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信托项目履约影响的法律分析
疫情对信托项目履约影响的法律分析
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及其责任承担
1.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前述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为: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及客观性。
2.不可抗力的责任减免前提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又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前述规定,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减免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可能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1)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不可抗力与民事义务、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不能履行合同;(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满足前述条件后,还需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判断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或解除合同。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能属于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且影响至其他国家的疫情,属于突发性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即便是医学专业人士也无法预见。因此,这种突发事件,截至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客观存在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以下简称"《非典审判执行通知》",已失效)第三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该规定虽然已经失效,参照其精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可能会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中也确认了一审、二审法院关于"非典"属于不可抗力的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其并不必然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还需进一步判断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判断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或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可否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主张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根据《非典审判执行通知》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第(三)项的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非典审判执行通知》颁布时,我国尚未确立情势变更的正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根据"合同是否能够履行"进行了区分,将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合同,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对于客观上能够履行但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法解释(二)》承继了《非典审判执行通知》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的精神,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事件界定为情势变更。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适用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客观上可以继续履行,只是继续履行会使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启动机制不同。法院可主动依职权适用不可抗力,但适用情势变更需当事人自行主张。
(3)目的不同。不可抗力是减免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旨在合同/民事义务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时,减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情势变更的主要目的为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时,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客观上能够履行,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事宜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信托项目履约的影响
(一)对资金端交易文件的影响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下发了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以某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约定为例,关于信托收益核算日的约定通常会说明"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或"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提前到该日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若信托合同中约定核算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则核算日会根据春节假期的延长相应顺延,该核算日不受影响;若信托合同中约定核算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提前到该日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例如核算日原本为工作日的1月31日或2月1日,但由于《通知》于春节假期期间下发,应提前到春节假期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即除夕前一日(1月23日),在春节假期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无法预见该等溯及既往的调整,因此导致信托计划的核算受到影响。
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春节假期延长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信托公司应根据信托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延期履行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项下核算信托收益的义务。
(二)对交易端合同的影响
1.关于交易对手逾期支付交易合同项下款项
如第一部分第(二)点所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必然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还需进一步判断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虽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但是如果其并不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仅是对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则本次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交易对手仍要履行合同项下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也需根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因此,对于小微金融信托项目,确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为属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可以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关于交易对手未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进度考核指标
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之间通常会对用款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例如约定在特定时点上交易对手需保证用款项目建设面积达到一定数量等。在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情况下,鉴于各地政府可能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流动与人群聚集,如果客观上导致部分工程施工人员无法及时返回施工现场参与用款项目的各项工程施工,可能会造成用款项目工期延误进而使得交易对手无法及时完成交易文件约定的相关进度考核指标。
参考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编号为(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延迟交房责任的认定,在"非典"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所在地三亚市政府部门发文禁止建筑企业录用外地民工,基于当事人已于禁令发布前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且当地建筑行业的建筑工人大部分来自外地的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招募足够的工程人员按时完成争议项目的施工建设,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非典"疫情对争议项目的建设施工完成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对当事人因"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延迟交房责任主张免责予以支持。
对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言,若因未来疫情的变化导致用款项目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禁止开展工程建设或对施工人员的招募、聚集等情形予以限制从而严重影响到用款项目的建设进度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用款项目工程施工延期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范畴,交易对手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未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用款项目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也因此存在免责事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