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 | 私募基金如何抓住机遇?
市场化债转股 | 私募基金如何抓住机遇?
一、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政策要点
二、如何借助私募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1.政策鼓励
《债转股意见》鼓励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即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1)
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2)
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
(3)
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专项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模式
在《债转股通知》发布前,已存在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运作。即由第三方实施机构设立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以基金为主体承接银行债权并将该等债权转为对象企业的股权。
在过往以基金方式开展的银行债转股实践案例中,银行多选择由其关联公司作为GP设立基金实施债转股。
例如,在2016年10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钢集团")开展的首单央企市场化债转股交易中,建设银行与武钢集团共同设立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双GP模式,分别为建行集团旗下建银国际下属公司天津建银国际金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武钢集团下属基金公司。该基金LP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对象企业武钢集团自有资金与基金募集的社会资金,武钢集团与社会募资比例为1:5。基金资金用途包括部分直接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也包括承接建设银行对武钢集团享有的到期债权并转化为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
《债转股通知》发布后,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途径得到进一步明确,结合过往市场实践中的运作模式,基金参与债转股交易的主要模式如下:
如上图所示,基金参与债转股交易的主要步骤包括:
(1)
具有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实施机构牵头设立债转股专项基金,并可通过对象企业自有资金、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资金等撬动社会资金共同作为LP资金参与债转股基金;根据对象企业的具体诉求,对象企业可能向基金选派一名普通合伙人(即GP2)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2)
债转股基金受让银行对对象企业享有的债权,受让资金来源为债转股基金所募资金。
(3)
债转股基金将其对对象企业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对对象企业享有的股权,或以其对对象企业享有的债权置换对象企业持有的下属子企业的股权等优质资产。例如,在云南锡业集团与建设银行债转股交易中,债转股项目资金除用于置换对象企业股权,亦用于对云锡集团下属关联公司及其优质矿权进行投资。
(4)
根据不同交易安排,债转股基金亦可选择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私募基金参与对象企业的股权投资,其取得收益并实现退出的主要方式,包括大股东回购、所投资企业上市或被置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二级市场退出等。
为获得进一步投资保障,私募基金可考虑与对象企业及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的远期收购协议,设置管理层业绩指标等对赌条款,要求控股股东在对象企业经营业绩未达标情况下对企业股权进行回购等。
除前述直接参与债转股交易的模式外,私募基金亦可持续关注债转股市场,在债转股对象企业中发掘优质资产,接手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在债转股交易中取得的对象企业股权,发挥自身在投资管理运作方面的优势,对企业进行运作整合后实现盈利退出。
私募管理机构亦可参与债转股实施方案及资产处置方案的咨询及论证,并利用自身在资产盘活、被投企业管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受托管理债转股资产。
三、结语
自2016年国务院推出市场化债转股政策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成立债转股专项资产管理公司,市场上亦不乏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实施案例。但与此同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推动债转股发展、降低企业杠杆率,亦存在大规模实施的障碍。将银行持有的债权转化为银行所属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类资产,银行的投资风险和退出风险均进一步加大,同时也对其产业投资和股权管理能力提出了较大挑战。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各类市场化债转股的途径得到进一步明晰,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实施机构可充分发挥其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方面的优势,挑选优质的对象企业及资产,募集社会资金开展债转股业务。
根据《债转股通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包括财务公司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债权在内的多种类型债权均被明确纳入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范围,从而丰富了私募机构的项目渠道,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同时,私募机构亦需提升债转股领域专项经验,对债转股企业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关注转股价格及转股程序等相关要求,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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