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网络购物,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来了,网购达人们又要开始摩拳擦掌准备血拼一把。然而,消费者网购前可能根本不会注意,一些网络电商会规定,如果网购消费者维权,必须向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正是因为这样的条款,一些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路途遥远、时间成本以及各种费用成本高昂的原因,放弃维权起诉,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那么,网购消费者到底应该去哪起诉维权呢?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销售者既可能侵权,又可能违约
网络购物一般都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的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或者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缺陷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此时,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就产生了违约与侵权两种竞合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生竞合的时候,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由起诉。
二、侵权责任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例如,消费者张某网购了一台电视机,购物时收货地填写的是其住所地,张某浏览网页看到虚假宣传后,下订单的地点是其住所地,在选择侵权诉讼时,张某的住所构成侵权行为实施地;张某收到电视机的地点也是其住所地,其住所也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对于张某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其住所地,张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所以网络购物合同也适用协议管辖。
四、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条款不一定有效
虽然网络购物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但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条款不一定有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在注册成为某网站的会员前,网络购物平台通常会以链接的方式指向其《服务协议》,消费者同意该《服务协议》后方可注册。通常这类《服务协议》就包含着协议管辖条款,该条款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
如果消费者因使用平台服务产生纠纷,或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而网络购物平台本身也是销售者,那么就有可能要适用该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呢?我们展开讨论。
(一)在形式上,若《服务协议》的管辖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属于无效条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网络购物平台的《服务协议》只是在注册页面中以链接方式存在,消费者进入注册页面时,"同意《服务条款》"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消费者只要填写用户名、密码等信息,无需阅读《服务条款》即可注册;或者协议管辖条款没有任何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这些协议管辖的格式条款,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其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不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
参考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辖字第00253号孙丁丁诉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二)在内容上,若《服务协议》的管辖条款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管辖条款约定"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是强迫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只能到经营者所在地起诉,明显试图用高昂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逼迫消费者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
通常网络购物的商品价值不过几十元、上百元,如果到外省提起诉讼,往返路费都将超过商品的价格,更不用说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可能的多次庭审产生的巨额诉讼成本。因此,上述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加重了其责任,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辖终3214号江金龙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五、网络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在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前提下下,则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之诉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必然有管辖权,但对于网络合同购物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收货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