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尽职调查与上市穿透核查情境下,开曼合伙制基金主体尽调清单指南
跨境投资尽职调查与上市穿透核查情境下,开曼合伙制基金主体尽调清单指南
导语
在跨境投资交易里的股权投资架构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境外或离岸法域下设立的持股公司,比如境外投资人的持股SPV,红筹架构中在开曼设立的拟上市主体以及其在BVI、香港等法域设立的中间级持股公司。在资本市场项目中,无论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还是后续定向增发,对境外子公司或境外股东SPV的股权架构核查都会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之一。以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为例,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中第五条规定,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由于离岸法域的特性,就这些离岸主体的尽职调查,往往难以从公开途径获取最新的且全面及完备的资料信息。本系列文章将着重对BVI、开曼以及香港三地公司进行穿透核查的渠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探讨,希望对读者做类似项目有所助益。
我们在本系列之前文章中着重探讨了对BVI、开曼以及香港三地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穿透核查的渠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实践中,跨境投资及IPO的穿透核查可能也会涉及到对开曼美元基金的调查。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对开曼有限合伙制基金进行调查的渠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相较而言,基金的公开资料更少,取得投资人信息的渠道更窄,受到的限制更多。开曼豁免有限合伙的很多文件连注册代理都不一定有备份,只有GP存有这些文件。而GP可能受制于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无法提供特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或出资信息等。这给律师尽职调查及穿透核查最终持有人造成了较大困难。下文将进行详细探讨在尽职调查及穿透核查时如何获得所需信息。
1、有限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是合伙制基金的组织性文件,规定了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开曼豁免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协议是保密的,无法通过公开查册查到。现时封闭式开曼豁免有限合伙制基金需要根据开曼《私募基金法》在开曼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注册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是注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但即使基金在注册时选择登记有限合伙协议(也可以只登记条款摘要),公众也只能通过基金全名或名称关键词查到它的私募基金相关注册信息,而无法获知有关有限合伙协议的具体信息。
2、有限合伙人信息
有限合伙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对外通过GP行事,基金的许多情况反映在GP备存的基金法定登记册中,主要包括三个登记册:有限合伙人登记册、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担保权益登记册,这三个登记册反映的主要是有限合伙人的相关情况。
(a) 有限合伙人登记册(Register of Limited Partners)
(a) 每个LP的名称和地址;
(b) 成为LP的日期;
(c) LP退出基金的日期。
登记册应于有任何更改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更新。GP不一定要将有限合伙人登记册备存于有限合伙的注册办事处,但至少要在注册办事处记录保存有限合伙人名册的地址。该记录应在记录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之日起二十一日内进行更新。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人具有法定权利在通常营业时间查看有限合伙人登记册,而其他人士必须经过GP的同意才能查看有限合伙人登记册。也就是说,如果不经过GP的同意,合伙人之外的人无法查询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如果GP不要求注册代理(registered office provider)提供保存有限合伙人登记册的服务,则注册代理有可能仅知道有限合伙人登记册的保存地址,而不知道有限合伙人登记册的具体内容。
(b) 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Record of Limited Partner Contributions and Payments)
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是证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及接受分配的证据。GP应当在其决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保存一份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该登记册记录了LP的出资情况,需要显示以下信息:
(a) 各LP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
(b) 各LP的出资返还的金额和日期(包括全部返还及部分返还)。
前述记录应于其中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更新。
与有限合伙人登记册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并不具有直接查阅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的法定权利,任何人士都必须取得GP的同意才能查阅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
而与有限合伙人登记册类似的是,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不是必须备存在注册地址,如果GP不要求注册代理提供这项备存服务,GP可以自行备存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只是有的注册代理会要求及时取得最新的电子版。
(c) 担保权益登记册(Register of Security Interests)
GP应当在基金的注册办公地址备存一份基金担保权益登记册,以登记在有限合伙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上授予担保权益的情况。担保权益的授予人或者被授予人需要向基金的注册地址发送通知。担保权益登记册应记录授予人和被授予人的身份、受担保权益约束的合伙权益或其部分,以及担保权益通知有效送达的注册办事处的日期。在有限责任合伙权益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上设立之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以书面通知有效送达获豁免之有限责任合伙之注册办事处之时间为准计算,通知先送达的具有优先权。
比起有限合伙人登记册以及有限合伙人出资登记册,担保权益登记册的公开性最强。首先,GP只能将其备存在注册办事处,而不能备存在其他地方,所以注册代理始终了解担保权益登记册的内容;另外,任何人都可以在通常的营业时间内查阅有担保权益登记册,而无需取得GP的同意。
(d) GP的押记登记册(Register of Mortgages)
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不具有押记登记册,没有专门的文件记录基金资产的质押情况。基金资产的质押情况一般可以通过查阅GP的押记登记册了解。
根据《开曼公司法》,GP应当在其注册地址备存一份关于资产抵押和质押的登记册。该登记册的内容需要包括:
(a) 抵押物的简要描述;
(b) 担保金额;
(c) 押记权人的名称;
(d) 押记登记日期。
任何债权人或公司股东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查阅该登记册。
如果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备存该登记册,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职员将在明知且故意不为的情形下承担100开曼元的罚款。如果公司拒绝查阅,拒绝查阅的职员及故意允许该拒绝的公司董事及经理将承受每天400开曼元的罚金。除此之外,法官亦可作出命令强制要求立即查阅。
3、开曼金管局及在开曼金管局能查到的资料
开曼金管局的网址是:https://www.cima.ky/。开曼公司注册处提供搜索功能(https://www.cima.ky/search-entities-cima),允许在线搜索私募基金信息,在线可获得的信息包括编号、基金全称、注册类别、获登记日期以及目前的登记状态。
总体而言,开曼基金的保密性比较好,如上文列举的,基金的一些文件投资者并没有法定的查询权利,而且有限合伙的GP提供这些文件或信息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有些投资者会限制GP向其他人士(包括基金其他投资者)披露其名字及投资额,投资者或其他人士在尽职调查或穿透核查中最终能获得哪些文件和信息需根据具体情况与GP协商。我们将在下一篇中与大家继续分享SPC基金的尽职调查和穿透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