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管新规解读系列(一):“八条底线”
基金资管新规解读系列(一):“八条底线”
(第一条、第十五条)
(第三条、第四条)
(第七条)
禁止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或者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正常的资金池业务,通常是指在资金端具有开放赎回设计、申购资金与资金运用方向存在期限错配的集合类资产管理产品。
违法"资金池"特点:盖帽游戏,资金来源与投向错配。
(第九条)
原"八条底线"规定杠杆率为不超过的10倍,新规将其下调为: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明确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是计入"优先级份额",并禁止通过嵌套抬高杠杆。
(第四条、第十四条)
(第五条、第十四条(八))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八条底线"新规仅简单规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为增强新规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对此进一步明确:
严格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未实现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