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怎么开?
战“疫”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该怎么开?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袭,不仅直接威胁国人健康和生命,更因国家为防范疫情采取的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下称"疫情管制"),引发值得律师关注的众多法律问题。
作为资本市场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有必要关注,疫情管制期间(下称"战疫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如何召开,以为上市公司拟定相关应急方案提供参考。
根据经验,战疫期间,上市公司面临的与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主要应包括:
1.战疫管制前已通知召开的股东大会能否及如何延期或取消;
2.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能否不在法定期限内召开;
3.必要的股东大会如何召开。
以下,我们逐一简要分析。
一.
股东大会的延期或取消
根据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一经通知,原则上不得延期或取消;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或取消的,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一)决定延期或者取消的主体
是否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应该由召集人依法决定,其他主体无权决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可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下称"有权召集股东")。
(二)延期或取消的正当理由
相关规则尚未明确何种情形可以构成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实务中,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如雪榕生物、宜华健康和珠海港)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取消召开已经通知的股东大会。
除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外,亦曾有其他上市公司以原议案已经不具备审议条件为由(如环球印务),或者以拟审议事项的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为由(如林州重机),取消已经通知的临时股东大会。
结合以上实务,可以认为,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可以为:
1. 因疫情等客观原因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实际组织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2. 因拟审议事项的变化,致使无必要继续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 因拟审议事项涉及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足以影响股东作出合理决策。
(三)延期或取消应履行的程序
视召集人不同,拟延期召开或取消已经通知的股东大会,需要履行的程序各不相同。如召集人为合格股东的,则应由合格股东自行作出决定。如召集人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根据深交所制定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下称"《深交所12号信批备忘》")第二十一条,则应经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取消。该规定应是考虑到,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召集人的情况下,通常是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以决议形式决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如董事会或监事会决定取消其召集的股东大会,也应以决议形式作出决定,具有合理性。因此,谨慎起见,其他板块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取消及上市股东大会的延期也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四)延期的时间限制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意义,在于确定有权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是组织股东大会会议需要确定的一个重要事项。
《深交所12号信批备忘》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在原定日期召开,需要延期的,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仍应为原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符合与原定的股权登记日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要求。据此,上市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如拟定的延后日期与原定股权登记日的间隔超过七个工作日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只能在取消后,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此外,结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关于股权登记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规定,除《深交所12号信批备忘》规定的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外,所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延后的召开期限,均应符合与原定股权登记日的间隔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的要求。
因此,战疫期间,如上市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则需要考虑延后日期是否满足与原通知确定的股东大会登记日的间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要求;如满足该要求的,则可以直接在延后通知中明确具体的延后日期;否则,需要取消已通知的股东大会,待评估确定可行的会议日期后,再重新发出会议通知。
(五)延期或取消的提前公告时限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发出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二.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股东大会
(一)哪些股东大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召开?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召开的股东大会主要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发生特定事项必须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和因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称"重大重组")需召开的股东大会。
1. 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及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上市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召开。
2. 特定事项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及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在如下情形发生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重大重组股东大会
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重组,如董事会未能在审议重大重组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六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重组方案,并以重新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所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据此,如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需要在审议相关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六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若不能按时召开,应履行哪些程序?
1. 年度股东大会和特定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不能按时召开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上市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特定事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实务中,上市公司公告说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上市公司公告因年度审计工作无法按时完成(如ST凯迪、ST圣方),导致年度股东大会不能按时召开。
据此,如因疫情持续,导致年度股东大会或者特定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不能按时召开,则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将该等情况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告说明不能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原因。
2. 重大重组股东大会不能按时召开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五部委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在六个月内发出关于相关重组的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后,申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延期一个月,最多可延期三次。
据此,作为战疫期间的特别支持措施,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如不能在审议重组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六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则可申请延期一个月,但最多只能延期三次,即最多共计延长三个月。如延长期限内还不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则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重组方案,即需要调整原定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三.
确需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组织
对于在战疫期间确需召开的股东大会,该如何组织?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应重点考虑如下相关事项:
(一)召开方式
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于2020年2月1日和2月2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等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的文件中,明确表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及股东以网络投票形式组织和参加股东大会。
但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同时设置现场会议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股东无论是参加现场会议,还是通过网络投票,均属有效出席了股东大会。因此,战疫期间,上市公司如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以疫情等理由,决定不设置现场会议,仅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开会。对股东而言,只要上市公司依法为股东大会设置了会议现场,股东因自身意愿或者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参加现场会议的,不影响股东大会会议的合法性。
实务中,有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但会议现场仅有极少股东参会的情况。如国药股份在本次疫情全面爆发前即2020年1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仅有一名,通过网络参加的股东为10名,全部参会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仅为1.6546%。
因此,对股东而言,如上市公司决定在疫情期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又不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应积极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否则会被视为没有参会,丧失行使投票权的机会。
(二)会场的确定
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该是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上市公司章程一般会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适当的地点"。
据此,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一般除可以为公司住所外,也可以是召集人另行确定的其他适当地点。因此,战疫期间,召集人可以按照便于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住所在内的合适地点,作为现场会议的会场。
(三)见证律师的聘请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聘请律师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律师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
据此,因律师除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外,还需要参与股东资格核对及计票、监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必须由律师参加现场会议才能召开。考虑到战疫期间,上市公司原聘请的提供见证顾问服务的律师可能确实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上市公司还需要做好另行聘请其他律师(如会议场所当地的律师等)提供见证服务的准备。
(四)其他条件
除股东外,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现场会议还需要如下人员出席,才能正常召开:
1. 主持人
主持人的确定,是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必备的法定要件,也是会议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七条,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不同,主持人也应该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因此,必须由符合上述规定的现场会议主持人参加并主持股东大现场会议,股东大会才能合法召开。
2. 法定计票、监票人
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需要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且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且除股东代表外,还需要由律师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据此,股东大会要顺利召开,现场会议应需要至少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出席,才能完成规范的计票、监票。
我们理解,该要求仅为基本的程序性规范,即使存在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代表不足两名或者没有监事出席的,只要股东的出席及表决权利不受实质影响,也不必然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及有效,但谨慎起见,最好将该等瑕疵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如实披露。
3. 其他人员的出席及列席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深交所12号信批备忘》第三十一条规定,如相关人员未能出席或者列席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相关人员缺席的情况及原因。
实务中,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者列席股东大会比较困难,且有时也确无必要。因此,只要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部分人员的缺席应不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及有效,但上市公司应按照或者参照《深交所12号信批备忘》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人员的缺席情况及原因。
以上为我们就疫情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几个重要问题提供的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上市公司还需要在拟定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应急方案过程中,咨询包括交易所及当地证监局等部门的意见,以取得监管部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