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构成犯罪吗?
隐瞒病情构成犯罪吗?
根据近期的新闻报道,已有多人因故意隐瞒新型冠状病毒病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企业来说,特殊时期,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骤然上升,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不当行为极易触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诸多罪名。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筛查,并如实报告疫情。如果企业在筛查中存在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最终出现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的后果,企业及其主管人员也同样会面临牢狱之灾。基于篇幅限制,本文将着重探讨企业涉及隐瞒病情相关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据湖北日报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例因故意隐瞒病情或密切接触史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本次疫情中,有疫源地接触史的人群具有较高的发病风险,相关人员如果未履行规定的传染病报告义务,并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就极易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1、故意隐瞒有关到访疫区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等情况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潜伏期较长,并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因此,有在疫源地停留经历的人群极有可能成为病原携带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全国多个省市对此也纷纷提出从疫情高发区返乡的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如果有疫情高发区接触史的人员对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故意隐瞒或谎报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编造虚假返乡日期,司法机关可通过行为人的隐瞒行为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存在携带病原体的可能,并根据其具体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或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进而追究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2、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和放火、爆炸、驾车冲撞等典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同,疫情传播本身往往不具有暴力性和显像性;但是,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却恰恰体现在,病毒在无声无息中急剧扩散,最终导致难以控制的后果。相较于其他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疫情传播极易对社会公众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对于隐瞒者而言,其在隐瞒病情或密切接触情况后,又出入社区、车站、商场、影院、工作单位等公共场所,与大量人员密切接触,无疑将急剧升高疾病传染的可能,严重危及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本身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扩散性,因此在对隐瞒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别标准上,司法机关也极易降低认定标准,即使行为人所处空间有限或所接触人员固定,但是考虑到疾病传染的蔓延性,新型冠状病毒亦会扩散至公共空间,并进而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此时即使行为人本人未进入公共空间,或未与大量人员接触,其仍有可能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3、最终被认定为确诊病例
如前文所述,本次疫情的严重程度体现在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上,一旦行为人被确诊,就意味着其此前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其隐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上升至刑事违法的程度。因此一旦行为人被确诊,其瞒报行为即达到犯罪构成标准。
当然,对于经过潜伏期没有被确诊的有疫源地接触史的人群,也不可抱着侥幸之心——尽管其隐瞒事实、拒不接受检疫或隔离的行为,虽最终不致危害公共安全,但相关行为也会因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制度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疫情当下,企业复工人员如果在休假期间恰好到访过疫区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就应及时向排查人员如实报告情况、接受健康监测,配合企业对员工的筛查与信息登记,切忌故意隐瞒实情、随意出入公共场所,放任病毒传播,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先入病房后入牢房的双重恶果。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关于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在疫情防控时期,企业有审查、报告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病人信息情况的义务。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在刑事合规视角下,如果企业对员工疫情情况筛查不力,企业自身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亦会面临刑事指控。在当前的疫情防治中,企业的刑事风险行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对疫情情况知情不举。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有向卫生防疫机构如实报告疫情的义务。如果企业事先已掌握员工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以及其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的情况,但隐瞒不上报并放任员工返岗的,极有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恶果。
2、企业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地出台了有关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对企业复工后的防疫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复工企业必须采取测量体温、出入登记、实时监测并上报员工身体情况等防控措施。如果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定排查职责,造成人员漏管、漏控、漏报的,亦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后果。
从刑事法理上看,当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如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将构成不作为犯罪。就法律责任而言,无论是知情不举,还是审查疏漏,都可能造成病毒扩散;一旦出现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后果,企业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亦会面临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风险。同时,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审查义务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还可能面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风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但由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司法机关在对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进行法律解释时,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从目前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刑事政策上看,对于知情不举或审查疏漏的企业,司法机关亦有可能认定其构成本罪,并对企业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合规的角度看,为有效防治疫情、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在开展防疫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三个刑事合规要点。
1、按照法律规定全面筛查员工健康情况
企业复工前,应当及时、全面统计员工的健康状况及休假期间的出行情况,对包括日期、行程、接触人员、是否离开暂居地等在内的重要信息进行统计整理,要求员工如实填报,并承诺所申报情况全部属实。同时,企业对上述信息需做好留档备查工作,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在复工后的日常防控期间,企业还应加强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并进行实名登记,严格要求进出人员佩戴口罩,定期开展办公场所的消毒通风工作,实行错峰上班、错时用餐,鼓励居家远程办公,及时追踪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2、企业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要实时监督防疫工作
企业在开展防疫工作时,企业主管人员与部门负责人员亦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企业需要明确管理人员及不同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权责配置和工作分工,对企业涉及疫情防控的工作会议、现场检查、通知发布等活动进行留痕处理;另一方面,企业及主管人员还需要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质量的监督和复查,防止出现因排查工作不到位而带来病毒传播的情形,兼顾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视化。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疫情当前,企业应当制定办公场所发生员工发烧、呼吸困难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以及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实时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对于居家隔离或在家办公的员工,企业亦应当跟进员工的健康状况,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做好通报及就诊协助工作。
随着节后企业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将迎来新的关键期。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再次强调依法防控疫情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司法力度。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的刑事规制原则。可以预见,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将成为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打击重点。
共同战"疫",既需要企业与个人众志成城,做好疫情防控,也需要企业与个人识别法律底线、守住刑事防线,为疫情防控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