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简析《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一、引言
2018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对外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微博客规定)),共十八条,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和《微博客法治进程的重要指引》两份文件以附件链接形式公示。本文拟就《微博客规定》条文进行简析,以期帮助相关企业、个人迅速了解、掌握《微博客规定》主要内容及精神。
二、《微博客规定》主要内容
1.微博客信息服务的定义
根据《微博客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微博客规定》规范的是提供和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的行为。也就是说,从主体上看,微博客平台的运营者和用户都应受到《微博客规定》的约束。从行为方式来看,除文字、图片等方式外,《微博客规定》还明确提到了视频形式,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以文字、图片为主要交流方式的社交工具外(如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知乎等),近期兴起的视频社交媒体同样应被纳入《微博客规范》约束的范畴(如陌陌、火山、快手视频等)。
2.资质与监管
根据《微博客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微博客规定》强调了微博客服务提供者的资质问题,实质是禁止有关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从事不属于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因此,有关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着手进行自查,确保自身所开展的平台业务与功能均取得相应资质或授权。
3.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具体义务
根据《微博客规定》有关内容,我们将微博客服提供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归纳为以下几点:
1)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微博客服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2)制定平台服务规则
微博客服提供者应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认真、核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4)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信息安全
微博客服提供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5)制定管理制度并向网信办备案
6)审核实名认证账号信息并向网信办备案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7)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微博客服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8)禁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事前评估新技术、新功能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10)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微博客服提供者应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11)提供必要支持
微博客服提供者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同时,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2)保存日志信息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根据《微博客规定》有关内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简评
1.《微博客规定》是互联网法治成果的具体化
从上述归纳的微博客服提供者与使用者应履行的义务来看,我们认为,《微博客规定》是我国互联网法治成果的具体化。《微博客规定》中关于建全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落实实名制、明确服务管理原则等内容,实质上是对《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成果的具体运用与体现。
2. 《微博客规定》是对微博客领域互联网的专门管理
2017年以来,国家网信办先后公布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群组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公号规定》)等互联网法律法规。从内容上看,《群组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公号规定》提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多个账号,或以集团、公司、联盟等形式运营多个账号的使用者,应要求其提供注册主体、业务范围、账号清单等基本信息。我们不难发现,上述内容与《微博客规定》的内容与精神高度一致,都是对《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成果的具体运用与体现。
但从对象上看,以《公号规定》为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由此可见,《工号规定》、《群组规定》、《微博客规定》虽然内容与精神高度一致,但其规制的行为与行为主体不尽相同。因此,可以说,《微博客规定》是对微博客领域互联网的专门管理。
3. 美中不足——处罚条款不够明晰
尽管《微博客规定》弥补了微博客领域互联网法律文件缺失的空白,并保持了与《网络安全法》等互联网法治成果与精神的高度一致,但关于如何对违反《微博客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我们认为在条文中表达的不够清晰。
《微博客规定》第17条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条文并未对“有关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尽管《微博客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但鉴于此处条文的措辞仍采用“有关部门",我们认为这其实是为公安机关的介入留下一定空间。至于“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应该是指《网络安全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企业同样应当注意对有关国家标准的学习与落实,国家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同样是我国推进互联网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与参考。因此,除相关法律法规外,我们同样建议企业认真参考有关国家推荐标准内容进行合规自查,以防因不合规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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