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重磅发布 开启私募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重磅发布 开启私募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引言
2021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了【第71号公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此前证监会曾于2020年9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干规定》历经约3个月的公开征集意见、反复研讨论证最终正式出炉。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蓬勃发展,整体私募基金规模体量、结构层次与发展初期不可同日而语,《若干规定》的制定则是建立在证监会对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内风险事件的普遍性特征及成功处置经验的全面总结归纳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了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内的商业实践诉求,特别是不同私募基金细分业务领域及类型的特殊性,准确把握了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同背景私募机构的共性与个性。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法规整体框架下,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从对增量风险的"严控"和对存量风险"稳妥化解"两个维度,促进私募行业的良性健康、高质量发展,从而最终实现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目标。我们在第一时间对《若干规定》进行了研读,将监管核心要点及变化重点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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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登记前不得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强调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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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便于投资者辨别区分"伪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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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冲突或无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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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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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以及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严控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从事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变相从事违规募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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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均纳入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考虑到市场实际需要,明确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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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合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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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严防利益输送、侵害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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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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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安排,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
22年来,基金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发展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作为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行业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发挥资产定价和稳定市场功能、助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与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积极投早、投小、投新、投长,一方面,有效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提高资本形成和配置效率,同时也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稳定社会宏观杠杆率和优化金融结构;另一方面,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为科创板培育、输送了大量优质上市主体,为我国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发挥积极作用。在二级市场,基金汇集社会资金,通过专业化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获取收益,完成资金到资本的转换,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此次《若干规定》的出台,补强了此前私募行业监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能够使得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稳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总体而言,《若干规定》的出台将为私募基金行业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打造更为健康、更为高质量的市场环境。经过30年的积累,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正在不断形成和巩固,实体经济潜力巨大、宏观环境总体向好、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旺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不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处于难得的战略机遇期,私募基金行业也必将乘势而上,开启私募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