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生态影响类环境公益诉讼案看清洁能源项目的环境合规
从典型生态影响类环境公益诉讼案看清洁能源项目的环境合规
近年来,生态影响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频发,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方面的影响成为公益诉讼的热点之一。该类诉讼的结果往往事关清洁能源项目的成败。本文选取“绿孔雀案"“长岛候鸟案"“黄羊案"“五小叶槭案"等典型案件,分析其反映出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合规、野生动植物环境合规、水土保持环境合规三个方面的清洁能源项目环境合规主要风险,并对此提出合规建议,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公益诉讼案对清洁能源项目的主要影响
(一)因停止建设、拆除设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绿孔雀案"中,2017年3月,环保社会组织 “野性中国" 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的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某水电站的淹没区。自然之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消除某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某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长岛候鸟案"中,丙公司在位于砣矶镇南岭、北岭至双顶山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共建有7台风电机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6年4月向烟台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丙公司拆除机组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烟台中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协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丙公司拆除涉案七台风机及配套设施;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由长岛保护区管理局对其修复过程进行监管,如果丙公司未按时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则由管理局负责实施修复行为,费用由丙公司承担。
“绿孔雀案"的停止建设判决,直接导致甲乙公司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审视该水电项目的环境合法合规性,轻则降低最高蓄水位减少发电量,重则直接导致前期建设投资付诸东流。
“长岛候鸟案"的拆除风机设施判决,直接导致丙公司的七台风机及配套设施的安装费付之一炬,若无法重新选取合适地址,则丙公司的风电项目无法达到规划时的发电量,造成经济利润和相关补贴的损失,严重的可能导致整个风电项目化为泡影。
(二)因赔礼道歉对企业造成的声誉损失
在“黄羊案"中,丁公司的风电项目及风电送出线路项目位于麦垛山黄羊栖息地,未批先建、大肆开挖麦垛山,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的生存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于2020年9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风电项目建设、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若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且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则丁公司需要在全国主流媒体发表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既影响丁公司的企业形象、社会声誉,又可能影响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以及后续其他清洁能源项目的建设。
清洁能源项目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合规
(一)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明确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而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联系的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与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的原则不同,以江苏省为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开发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规划且没有被禁止的建设活动。
因水电、风电项目经常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若其选址位于禁止开发区域,即便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也可能因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面临环评文件被撤销的风险。
(二)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在缓冲区只能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而2020年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 号)为科学界定自然保护区范围,优化功能分区,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将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
若清洁能源项目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开发建设的,不仅面临被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面临承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的刑事责任。即使清洁能源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发建设,但周围存在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目标,而环评文件遗漏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目标,也属于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若清洁能源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的,则面临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拆除或关闭的行政处罚。
(四)重大变动问题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新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若没有履行重新报批或者新项目报批环评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则均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对于“重大变动"的认定问题,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出台的《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出台的《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9. 工艺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明显增加。"上述规定均是对生态影响类重大变动情形的定量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对水电等清洁能源建设项目对生态影响的重视。
(五)环境合规风险应对
生态保护红线其实是一个大概念,不仅包括上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也是企业环境合规的重点关注环节。而为避免清洁能源项目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选址前重点审查当地规划以及规划环评文件。在云南省某水电站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认为该水电站违反生态环境部《关于某江中下游梯级电站环境影响研究和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亦即违反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而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若清洁能源项目的环评文件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则无法通过环评审批,即使通过审批该环评文件也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若清洁能源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企业在无法调整清洁能源项目选址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自然保护区范围。
清洁能源项目的野生动植物环境合规
(一)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若清洁能源项目可能对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但是环评文件遗漏野生动物这一重要生态敏感目标,该环评文件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野生植物保护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若清洁能源项目可能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但是环评文件遗漏野生植物这一重要生态敏感目标,该环评文件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重大风险问题
针对清洁能源项目环评文件遗漏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目标问题,除涉及环评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大风险"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社会公益组织有权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其中“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这一新型“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也逐渐出现,清洁能源项目的环境合规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前期排雷作用。
在“五小叶槭案"中,法院认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且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环境资源利用行为实施之前和实施之中,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防止环境利用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现象发生。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生;二是在科学技术水平不确实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评价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以促使开发决策避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案涉某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水电项目核准流程的规定,水电项目分为项目规划、项目预可研、项目可研、项目核准四个阶段,考虑到案涉某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因此责令被告在项目可研阶段,加强对案涉五小叶槭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危及野生五小叶槭生存的风险是必要和合理的。[1]
(四)野生动植物环境合规风险应对
在“绿孔雀案"中,法院也认为,某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础上,某水电站是否应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因此,清洁能源项目在涉及野生动植物时,应当挑选优质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专家论证、文献查找、彻底摸排周边生态环境、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沟通咨询,编制《生态环境影响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可以包括:陆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水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重要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总体质量及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影响保护措施等内容。以期最大程度地避免遗漏对野生动植物等生物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清洁能源项目的水土保持环境合规
(一)水土保持环境合规
水土保持设施的“三同时"与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相类似。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并且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亦即所谓的“复土绿化"。
(二)水土保持环境合规风险应对
在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与某风力发电公司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一案中,某风电场占地面积约24平方公里,安装24台风机。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属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中喀斯特脆弱生态区,以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虽然案涉项目已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但是《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载明新增1000余吨水土流失量,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由建设单位按照第三方制定的修复方案加紧实施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整改工程,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山体滑坡风险的调解协议。
因此,清洁能源项目在涉及水土保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建设、验收,在建设过程中和验收完成后及时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建设单位还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
从“绿孔雀案"“长岛候鸟案"“黄羊案"“五小叶槭案"等典型生态影响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频发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不再仅仅关注超标排放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等环境影响类案件,对于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等生态影响亦会重点关注,从事后的损害型公益诉讼逐步扩展至事前的预防性公益诉讼。其要求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往往事关清洁能源项目的生死存亡。为避免清洁能源项目因生态影响类违法事项被行政处罚、被提起公益诉讼,企业应当就清洁能源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运营-搬迁全流程进行环境合规风险梳理,其中在环评编制完成后开工建设前的阶段介入环境合规最为有效,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清洁能源项目的损失,起到四两拨千斤之功效。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