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掌握DAO话语权——怀俄明州DAO法案亮点解读
智能合约掌握DAO话语权——怀俄明州DAO法案亮点解读
引言
Wyoming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Supplement(简称"DAO法案")于2021年4月21日经美国怀俄明州议会正式批准且通过州长签署,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DAO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已经得到认可,并且DAO在设立、治理、成员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得到了明确。DAO法案有不少亮点,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是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智能合约在DAO治理中的角色及其话语权。本文将简要解读DAO法案的亮点。
一、认识DAO
DAO即分布式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这个概念最初是由美国作家奥里·布莱福曼在一本名为《海星和蜘蛛》的书中提出来的。他在书中把中心化组织比喻为蜘蛛,把分布式组织比喻为海星,因为如果把蜘蛛的头切掉后整个组织就无法生存了,而海星撕下的每只触手都可成长为完整的海星[1]。DAO就和海星一样,基于区块链技术,中心化的服务器或云端储存被全球数以万亿的"节点"所取代,数据以加密的形式被存放在这些"节点"中,每一次编辑、添加或删除记录,网络上所有的节点都会做出改变。在这种"从客户端到客户端"模式下,交易的完成不需要依赖于中心化的服务器,继而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小交易信息被泄露、利用的可能性。
DAO作为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其并没有传统公司中"董监高"的角色,其运作依赖"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即通过计算机代码让组织自己运转起来,这些计算机代码里设置了收益分配方式、决策方式等重要运作规则。
二、关于DAO的监管探索
随着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日益广泛的应用,数字经济的崛起,DAO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迅速在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采用,也已经对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协作模式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力。因此,将DAO纳入法律体系是大势所趋。
美国很早就开始关注DAO的监管。早在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监会曾发布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条(a)款发布的DAO调查报告)。其中,基于对DAO组织Slock.it公开发行通证的调查,明确指出基于DAO这一组织形式发行的通证属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证券"。
当然,以上所述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报告是从证券监管的角度表明了监管当局对于DAO的态度。在当时,对于DAO的治理如何适用法律尚属空白。怀俄明州本次出台的DAO法案无疑填补了这一空白,也为后续其他州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三、亮点解读
DAO法案正面回应了DAO这种新兴组织形式的法律适用,至少包括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定性及法律适用
在定义部分,DAO法案将DAO定义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并且,DAO法案指出,除DAO法案或州务卿另有规定外,《怀俄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Wyom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适用于DAO。这样的规定,奠定了DAO在怀俄明州属于合法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早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较其他传统组织形式而言,DAO与有限责任公司确实更为接近。将DAO纳入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别,而又针对DAO的特点作出了特别规范,可以说其在立法技术上相对成熟。
(二)DAO标识
为使公众将DAO区别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DAO必须在其登记名称中包含"DAO"、"LAO"或"DAO LLC"等字样;并且,在组织章程(articles of organization, 简称"AOO")中,必须说明该组织系DAO,并且陈述DAO中的成员权利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利存在重大区别。
(三)治理及算法治理
DAO法案中,算法治理与人工治理并行,都属于该法案认可的DAO治理方式,这在其他组织形式的治理中是前所未有的。算法治理在DAO中确实是至关重要的,DAO法案认可算法治理为组织形式治理的合法方式之一,可谓是一种尊重技术、尊重实践的突破。
(四)智能合约掌握话语权
DAO法案在多处提及了智能合约,不但明确了智能合约的重要地位,而且给予了智能合约相当大的话语权。
1. DAO必备智能合约
根据DAO法案,可被公众识别的智能合约属于AOO的必备内容。换言之,没有智能合约的DAO不是DAO,没有智能合约的AOO不是合格的AOO。
2. 智能合约位列组织性文件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组织性文件即公司章程。而在DAO法案中,组织性文件可以认为由三部分组成,AOO、智能合约及经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这三份文件都有权对成员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更为特别的是,DAO法案在设置以上三份文件的冲突规则时,给予了智能合约最优先适用的效力,AOO次之,经营协议最后。从以上冲突规则可以看出,DAO法案充分认可了智能合约在DAO中的优先地位。
具体而言,智能合约与AOO一起,在DAO治理中,至少需要规制以下事项:
(1)成员间关系,及成员与DAO的关系;
(2)成员的权责;
(3)DAO的活动及其实施;
(4)修改经营协议的方法和条件;
(5)成员的权利及投票权;
(6)成员权益的转让;
(7)成员的除名;
(8)解散的分配;
(9)AOO的修改;
(10)修改、更新、编辑或变更智能合约的程序;
3. 智能合约的定位和功能
按照DAO法案对于智能合约的定位,智能合约应当直接被用于管理和运营DAO。
而根据DAO法案对于智能合约的定义,其功能为自动执行合同条款,包括将资产置于托管或转让、管理DAO的投票、根据既定条件的发生或未发生,发出某些行动的可执行指示。
(五)解散
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DAO是被允许解散的,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会被强制解散。
在解散事由中,除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事由外,有两种事由值得注意。一种是,当智能合约、AOO或经营协议规定的情形发生时,DAO可以解散。在此情况,智能合约不仅如前文所述,对DAO的治理具有"话语权",其对于DAO的解散一样具有"话语权"。另一种情形是,当DAO陷入"僵局"长达一年,DAO应当解散。此处的"僵局"是指DAO不能批准任何提案或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关于遭遇"僵局"而解散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2]及其司法解释[3]倒是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是司法解释就未能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规定了两年期限,但未规定其他"僵局"情形的持续时间。
结语
DAO法案的出台,对基于区块链的新兴组织形式无疑是一针强心剂。毕竟,DAO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存在并活跃于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协作模式中已经无可回避。怀俄明州是一个先驱,也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立法跟进,对于数字世界的规范会越来越完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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