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之五大差异分析
中日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之五大差异分析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下,我国社会财富快速积累,财富人群不断壮大,各类财富管理机构蓬勃发展,已形成了初步的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体系。其中,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是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还未成熟,与外国银行相比客观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日本作为中国近邻,与中国同样有着相同的保守稳健的民族性格,因此在该方面更具有借鉴意义。为此,本文将重点从中日两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角度进行梳理,对比分析各自特点。希望在此基础上,能够为推动我国财富管理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一、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及其范围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又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对其涵义尚未形成统一界定,一般认为财富管理业务是为富裕客户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金融服务。笔者认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专门的服务体系及服务人员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的以投资理财为核心,包括金融规划、风险管理、税务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管理、房地产管理及资产转移、信托管理及信托产品推介、家庭顾问等多类型业务体系的新兴业务。财富管理业务是现代银行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是服务和竞争高净值客户群体市场的主要业务类别。不同银行机构财富管理业务的重点、特色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下图1.1中的业务范围:
图1.1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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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
各国银行机构财富管理业务具有不同的品牌、特点及运作模式,但笔者认为其普遍具有下图1.2中的主要特点:
图1.2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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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日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差异分析
在了解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概念、范围以及特点的基础上,该部分重点分析中日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营模式差异
在经营模式方面,我国在1993年之后开始至今一直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虽然最近有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但并没有上升到政策层面。而在日本,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兴起,日本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逐步放宽,分业经营制度调整[1]。日本商业银行开始了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混业经营,开展多样化金融服务和自主制定市场竞争性价格。应运而生的财富管理业务被三井住友和瑞穗等几大金融集团以及众多地方银行视为零售业务战略重点和新的效益增长点。具体分析如下图2.1所示。
图2.1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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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的金融机构存在分业经营与监管的限制,为能够给客户提供更中立、更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第三方理财开始出现。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财富管理机构,它们不代表任何金融机构,能够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客观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理财工具,提供度身定做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理财规划服务。因此,第三方理财本质上属于中介服务,所提供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但各行业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政策。目前,第三方理财行业面临无人主管的尴尬局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银监部门只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集资行为无权介入。正因如此,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存在着违法行为频发等诸多问题。
(二)产品结构差异
图2.2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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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2.2所示,基于不同的经营模式,中日两国银行金融产品结构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比如家族财富传承方面,在中国,分业监管之下商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信托业务,只能通过合作的方式完成。其中,2013年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合作在国内率先开展包括家族财富传承在内的信托服务就是最好的体现。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家族信托服务因此面临着产品种类单一性;税收制度空白性;监察制度局限性;财产运用域内性等不利因素。相比较来看,1997年日本实施金融改革允许银行业经营信托业,各大信托银行遂通过灵活的经营和优质的服务得以迅速发展,能够提供财产形成信托、贷款信托、金钱信托、年金信托、动产信托等十多种主营业务和不动产鉴定评价、证券代办、投资咨询等十几种兼营业务以及银行业务。同时,每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实行集中监管,信托机构的开业、整合、改组,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种类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都要经过大藏省的审批。经过长期持续的发展,日本信托业至今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规范信托准入门槛,针对家族信托业务实施牌照准入,考虑采取给予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财产信托牌照;创新服务主体,鼓励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家族财富管理子公司等措施。
由于国内外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民族文化差异,对财富管理的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国外习惯委托理财;而国内则更加偏向自主决策。这样的需要性差异也在影响着中日两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产品的结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图2.3所示。
图2.3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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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销服务模式差异
在营销服务模式方面,国内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定位在中间业务和负债业务不清晰,定位不准确,经营理念往往停留在推销产品上,没有做好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分析,导致重点业务都是办理大众化理财产品以及提供简单的投资咨询类,缺少了为客户私人定制产品。正因如此,国内许多所谓的财富管理顾问其实是金融产品的推销商。他们的盈利模式是佣金,利益驱动行为。理财顾问为客户推销的理财产品在很多时候是佣金比较高,而并非对于投资人最合适的投资。另一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数没有成立专门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独立部门或组织,而是将财富管理业务分配给支行、或者是支行与分行共同负责,这种不明确的运营营销模式,极易造成业务人员绩效考核的不公平、不合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今后应重点在开放式产品、另类产品及高端理财领域提高创新能力以及运营模式的规范上。
而对比地可以看到,日本商业银行服务着重于细节,依托于高密度的服务网以及先进的技术配合,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服务渠道。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具体分类信息,为客户私人订制理财方案。具体可体现为以下几点:
1
全面分析客户理财需求
日本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往往会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与层次进行相应的理财服务推介以及实行针对性的理财方式,通过详尽的市场调查,有效地根据客户资产情况,提供对应的高端优质服务。图2.4介绍了日本某商业银行顾客具体的分类与理财战略。
图2.4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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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重业务数据测算与分析
业务数据测算与分析是指为了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测算出理财客户的最低业务额。日本的商业银行不仅仅是依靠给客户提供咨询、投资方案等方式来获得收益,商业银行更多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产生的销售和管理成本来赚取中间费用、手续费以及资产管理费用。其更看重的是个人理财业务产生的直接受益,这也是日本个人理财业务的营销战略。
3
组建完善的财富管理业务中心组织架构
日本的商业银行根据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需求,建设了完善的财富管理中心组织架构,通过设立总行的财富管理部门管理各个分行的个人业务部,分行的个人业务部设置了财富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本地其各个支行营业网店的财富管理业务指导推动,财富中心同投行业务产品设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等联动营销,从产品的研发、科技部门软件支撑,总体流程设立,各个部门的任职培训,风险监管等环节,配合分行总行的人力绩效管理制度,通过强大的大数据系统支持,通过中心的指导有机结合,整体作战,产生出 1+1〉2 的化学反映,有效的为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提供了系统支持。通过下图2.5可以更直观了解日本财富管理中心组织架构。
图2.5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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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配置培养差异
兼具专业性和良好性格的复合型人才是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最重要一环,因为财富管理业务的专业复杂性,往往需要专业的人才提供服务。日本的商业银行非常关注财富管理业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而我国则明显不足。具体分析如下图2.6所示。
图2.6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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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监管差异
国内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监管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虽然近来监管强化趋势明显,但距离形成完整、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有较大差距,基本情况大体如下图2.7所示。而且国内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机构监管模式,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高度不统一,不利于在国内建立统一、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也不利于建立统一、及时的信息搜集和处理平台。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是高净值人士,此类客户更看重服务的私密性,在此方面,目前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同时,由于我国的监管重点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导致了刚性兑付的怪象,主要的金融风险由国内商业银行端口承受,对于传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与权益类产品审批条件不一。如果不及时出台监管措施对财富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将极易引发整个金融行业巨大的风险。
图2.7 资料来源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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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监管市场已有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监管法律与条例,与资产管理行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金融商品交易法》《投资信托与投资信托法人法》及《金融商品贩卖法》等。其中《金融商品交易法》是一部兼具灵活性和差异性的法律:一方面将股票、债券、外币、保险和信托等投资性金融商品皆纳入范围进行跨领域统一规制,提升信息透明度和对不当行为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将金融商品交易行为细分为四类,其中与资产管理最为相关的被称"投资建议与代理业"和"投资运用业",分别对应特有的注册规则。而且,这些法律同时体现着日本商业银行重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客户利益的特点,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要求从业者须确认产品与投资人的合适性,明白揭示所推荐商品可能涉及的本金损失情况以及重点监管销售过程的相关风险揭示与合规销售等问题。
三、结论
本文通过经营模式、产品种类与结构、营销服务模式及业务重点、专业人员配置及培养和市场监管五个方面,对中日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基于不成熟的金融市场,国内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不利于控制系统风险,提高经营、监管效率和平等竞争,未来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应当朝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改进,以实现银行风险的降低,竞争力的增强以及投资渠道的多元化;相对于日本商业银行业务分类清晰、服务专业、以客户为导向,国内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定位不清晰,未来应着力于开放式产品、另类产品及高端理财领域创新以及运营模式的规范上;日本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用人、激励机制以及来自技术团队的强大技术支撑,而中资银行虽发展迅速,但是在人才培养和配置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技术资源支撑力度的差异,也恰恰导致了中日商业银行产品种类丰富程度的不同;中国监管市场近几年来面对逐渐开放的金融市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监管体系,而日本监管市场已有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监管法律与条例,把控整个金融体系,这值得中资银行借鉴。
注:
[1] 冯菁. 中外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差异分析——以中国工银行和美国花旗银行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4,04:119-120.
参考资料:
[1]魏明悦.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2]黄华灵. 中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比较分析与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3.
[3]赵 涛. 海外家族信托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博士学位论文.2017.
[4]李娜. 中国信託業に係る規制のあり方に関する研究.立命館法学2016年4号(368号).
[5]日本金融庁 HP http://www.fsa.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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