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民诉#——小额诉讼【二】
#闲话民诉#——小额诉讼【二】
中国正处在文化、理念、科技、经济和法律的重大变革和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突起,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已不堪重负。小额诉讼于2011年在无上位民诉法支撑的情况下,以最高院指导意见的形式出现。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正式将其纳入。2015年民诉解释又细化之。小额诉讼是现代社会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司法在技术方面向前迈进的标志。
但细看民诉法和民诉解释,小额诉讼制度还有很多空白和缺憾,留待以后继续完善。择几点商榷。
第1, 小额诉讼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下的再简易?
现行民诉法和民诉解释都将小额诉讼视为简易程序的一种,是简易程序之再简易。这种定性不妥,长远看对小额诉讼的一步发展也不利。首先,小额诉讼与民诉法下的简易程序截然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而简易程序下的管辖异议裁定可上诉;(2)小额诉讼不予受理裁定是一审终审,而简易程序中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3)小额诉讼一审判决属终审判决,而简易程序判决则实行两审终审。单凭这三个巨大差异,将小额诉讼归为简易程序之一种就属明显错配。
您可能会问,错配又咋样?why does it matter? 想想看,小额诉讼的目的是最高效的用司法裁判的形式定纷止争。为实现这一目的,它舍弃了冗长、复杂的程序安排,它不指望每步程序和每个结果都经得起严苛的挑剔,只要实现大致正义即可。未来这项制度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创新。而依附于简易程序会使制度创新大为掣肘。
第2, 小额诉讼判决何时生效?
很奇怪中国民诉法一直没有将二审判决何时生效加以明确。坊间流传各种说法。一说二审判决作出后生效;一说送达后生效;还有说宣判后生效的。在实务中,当事人和律师不胜其烦。你拿到一份二审判决,不知它是否生效,也不知何时生效。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其判决何时生效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为了最求快,小额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举证期限也短,审限也不长。追着赶着,到末了做了判决,还不知道这判决何时生效。举个实务中的例子吧。原告拿到小额诉讼判决,胜诉了。他会问,我是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呢,还是等到被告收到判决后再说。如果被告没有预留送达地址,也拒不领判决,我是要等法院公告期届满呢,还是咋办。有些莫名其妙吧。依我浅见,为追求小额诉讼的制度价值取向,当明确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第3, 审限要短,再短点。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诉讼审限确定为一个月。而民诉法和民诉意见确定小额诉讼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这个审限太长了,要短,再短点。
实务中,法官在简易程序里延长审限的办法通常包括:让当事人写申请,说有意和解,而且协商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或者将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这时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功能尽显。小额诉讼制度落实过程中一定要杜绝各种拖延审限的情况。痛快地给当事人一个结果,这是每个小额诉讼法官应铭记的执业标准。随着法官在庭审中权威的逐步建立,随着当事人和律师对法庭敬畏之心日渐成熟,最高院应当鼓励当庭宣判,甚至以当庭宣判为原则,以择日宣判或日后送达判决为例外。
第4, 建立法律人共同体最好的试验田。
小额诉讼可以为律师、学者体验法官职业提供良好的交流机会,可以为初任法官提供良好的培训。英美法律系统中,律师经过遴选,可以担任兼职法官,每年有一个月至多个月不等的时间作为裁判者来审理案件。这样的安排可以让律师更深刻地体会法官之不易和裁判者之权威,可以为律师和法官两个法律人群体之间的业务和人员良性交流创造机会。可以大胆地设想,中国的小额诉讼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同样,小额诉讼能为初任法官提供最好的培训,使其日后擢升为更高级别法院法官审理更复杂的案件积淀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