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土地储备项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分析与建议
保险资金投资土地储备项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分析与建议
2010年9月1日《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但是,该办法对于什么是政府土地储备项目、什么是一级土地开发没有明确界定,没有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土地储备项目的条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土地储备项目的方式规定亦较为粗略,这使得前述法规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困惑和质疑。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和研究,旨在厘清相关概念,提出修改设想和意见,为保险资金投资土地储备领域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