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
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
一、引言
4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专门规定,该《规定》的起草可以追溯至工商总局于2009年开始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下称《指南》)编写工作。鉴于问题复杂、敏感以及执法经验有限,工商总局决定暂不制定内容全面的执法指南,而是优先就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规章。2013年以来,工商总局多次就《规定》草稿征求各界意见,并于2014年6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规定》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对专利联营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做出进一步规定;五是明确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对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结合最近的几个案例,对《规定》进行初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