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国反腐败之路
关注中国反腐败之路
导言
就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案》,许多与美国有实质联系的跨国公司,早已建立了相应的公司合规制度。此外,不少跨国公司针对其营业地所在国的反腐败法规(特别是英国《反腐败法案》和欧盟《反腐败刑法条约》)也建立了相应的合规制度。相形之下,少有公司针对中国的反腐败法规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随着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关注不断提升,跨国公司也应当了解中国反腐败体系,并采取恰当的救济措施。
近十年来发生了不少引人关注的《反海外腐败法案》适用于中国境内腐败行为的案件[1]。在一些案件中,有关公司承认了在中国实施了贿赂行为。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中国政府并没有针对受贿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也鲜对有关跨国公司就其被指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贿赂行为提起控诉。
然而,去年年初,中国有关部门披露了针对葛兰素史克("GSK")和其它公司展开了反腐败调查。本消息在市场上引起轰动。
中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和法规散见于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了最具权威性的、规范中国反腐败行为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另外,中国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自2006年起对中国生效。
《刑法》依据受贿者身份的不同将贿赂行为分为两类,即"官员贿赂"(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商业贿赂"(对非国有企业或机构的代表行贿)。《刑法》中将"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i)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ii)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iii)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鉴于其定义宽泛,跨国公司在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商业往来时,应当尤其注意,否则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官员进行贿赂而引发严重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了一种对利益提供者的豁免情形,即未获得任何利益而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形。此外,《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也包括了一些豁免情形,包括以市场营销和推广为目的而赠送小礼品。
《刑法》对行贿者的处罚视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不同身份而定。具体而言,在官员贿赂的情形下,行贿者个人将面临拘役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被没收财产;而在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者个人将面临拘役甚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课以罚金。如果是单位为行贿主体,单位可能被处罚金,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则要比照个人行贿罪予以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对商业贿赂作出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处罚一般为人民币20万元(约合32,000美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如有)。另外,单位行贿的,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之联系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与中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在惩罚手段方面不尽相同。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相关条款规定,每一次违规贿赂行为,公司将会面临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个人则将面临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此外,违反该法案的个人还可能因每一次贿赂行为面临5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另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有权追缴公司和/或个人因有关贿赂行为而得到的一切获利。
经济处罚的方式在中国也被采用。《刑法》就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最多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设有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应处罚条款。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对行贿单位实施的金钱处罚与《反海外腐败法案》案件中的高额和解金相比显得较为温和。然而,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则是与《反海外腐败法案》相关规定的一项重大不同,应当受到在华工作的高管和其他个人的高度关注。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和中国《刑法》均对"外国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定义。如前所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较为宽泛,这就要求跨国公司采取广泛的视角来理解到底哪些个人可能成为该定义下的主体。与此相似,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官员也被指责在执行《反海外腐败法案》时拒绝将"外国官员"这一概念进行更具体的解释,而是仅仅将其定义为在任何政府机构工作的人,这不仅实际上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反而使得对其意义的辨别可能受到一系列非官方"因素"的影响。对于公司来说,要确保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和中国《刑法》,就需要在广泛意义的"外国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设计其合规体系。
中国反腐败的新路径
GSK案具有指导性的意义。2013年7月1日,公安部官方披露了GSK的高级经理涉嫌通过伪造的差旅开支向政府官员、医院、医生和医疗行业协会行贿。多个医药行业的跨国企业,如诺华、礼来、优时比和罗氏,都先后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调查。
中国政府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对企业建立反腐败新体制提出了要求,对中国境内的商业文化迅速产生了影响。通过GSK案这个例子,可以将中国反腐败行动的影响划归为三个方面:
影响一:必须将中国法律法规纳入合规计划
首先,近期动态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对贿赂行为采取强硬措施。除了一系列最近的反腐败案件,中国已经采取行动以增强其追踪腐败的能力。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生效,为政府解释其反腐败法律法规提供了指导。该解释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约合1,600美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为鼓励自首,还对相关减轻和免除刑罚作了详细规定。此外,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生效。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使得个人和企业得以在某些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有关的行贿犯罪记录。虽然上述反腐败措施仍然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但它们确实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带来了诉讼和信誉方面的相应潜在风险。
跨国公司应当更加重视中国的反腐败规定,并将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作为内部合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响二:对现有合规制度的考量和增补
第二,GSK案件提出了另一个更加深远的影响。GSK已经建立了内部和外部机制,在反腐败合规方面理应具有广泛经验以及大量资源,结果却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反腐败法律。甚至,在中国公安部披露GSK严重违规的几个月前,该公司还宣称其根据内部自查结果,并无任何违规行为。
假定GSK和类似的跨国公司在进行自查时遵守了一种普遍接受的反腐败调查制度("通用制度"),跨国公司或许有必要重新评估以下内容:(i)在现有通用制度下的程序是否充分;(ii)通用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是否充分;(iii)通用制度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更新。此外,通用制度潜在的缺陷也对一直沿用的合规体系的可靠性提出了疑问。
影响三:中国法律实施力度预期加大
第三,在中外对反腐败打击力度增大的形势下,我们能够预计来自中国、美国和其它国家的有关部门针对中国公司和其他跨国公司发起新一轮的反腐败调查和打击。许多公司对中国的事态发展尚采取观望措施,尽管已有部分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和巩固内部合规体系。鉴于执法部门对腐败行为的打击措施愈加频繁,潜在的违规风险亦与日俱增,被动等待已不再是一个诱人的选择。
要知道事态发展仍需时日,但假若影响一、影响二和影响三同时发挥作用,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反腐败合规制度将与经营全球业务的反腐败合规制度趋同。
在华的外资企业应当进一步审查和加强其反腐败合规制度,以减小潜在的运营风险。葛兰素史克案件和当下中国加强相关调查和执行的形势表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反腐败合规制度并不存在;应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以应对当地的法律要求、市场实践和地域风险。
对此,我们建议在华的跨国公司考虑采取以下措施:(i)建立或改进内部合规制度,以防范当地市场风险,抑制不合规行为的发生;(ii)适时更新此类制度,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和完全被执行。特别是应当对营销费用,如接待和研究费用,从财务角度对其进行密切关注。
此外,防范贿赂违规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恰当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包括员工、和利益相关第三方(如供应商、交易相对方和代理人等)。此外,我们还建议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如何应对当地行政调查的培训。此等措施同样能够帮助应对竞争者或其他相关方提出的无根据的指控或起诉。
本文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请联系:yangwantao@zhonglun.com
[1] 《反海外腐败法案》适用的案例包括:辉瑞惠氏,因提供国际旅行,接待和礼品给国有医院和国家医护人员被起诉(美国司法部处罚1500万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4500万美元); IBM(亚洲),因向政府官员提供不当现金、礼品、旅行和招待服务被起诉(追缴530万美元;270万美元判决前利息、民事处罚200万美元); 朗讯科技,因以"视察工厂和培训"的名义为中国政府官员提供海外旅行被起诉(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共计479万美元); 西门子,因在全球多个国家从事贿赂活动来赢取订单被处罚(罚金共计超过1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