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民诉#——庭前会议之我见
#闲话民诉#——庭前会议之我见
《民诉解释》第224条、225条及226条开创性地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这无疑是个巨大进步。但短短三条不解渴。且容我说上两句。
无规矩不成方圆。庭前会议怎么组织更显公平、更有效率,三条不够,应细化。我们期待最高院能够再前进一步,就此做个"庭前会议指引"。起草这个"指引"建议多征求律师的意见,使之考虑更为周到,更接地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法国家、大陆法国家,凡有成熟的庭前会议程序的,不妨借鉴参考,拿来一用。这个"指引"要给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每个角色安排好工作任务;要告诉大家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建议做的,哪些行为会方便法官的工作,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庭前会议不是独幕剧。其目的是使后续庭审更为有效,使诉辩双方在视野更为开阔的情况下开展公平的攻守。最明显的例子是被告必须在庭前会议上明确答辩要点。只有这样,原被告双方才能明确诉争,防止被告在庭审时突袭答辩。另外,庭前会议所归纳之争议焦点,应作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指引。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庭审中归纳的焦点是一回事,举证质证是另外一回事。依我之见,庭前会议归纳出争议焦点的,庭审中应按照焦点举证。比如,针对焦点一,原告举证四份,被告举证三份。针对焦点二,原告举证一份,被告举证三份。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对抗,才更提高庭审效率。同样,庭审中,原被告也应应紧扣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有规矩,就有规矩的破坏者。凡在庭前会议上不按规矩出牌者,当有罚则、有制约。如果被告拒不明确答辩要点,应允许法官对被告代理律师有所惩戒;对当事人突袭答辩导致庭审拖延的,应责令被告向原告、原告律师及法庭赔偿(在英美国家并不少见)。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不仅来自独立的审判权力和良好的待遇保障,也来自足够驾驭庭审的权威。在这一点上,法官的权力资源配置相当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