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6 年林赛・O・格雷厄姆制裁俄罗斯与伊朗法案》正式成法:对俄制裁升级及第三国关税机制解析
美国《2026 年林赛・O・格雷厄姆制裁俄罗斯与伊朗法案》正式成法:对俄制裁升级及第三国关税机制解析
当地时间2026年9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 H.R. 5334《2026年林赛·O·格雷厄姆制裁俄罗斯与伊朗法案》(Lindsey O. Graham Sanctioning Russia and Iran Act of 2026,以下简称“《H.R. 5334法案》”),该法案正式成为美国联邦法律。[1]美国白宫于同日发布总统签署公告,确认该法案扩大了美国针对俄罗斯的法定制裁、关税和禁止措施,并延长了现有对伊朗的制裁授权期限。[2]
《H.R. 5334法案》经美国参议院于2026年8月7日通过修订文本,众议院于9月16日表决同意参议院修正案,并于9月18日由总统签署成法。此次签署后,法案中关于俄罗斯制裁、俄罗斯能源交易管控、第三国关税以及伊朗制裁授权延长等主要条款正式进入法律实施阶段。
本次立法核心包含两大规制体系:一是全面升级美国针对俄罗斯政府主体、金融体系、能源产业、国防工业、航运海事及核能领域的法定制裁框架;二是通过第112条、第113条创设双层关税机制,分别规制俄罗斯输美商品及特定第三国输美商品。其中,第113条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将第三国对俄能源采购、制裁规避行为与该国全部对美出口商品关税直接挂钩,对中俄跨境贸易、能源合作及涉美出口企业带来潜在合规风险。
本文基于法案最终签署文本,系统梳理本次立法核心规制内容,聚焦中国企业涉俄经营、对美出口业务的合规风险与后续应对要点。
一、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进一步扩大
(一)对俄罗斯政府官员及相关外国主体实施制裁
《H.R. 5334法案》第102条要求美国总统在法案生效后30日内,对规定范围内的俄罗斯政府官员及相关外国主体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实施制裁。
制裁对象包括俄罗斯总统、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军事指挥官、高级政府官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俄罗斯寡头等个人。同时,向俄罗斯国防工业基础提供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外国主体,以及与俄罗斯武装力量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主体,也可能被纳入制裁范围。对于上述主体,法案规定的制裁措施包括财产冻结及签证限制等。
(二)俄罗斯金融机构及相关外国金融机构
法案第103条进一步针对俄罗斯金融体系设置制裁措施。根据该条,美国总统须对俄罗斯中央银行执行至少两项法定制裁,并对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VTB Bank、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Gazprombank)及其他俄罗斯政府全部或部分持有的其他俄罗斯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继承实体全面适用法案制裁措施,具体包括资产冻结、限制美国境内代理行账户及通汇账户开立与运维等。
同时,与上述俄罗斯金融机构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也可能受到制裁。对于此类外国金融机构,如美国财政部长认定实施制裁不符合美国经济或外交政策利益,也可以不实施相关制裁措施。
第105条进一步限制美国境内存款机构、美国SEC注册证券经纪交易商,禁止其处理流向俄罗斯政府及国有实体的资金划转,以及为俄政府官员利益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交易,仅法定授权许可项下交易可适用例外条款。前述规则显著收紧了俄国有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市场的交易合规边界。
(三)俄罗斯政府持有、控制或其他关联实体
第104条进一步将制裁范围延伸至俄罗斯政府持有、控制或与其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实体。法案要求总统在生效后30日内,并此后每180日,对俄罗斯政府可能拥有控制性或多数权益,或者可能以其他方式与俄罗斯政府存在关联的实体进行审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对其实施财产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第104条除“控制性或多数权益”外,还使用了“otherwise affiliated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这一相对宽泛的表述,法案本身未进一步界定其具体判断标准。因此,该条后续的实际覆盖范围仍有赖于美国行政部门的实施口径。
(四)俄罗斯能源行业及投资活动
第107条规定,自法案生效30日后,美国主体不得在俄罗斯境内开展新增投资活动,不得向俄境内主体提供由美国财政部与国务院联合界定的限制性服务。
第108条进一步禁止美国主体对俄罗斯能源行业实施新增投资,限制美国原产能源产品对俄出口、再出口及俄境内流转。同时,第108条还建立了针对外国主体的制裁授权。对于被总统认定为明知提供商品、服务、技术或其他支持,并由此促进石油、铀、天然气、LNG、石油产品、石化产品、煤炭等生产能力的维持或扩张,且相关生产供第102条或第103条项下受制裁主体使用的外国主体,总统可依法对其实施制裁。
(五)俄罗斯能源运输、“影子船队”及相关港口服务
第102条针对俄罗斯海上运输设置了较为广泛的制裁机制,其覆盖范围并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俄罗斯“影子船队”。
一方面,对于被认定用于规避美国或其他国家制裁的船舶,法案将不安全或非标准海事行为、缺乏法案所定义的“充分海事保险”、规避俄罗斯石油价格上限等因素纳入认定范围。英国、欧盟、G7或者“五眼联盟”成员针对相关船舶采取的制裁措施,可以作为美国作出相关认定的初步证据。
另一方面,第102条还进一步覆盖明知运输特定俄罗斯来源能源及大宗商品的外国船舶、与美国制裁船舶开展船对船转运或向其提供服务的船舶,以及相关船东、运营人、管理人、保险机构、船长和高级船员。外国港口所有人或运营人如允许因支持俄罗斯而受到美国制裁的船舶靠港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成为制裁对象。
因此,对于从事俄罗斯能源运输的企业,后续风险识别不宜仅限于传统的船舶制裁名单筛查,还需要结合货物来源、船舶历史航行及转运记录、保险安排、船东和管理人以及港口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六)俄罗斯国防工业基础及相关物项
第102条对俄罗斯国防工业基础相关交易设置了专门规定。法案列举的相关物项包括CNC机床、润滑油添加剂、硝化纤维素、化学涂层、军用光纤电缆、先进传感器以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共同高优先级物项清单》(Common High Priority Items List)中的相关产品。向俄罗斯国防工业基础提供上述物项的外国主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被实施制裁。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该规定涉及的产品范围并不限于传统军用产品。工业设备、电子元器件、传感器、光纤及部分化工产品等民用产品,如果进入相关俄罗斯国防工业供应链,也可能涉及第102条的制裁风险。
(七)俄罗斯核能行业及Rosatom制裁措施
第111条进一步强化针对俄罗斯铀产品及Rosatom(俄罗斯国家原子能集团公司)相关主体的限制。
首先,在进口限制层面,法案要求总统落实《USEC私有化法》第3112A(d)条关于俄罗斯铀进口的现行限制,并明确涵盖来自Rosatom及其子公司、继承实体的铀产品。
其次,在制裁层面,自《USEC私有化法》第3112A(d)(2)(C)条所述日期起,此后每180天,法案要求总统对Rosatom国家原子能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继承实体的领导人、官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或拥有控制性或多数权益的主要股东实施第102(e)条规定的制裁,包括冻结财产、签证限制及交易禁止等。
第111条因此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延伸性,其制裁对象不仅包括Rosatom本身,还延伸至其子公司和继承实体。同时,制裁直接指向个人层面,即领导人、高管、董事及主要股东,而非仅机构层面。此外,制裁实施后每180天需重新评估,属于持续性制裁机制。
对中国企业而言,如果涉及从Rosatom或其子公司采购铀产品、核燃料或相关核技术服务,或与Rosatom存在合资、技术合作安排,相关交易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交易对象及美国连接点进一步评估。
除上述制裁措施外,法案第106条限制俄罗斯政府及国有关联实体在美国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第109条禁止美国主体认购俄罗斯主权债务;第110条规制规避制裁的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同时设置行政豁免例外,具体适用尺度由美国行政部门裁量确定。
二、两套输美关税机制:俄罗斯商品最高500%,第三国商品最高100%
除制裁措施外,《H.R. 5334法案》还建立了两套关税机制,分别规制俄罗斯本土商品与第三国涉俄交易关联商品。
第112条针对俄罗斯本身,要求总统在法案生效后30日内,将所有俄罗斯输美商品的从价关税税率提高至最高500%。法案列举的商品包括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石油产品、石化产品、煤炭及煤炭产品,但第112条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上述能源产品。相关关税可以与美国其他已经适用的关税、费用和税费叠加,包括《贸易法》第301条及《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等项下措施。
第113条则作为本次立法核心规制条款,建立了针对特定第三国的关税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美国总统可以对该国输美商品征收最高100%的从价关税。与第112条不同,第113条针对的是相关国家向美国出口的商品,因此潜在影响范围并不限于俄罗斯能源相关产品,而可以覆盖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化工品、纺织品等全品类出口货物。
第113(c)条规定了两类主要适用情形:
第一类为俄罗斯原油或天然气主要进口国。根据第113(c)(1)条,一个国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法案生效前最近12个月期间,该国属于俄罗斯原油或者天然气进口量排名前五的国家之一;第二,在法案生效满30日之日或者此后,该国明知而仍然进行新的俄罗斯原油或者天然气采购。
第二类为协助规避俄罗斯石油制裁的国家。根据第113(c)(2)条,如果某国在法案生效前最近12个月期间属于协助俄罗斯规避石油制裁程度排名前五的国家,也可能适用第113条。法案规定的相关行为包括为受制裁俄罗斯石油的购买、装载或者运输提供重大金融或者其他支持,以及参与与俄罗斯“影子船队”有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类标准相互独立。第113(c)(2)条项下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国家属于俄罗斯原油或天然气进口量前五名为前提。
对于天然气进口,第113(d)条设置了特定例外。如果某国在规定期间进口的俄罗斯天然气不足俄罗斯同期天然气出口总量的15%,且该国已经采取重大措施减少俄罗斯天然气进口,则该国不会因该项天然气进口触发第113条关税。该例外仅适用于天然气,不适用于俄罗斯原油。
此外,第113条建立了关税动态调整机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根据相关国家增加、减少或者停止购买俄罗斯原油和天然气的情况,将关税税率调整至高于0%且不超过100%的水平。首次征收关税后180日内以及此后每180日,美国贸易代表还应与国务卿、能源部长协商,根据最近12个月的数据,分别重新确定俄罗斯原油和俄罗斯天然气的前五大进口国,并按照第113条采取相应关税措施。
三、第113条对中国企业构成潜在的对美出口关税风险
中国是俄罗斯原油的重要进口国。按照第113(c)(1)条的规定,中国是否进入该条所规定的主要进口国范围,需要根据法案生效前最近12个月的俄罗斯原油和天然气进口数据确定;同时,该项路径还要求相关国家在法案生效满30日之日或者此后继续明知而进行新的俄罗斯原油或者天然气采购。2026年9月18日为法案生效日,因此,2026年10月18日是第113(c)(1)条项下的重要时间节点。
需要区分的是,《H.R. 5334法案》正式签署成为法律,并不等同于美国政府已经依据第113条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100%关税。第113条仍要求美国政府按照法定标准确定相关国家,并具体确定实施的关税税率。
截至2026年9月19日,美国政府尚未公布依据第113条针对中国作出的具体国别认定及具体关税税率。公开报道亦显示,法案本身并未直接列明适用的具体国家,而是将相关认定及后续税率确定交由行政部门实施。
如果中国后续被纳入第113条适用范围,受影响的也并非仅为俄罗斯能源相关产品。由于第113条针对的是相关国家输往美国的商品,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的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化工产品、纺织品及其他商品均可能涉及该项关税。同时,第113(c)(2)条构成独立的适用路径。对于参与俄罗斯原油采购、运输、装载、融资、保险以及相关服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后续美国政府如何适用“协助规避俄罗斯石油制裁”的标准,同样需要持续关注。
四、法定例外、总统豁免权及制裁终止机制
第114条针对上述制裁和限制设置了一系列法定例外,包括人道主义交易、特定核能合作、非俄罗斯来源原油经俄罗斯境内过境、既有美国财政部通用许可项下交易、特定低浓缩铀及医疗同位素进口以及船舶和船员安全等。此外,法案为部分撤出俄罗斯业务设置了270日的wind-down过渡安排。
第115条赋予美国总统较为广泛的豁免权。总统可以基于“美国国家利益”,豁免法案规定的关税、针对外国人的制裁以及针对特定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豁免前,总统需要向美国国会提交书面证明并说明相关依据。
第115条的豁免机制与第117条规定的终止机制有所区别。第117条规定,对于第三国相关措施,总统需要确认有关国家已经停止导致措施适用的相关活动,并取得其未来不会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可靠保证;终止决定提交国会后,还需要经过法定审查程序。对于俄罗斯本身,终止相关制裁则需要满足包括俄罗斯签署和平协议、停止针对乌克兰的军事敌对行动等条件。
此外,第203条设置了日落条款。除第201条关于《1996年伊朗制裁法》延期的规定外,Division A原则上将在法案成法五年后终止。因此,本次新增的涉俄制裁和关税框架并非没有期限的永久性立法安排。
五、伊朗制裁授权延长至2031年
除涉俄措施外,第201条将《1996年伊朗制裁法》(Iran Sanctions Act of 1996)的失效年份由2026年修改为2031年,即将该法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值得注意的是,第203条的五年日落安排明确排除了第201条,因此该项延期不会因本法其他涉俄措施五年后终止而失效。
六、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后续关注事项
从中国企业角度看,本次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
第一类是交易层面的制裁风险。法案显著扩大了俄罗斯国防工业、国有及政府关联实体、金融机构、能源供应链、海上运输及核能领域的制裁覆盖范围。企业开展涉俄业务时,交易筛查不宜仅停留在现有SDN名单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关注交易对手与俄罗斯政府的股权及关联关系、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共同高优先级物项、俄罗斯能源生产用途,以及船舶、船东、港口、保险和船对船转运等因素。
第二类是国别层面的贸易风险。第113条并非针对某一家参与俄罗斯能源交易的中国企业直接加征关税,而是将特定国家持续采购俄罗斯原油、天然气以及境内主体参与俄罗斯石油制裁规避活动,与该国整体输美商品的关税待遇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同时布局俄罗斯市场和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这意味着其美国业务可能受到所在国家层面贸易措施的间接影响。
现阶段,第113条已经确立了相关法律机制,但针对中国的潜在具体措施尚未落地。近期更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政府在成法后30日内对第102至第113条的实施行动,特别是相关主体认定、制裁名单变化、第113条国别认定方法以及具体关税税率。
七、结语
《H.R. 5334法案》的正式生效,其影响不仅在于增加若干新的涉俄制裁措施,更在于将俄罗斯政府关联实体、金融机构、国防工业供应链、能源运输及第三国俄罗斯能源采购纳入一套更为系统的成文法框架。特别是第113条首次在本法中建立了俄罗斯能源采购与特定第三国全部输美商品关税之间的直接法律联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相关影响并不限于直接涉俄交易,还可能通过金融机构、航运服务、能源供应链以及对美出口等环节产生间接影响。
但从法律实施层面看,法案签署只是起点。多项核心措施仍需美国行政部门在未来30日及后续180日周期内进行主体审查、国别认定和具体实施。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现阶段更重要的是识别自身业务是否落入新增制裁风险链条,并持续关注美国财政部、国务院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后续公布的实施规则和具体措施,进而结合自身交易结构和业务模式及时调整合规筛查和风险管控措施。
[注]
[1]H.R.5334 - 119th Congress (2025-2026): Lindsey O. Graham Sanctioning Russia and Iran Act of 2026 | Congress.gov | Library of Congress
[2]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6/09/congressional-bill-h-r-5334-signed-into-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