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政府投资管理新要求 |《政府投资条例》亮点逐解
把握政府投资管理新要求 |《政府投资条例》亮点逐解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投资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不仅确立了政府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还对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本文将结合我国政府投资法律体系的现状,对《政府投资条例》的亮点进行分析。
政府投资法律体系
政府投资是政府直接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条例》定义"政府投资"为"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囿于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不一致,大量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我国政府投资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在下表中梳理了部分现行有效的、涉及政府投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由此可见,在《条例》正式发布前,我国政府投资法律体系一直存在着制度规范效力层级低、适用范围狭窄、投资决策混乱等诸多问题。《条例》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述问题,统一协调全国的政府投资制度、避免地方政府投资混乱。
效力层级 |
生效时间 |
规范名称 |
主要内容 |
行政法规 |
2004年 7月16日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将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并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且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引入市场机制。 |
部门规章 |
2010年 12月31日 |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 |
规定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要求,包括审计原则、重点审计内容、逐步开展绩效审计、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等。 |
2014年 3月1日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
对国家发改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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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9月21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 |
对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达到的实际效果的评价工作进行规定,包括确认工作程序、成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并提供了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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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4月21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 |
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包括调整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建立健全政府投资专项管理制度、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积极利用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信息公开、加强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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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规范文件 |
各地方政府结合地区发展要求与地方实际情况,纷纷出台多项与政府投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房山区、海淀区、通州区、石景山区、密云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办法、项目评审管理规定、项目审计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后评价办法、项目代建制管理等。 |
《条例》亮点分析
(一)严格投资范围,明确投资方式
1、主要投资公共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
《条例》要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政府投资范围。对运营后有盈利保障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限制政府投资资金的投入的方式进行资源的高效配置。
2、明确投资方式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3、建立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条例》要求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1、对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度:
内容 |
具体规定 |
编制 报批文件 |
编制主体: 项目单位
报批文件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审批 办理方式 |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
有关部门 审批方式 |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i)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ii)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iii)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iv)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简化审批 制度的情况 |
对于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部分扩建、改建项目,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1],或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
2、对于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即,项目单位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及地方针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三)确认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的约束力
内容 |
具体规定 |
作为控制项目 总投资的依据 |
《条例》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
对投资概算超 出情况进行报告 |
《条例》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投资概算增加 须按原程序审批 |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四)规范项目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项目单位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法律义务 |
法律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项目单位若违反前述义务,将被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项目单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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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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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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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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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五)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内容 |
具体规定 |
编制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 |
(1)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主体: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2)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 (i)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ii)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iii)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且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
加强监督检查 |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信息共享 和公开 |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
项目后评价 |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
结 语
《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将使得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精准化,并会对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注]
[1] 该类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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