanced-computing-items-supercomputer-and?utm_source=chatgp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