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简析——兼评国税总局41号通知和20号公告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简析——兼评国税总局41号通知和20号公告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通知");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15年4月8日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上述两份文件均于2015年4月1日生效。至此,困扰实务界多年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终于有了较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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