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邮币卡电子盘投资纠纷的民事法律救济(上篇)
有关邮币卡电子盘投资纠纷的民事法律救济(上篇)
一、前言
近期,有客户因在北京某邮币卡电子盘交易市场投资遭受重大损失而向我们寻求法律帮助。轻则亏损离场,重则倾家荡产,这在邮币卡电子盘市场早已不是新鲜事。
邮币卡电子盘市场由于概念新、风险高、参与者众多而备受各方关注,以及多家主流媒体均曾对此作过专题报道1。
那么,邮币卡电子盘投资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否合法?能够采取何种民事法律救济手段挽回损失?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二、概述
(一)概念特征
邮币卡电子盘市场,与实物交易市场相对,主要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等艺术品为交易对象,采用类似股票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在进行定价、托管之后发行上市,由投资者在线上平台进行电子化、集中化的交易。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描绘邮币卡电子盘市场,我们将其与现货、期货及证券市场进行比较:
(二)参与主体
邮币卡电子盘市场的核心参与主体包括:
平台公司(交易所)
主要负责接收藏品,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藏品进行鉴定、定价并入库,提供统一的托管、提货服务,并配有电子交易系统供投资者在一级市场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在邮币卡电子盘盛行的2015、2016年,全国范围内的"文交所"有大大小小数百个。由于缺少监管,很多时候,平台公司的股东也会入股庄家,成为庄家的股东。
发售人(庄家)
主要负责在线下收集藏品,经平台公司鉴定、定价、入库后,通过交易平台对藏品进行线上发售,因其持仓较大,对于交易品种达到"控盘",通常亦被称为庄家、主力,通常在藏品价格高位时出货变现以谋取暴利。除了资金优势外,邮币卡电子盘市场由于缺少监管,庄家通常还占据着信息优势和持仓优势。庄家会根据其持仓情况推算外面流通盘的比例,甚至可以通过交易所盘面的后台看到个人持仓情况。
投资者(散户)
在完成交易平台开户后,即可参与新藏品的申购,以及线上藏品的买卖,旨在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实现套利,同时享有通过平台公司提取现货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绝大多数的邮币卡电子盘投资者旨在交易套利,而极少会提取实物。但是实际上,投资者往往是在庄家高位出货时接盘被套,然后在连续的一字跌停板中没有任何卖出机会,进而蒙受巨额损失。
除上述三类市场主体外,邮币卡电子盘市场的参与主体还包括所谓的会员、代理商、经纪商、加盟商、授权服务商等。一方面他们往往会作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他们也会帮助平台公司、庄家及交易品种进行鼓吹、宣传,以吸引和发展更多人参与到邮币卡电子盘投资当中,让更多的场外资金进入以推动产品价格的进一步飙升。
(三)庄家的获利手段 9
与股票二级市场类似,邮币卡市场是不创造价值的,而是一个财富再分配的场所,是一个零和甚至负和的博弈(存在手续费和印花税)。庄家旨在从众多的邮币卡投资者手中谋取暴利,那么庄家究竟是如何获利的呢?
一级市场
庄家会先从现货市场(线下)以很低的价格收集藏品,比如大量2块一枚的邮票,之后在电子盘上(线上)按照20元一枚的价格以新票申购的方式出货给投资者。这种情况下,庄家只需要出掉10%的货,就完全收回了本金。
二级市场
在产品上线后,庄家的获利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拉升-出货–吸盘–吸筹,循环往复。
拉升:
发售人通常把5-15%比例的原始票用于新票申购,而70%以上的原始票仍然在发售人手中,以达到控盘。盘面的上涨和下跌本质上源自于资金的推动。一直有人出价有人买,盘面会上涨。由于外面流通盘的比例很低,发售人仅需以较低的成本就能完成价格的大幅拉升。
出货:
在价格拉升到较高位置后,发售人会开始出货。为了保证有足够多的投资者接盘,发售人会采取"唱多做空"的策略,包括聘请专人在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以及各类投资社群中大肆散布"将有大资金进场扫货""明天涨停""价格在XX天内会突破XX元"等消息,而听信消息的投资者看到此前一路向上的陡峭的价格曲线,开始进场接盘,而发售人恰在此时悄然出货获利。
吸盘:
随着发售人大量出货,盘面买盘资金逐渐减少,藏品的价格开始下跌,市场逐渐恐慌。为了能够重新获取更多低价的筹码,发售人通常会挂大量卖单,持续将盘面封在跌停,导致价格急速下跌且无法交易,进而导致投资者甚至没有止损离场的机会。
吸筹:
价格下跌至一定程度后,发售人低价购买投资人的筹码,直至再次达到控盘水平,为下一步拉升做准备,循环往复。
三、法律属性及相关规定
(一)邮币卡电子盘的定性
一方面,邮币卡电子盘市场来源于商品现货市场,初衷是给收藏品玩家提供更广阔、更便利、流动性更强的交易平台。具体而言,在邮资票品、钱币、磁卡等交易对象上线后,由平台公司对实物进行托管,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提货服务。因此,邮币卡电子盘交易具有艺术品产权交易的特征。
另一方面,邮币卡电子盘交易的交易目的(通过风险投资博取收益)、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10、连续竞价11、电子撮合12、匿名交易12等集中交易方式)、交易制度(多为T+0或T+1),以及极少涉及实物交付等诸多方面,与证券期货交易极为相似,具有十分明显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因此,邮币卡电子盘交易具有金融产品权益交易的特征。
就上述两个方面,我们理解,艺术品产权交易的特征是邮币卡电子盘的表象,而金融产品权益交易才是邮币卡电子盘交易的本质。据此,我们理解,邮币卡的法律性质接近"商品期货"和"实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而言,考虑到邮币卡电子盘没有保证金制度且为单向交易之特点,我们认为,邮币卡电子盘在本质上应定性为实物资产证券化。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
首先,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不存在对于邮币卡电子盘相关的规定。但是,如前所述,邮币卡电子盘在本质上为实物资产证券化。因此,我们理解,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2011年至今发布了多份与邮币卡电子盘市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大致梳理如下:
中央文件
地方文件
四、合法性分析
关于邮币卡电子盘市场和邮币卡电子盘交易的合法性,不妨从法律、法规及法理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然而,根据客户反馈及媒体报道,邮币卡电子盘市场普遍存在庄家操纵市场,以及相关人员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现象,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
(二)法规层面
在法规层面,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ⅰ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ⅱ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ⅲ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14、ⅳ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ⅴ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15、ⅵ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然而,根据客户反馈及媒体报道,邮币卡电子盘市场存在大量的与前述规定相悖的现象,包括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设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等,与前述法规规定相悖。
(三)法理层面
在法理层面,如前所述,邮币卡电子盘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制度等多个方面与证券、期货极为相似,属于变相的证券期货交易,本质上是实物资产证券化,因此具有十分明显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应属于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学界通说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与行政法类似,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而这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从法理角度,"法无授权不可为" 是公法部门的基本原则。如果某一经济行为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应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得实施该行为。因此,即使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创设邮币卡电子盘市场并进行相关交易,本身即违背了法理。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法理层面的分析,我们认为,邮币卡电子盘市场及邮币卡电子盘交易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注:
1. 参考央视频道2015年10月25日《朝闻天下》及2017年9月8日《今日说法》"安贵"迷局的相关报道。
2. 参考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相关规定。
3. 参考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相关规定。
4.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5.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6.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7.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8.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联席会议由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9. 参见知乎"邮币卡是骗局吗?"老金金融笔记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138703。
10.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11. 连续竞价,是指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12.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13.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14. "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15. "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鉴于上述,投资者在遭受损失后,能够采取哪些民事法律救济手段?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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