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 个人破产程序
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 个人破产程序
前言
近年来,由于内地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在市场体量增长的同时,债务违约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权债务确定。另外由于内地和香港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在香港的追偿。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常旷日持久且费用高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来促进案件的解决。
本系列文章将就香港法律项下的法定偿债书作相应的简介,以供参考。
法定要求偿债书
法定要求偿债书,简单来说是一份正式的催款函,债权人要求收到该文件的债务人在21天内支付所欠款项。若债务人未能按时付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呈请书要求债务人个人破产/公司清盘,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向法院证明 就呈请书依据的债项,"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
在香港个人破产程序和公司清盘程序受不同的法律规管,由于篇幅关系,我们将在本文中仅就个人破产程序及相关的法定偿债书进行介绍。
香港的个人破产程序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2)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基于如下理由提出破产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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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总额相等于或超过$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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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偿付的确定款项,并且是无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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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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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待处理的申请法定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的程序。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A条之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3星期(21天)内不能按照法定要求偿债书的要求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则被视为"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债项"。
基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个人破产程序简要流程如下图:
个人破产基本程序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格式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格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针对个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同,就法院的判决的债权,应立即支付的债权以及将来支付的债权分别应使用《破产(表格)规则》中表格162、163或164。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能完全遵照法律所规定的表格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不一定会导致该法定要求偿债书被撤销。但是如果债务人因此受到损害或者导致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则法庭会撤销该法定要求偿债书。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发出对象
如果是针对个人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该个人必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并且在破产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破产呈请提交前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a.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b.在香港经营业务。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
根据香港的《实务指引》,针对个人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须作出一切为使法定要求偿债书得到债务人的注意而属合理的事情,并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安排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以面交方式送达"。
如果债权人已经"作出一切为使法定要求偿债书得到债务人的注意而属合理的事情",但未能成功面交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可以安排替代送达,通过在报章上登广告的形式完成送达。就向个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具体细节,在《实务指引》中有详细的规定。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影响
在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21天后,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法定要求偿债书的要求,债权人则可以提出破产呈请。该呈请如果被批准存档,则需要通知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会将案件存档,并成为可以公开查册信息。破产呈请是公开的信息,通常香港各银行会对法院存档的破产呈请常年进行查册,一旦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呈请在法院存档,银行通常会立即得知。
由于破产呈请的存档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此时,如果债务人尚有融资协议或担保协议在履行,往往会触发融资协议或担保协议的违约事件,而造成全部债务加速到期,给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造成更大的负担。即使,债务人没有任何尚在履行的融资协议或担保协议,破产程序的存在,也会对债务人造成很大影响,比如资金被冻结,无法安排融资。另外,如果破产命令最终被批准,资产处置需要考虑的时间是从破产呈请存档的时间开始,因此破产呈请存档后,债务人进行的资产处置或业务行为都有可能在其后被管理人撤销。
破产命令签发后破产人受到的限制
首先,破产人必须立即将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破产人必须向受托人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不得有隐瞒、转移资产等行为,否则都属犯罪。
受托人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但是对于破产人的消费会有很多限制。通常破产人不能拥有高价物品,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坐出租车、自费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等,不能申请信用卡及申请贷款。通常受托人也不会容许破产人为已经购买了的人寿保险继续供款。
另外,很多专业行业不允许破产人继续持牌执业,如律师、证券交易商、保险经纪和地产经纪等。破产人也不能担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债务人对应法定要求偿债书
根据《破产规则》第4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阶段(18日内)债务人可申请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
债务人的此项申请需同时提交誓章支持。法庭就是否准许申请会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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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否有金额多于法定偿债书中债务的反申索、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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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否有实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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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有关债务是否拥有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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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根据《破产规则》第48(5)条认为有其他基础需要作废。
在债权人提起破产呈请后,债务人也可以提起对破产呈请的反对。除了上述将法定偿债书作废的理由本身,在香港的案例中,债务人也依据以下理由成功反对破产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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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押后呈请,以便进行个人自愿安排(如有合理机会进行个人自愿安排,法庭可容许多次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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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证明已达致和解,和解中需有代价(Re Selectmove Ltd [1995] 2 All ER 531 (CA, 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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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法定偿债书没有根据要求送达( Re Lorea Cheung HCB 393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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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整个债务(Re ICS Computer Distribution Ltd [1996] 3 HKC 440为公司清盘案,但当中的理据可用于破产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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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债务的金额(Re Kwok Chok Yee [2000] 2 HKC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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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建立债务及债权的合约无效或可能无效(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v Etridge (No 2) [ 2002] 2 AC 773(HL); Li Sau Ying v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td (2004) 7 HKCFAR 579, 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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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受押人以低价出售已抵押的房产(Re Lam Lau [2003] 2 HKC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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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自己并非真正需要为债务负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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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声称自己有足够能力偿还债项,因此法庭不应发出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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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呈请是滥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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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争议自己并非以香港为其居籍,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以该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Re 林哲民 CACV149/2012)
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同债权人的沟通
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对债务有实质性的抗辩,但是仍然提出破产呈请,一旦破产呈请被驳回,债务人可以以恶意诉讼为由向债权人索赔损失。因此,如果债务人对被追索的债权有确实的异议,应该以书面方式告知债权人对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异议。如果对债权有实质性的抗辩,应该以书面方式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这样如果此后在法庭程序中成功抗辩法定要求偿债书,债务人则有机会以恶意诉讼为由向债权人索赔因法定要求偿债书或破产呈请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需要考虑的风险
债权的确定性
首先,由于法定要求偿债书是处理确定的债权,如果债权存在有实质性的争议,法庭会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或驳回破产呈请,要求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因此债权人在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债权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争议(substantial grounds to dispute debt)。
如果存在实质性的争议,法定要求偿债书会被债务人挑战,不但不能起到作用,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债务人抗辩所发生的法律费用。虽然对债务违约类型的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确定,但是也有机会出现实质性的争议。债权人通常要审核相关协议的条款约定是否清楚,是否会产生歧义而导致争议。例如,在履行协议时,债权人是否完全依据协议履行了义务,是否依据协议的要求发出了必须发的通知,特别是催收通知和违约通知等。有时欠付金额的计算也可能产生争议。
就此,对于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债权人在决定是否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之前,应该向专业的律师提供案件的文件,由律师审核全部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后,才采取下一步行动。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
由于内地的金融类合同通常会有个人保证作为担保文件。因此,很多情况下,需要向作为担保人的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此时,需要考虑法定要求偿债书是否可以面交给债务人。
如果债权人同债务人仍然有联系,一般可以安排一次同债务人的会谈,如果债务人出席会谈,可以在会谈过程中将签署好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送交给债务人。即使债务人在内地,也可以在内地安排向债务人进行面交法定要求偿债书。
如果债权人同担保人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且也不知道担保人的实际住址或办公场所,就需要安排针对债务人在香港的查册,查看债务人是否是香港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在香港是否有诉讼记录,物业交易记录。通过这些可以公开查册的信息确定债务人的地址作为最后已知地址。然后再根据《实务指引》的要求安排尝试送达,在所有尝试送达都未能成功后,再安排在香港的报章上刊登广告作为替代送达。
提起破产呈请需要慎重
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法律费用并不高。如果债权人同债务人在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可以进行合理的沟通,通常双方都不会产生高额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债权人一旦提交破产呈请,债务人进行反对,则双方都可能会产生高额的法律费用,而按照香港法律体系的原则,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法律费用。此时,债权人的费用风险会大大增加。
另外,债权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目地通常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以使债务得以解决,在不提起破产呈请时,双方可以随时进行和解安排。如果提起破产呈请,由于管理人的介入,在法律双方的和解安排将会更为复杂。同时,破产呈请的撤回是需要法院批准的,而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撤销是债权人可以直接发函确认的。
最重要的是,债务违约通常意味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如果最终进入了破产程序,债权人需要同所有其他债权人按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最终就自己的债权可能只能得到少部分清偿。
小 结
针对个人签发的法定偿债书近年来在涉及内地的金融债务违约中使用得越来越多。虽然在香港个人破产的时限是4年,但是对于商业人士来说,个人破产不但会对破产期间的商业运营和个人生活造成非常大的不便,而且破产记录也会对该人士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因此在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债务人通常会认真对待,从而促进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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