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同判”系列研究(二):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现状与类案的范围
“类案同判”系列研究(二):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现状与类案的范围
引言
一、
我国法院层面的类案检索制度的建设成果
虽我国的类案检索制度的尚在建设过程中,但结合目前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中、高级人民法院的试行情况来看,已经初见成效。
(一)2017年-2018年:最高法院率先探索,提出类案检索的概念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原则性地提出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试行) 》(法发〔2017〕20号)发布,在最高院层面试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该意见提出了一些制度构想,比如规定承办法官要制作检索报告,拟裁判案件与类案检索结果不同时,要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委会会议讨论。
2018年,最高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正式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以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但彼时,仍没有广泛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去细化检索的方式、范围、检索标准,这也给了地方法院探索的空间。
(二)2019年-今:地方法院的制度探索
早在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官网发布了第1期“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此后几乎每月审委会都会发布一期某一类型的“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模式为:总结几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并归纳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为辖区内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优质的审判参考。
2019年伊始,有地方高院开始发布试行的司法文件,开始在辖区内对类案检索的具体操作进行探索,对检索范围、法官必须检索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2019年12月2日生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2020年7月14日生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18号,2020年8月20日生效)。
地方高院的探索具有很强的先导意义,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直至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将类案检索机制规范化地引入审判实践,在业内引发了激烈讨论。该意见规定了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类案识别对比标准、检索报告形式、法官回应义务、法律分歧解决方式等。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规定了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要“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参考。
紧接着,湖南省高院又参照该意见发布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29号,2020年12月18日生效),作为全省各级法院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引。此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与湖南省律师协会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1号),为律师进行类案检索提供了指导。
除省级高院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也发布了试行的办法,对辖区内的类案检索工作进行指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操作指引(试行)》(2020年9月试行)还首创性地提出了建议律师检索的情形。
截至目前,北京市高院、湖南省高院与江苏省高院(包括南京市中院)都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时,承办法官有进行类案检索的义务。
(三)目前的检索平台
截止目前,最高院与诸多省级高院都开发了检索系统,供承办法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有“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地方高院层面,有北京高院的“睿法官系统"、 安徽高院的“类案指引项目"、贵州高院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重庆高院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内蒙古高院的“法信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等等。
但是法院层面的平台一般是内嵌在法院办案系统中,供承办法官使用,并非对公众开发的。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使用最高院推荐的[2]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法信"是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人民法院出版集团建设运营的国家级法律知识服务和案例大数据融合平台,有“类案检索"与“同案智推"栏目可供使用。此外还有北京大学开发的“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都有专门提供类案检索的入口。
在检索平台内,可以参照前述最高院与地方省高院司法文件中的指示,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式,发现类案。
二、
生效类案的范围
在普通法系中,先例判决本身就是法律,“Similar cases be decided similarly" ,“Treating like case alike" 是一项基本原则。法官需以演绎的方式,将从先例案件中抽取出来的一般性规则或原则适用到待决案件中,并推导出不与先例判决相冲突的结论。
在成文法系中,由于先例判决通常并不具备正式法源的地位,故而难以直接充当裁判的根据或依据,它往往只能成为强化判决结论或所持立场的一个理由,适宜在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加以援引或参照。
但无论是何种法律体系,判例的约束力都来源于其中所依据的或确立的规则的约束力,即拉伦茨所说的“有拘束力的不是判例本身,而是在其中被正确理解或具体化的规范"。既有判例所依据或确立的规范是不同的,只有确定一个与待决案件类似的在先类案,才能准确应用先例中的规则。
所以,前案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判断,是类案适用的关键。那么,前案到底指哪些案件,即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的范围,是首先要确定的。
(一)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
1.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规定,指导性案例是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的案例。指导性案例具有很高的选取标准,必须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3]
最高法编选的指导案例来自全国四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公布模式是对裁判原文进行模块区分、再进行总结为: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
截止目前[4],最高院已经公布了36批共211件指导性案例。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gengduo-77.html
2. 公报案例
公报案例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法办公厅主办的官方文献汇编,除了裁判文书选登及案例,内容还包括文献、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统计、司法文件、任免事项。自1985年创刊以来,每月为一期,每期约发布1-4篇公报案例。
公报登载的案例来自全国四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最高法编选公报案例的模式基本是摘录判决原文,在文首总结裁判精神为【裁判摘要】,为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审查要点与审理思路,类似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
网址:http://gongbao.court.gov.cn/ArticleList.html?serial_no=al
3.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其实并无明确的定义或范围,相应也无明确的遴选标准。从目前公开渠道可查询的名为“典型案例"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最高法院在官网“典型案例发布"栏成批发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院将来源于全国四级法院的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效裁判,围绕一定主题进行类型化汇总,形成一批“典型案例"专门公布,对有重要影响力的类型化案例甚至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分为【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三个模块。例如《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gengduo-26.html
2) 最高法巡回法庭、业务庭室不定期发布针对某类问题的典型案例的汇总。
如巡回法庭通过公众号公布的典型案例。
3)《人民法院案例选》登载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载体发布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创办,根据“中国应用法学网"的介绍:“《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 自2016年第1辑起改为月版……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最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
网址:http://yyfx.court.gov.cn/news/xq-876.html
(二)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参考案例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第八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办案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
实践中,各地高院都先后发布辖区内的典型案例,为省域内的审判实践提供了参考。例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法院网"《司法案例》栏目发布成批典型案例,例如《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2020-2021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典型案例》等。
网址:http://www.jsfy.gov.cn/articles/33.html?page=1&per-page=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法院网"《以案说法》栏目发布的典型案例,例如《2021年度吉林法院刑事审判典型案例》、《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1—2022.4)》等。
网址: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index/id/MzBKMTAwNzAwNiACAAA.shtml
当然,某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会发布辖区内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例如前文提及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每1-2月都会就某一类型案件总结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基于我国二审终审制度的影响,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在实践中反而更容易成为基层法院的最重要参考。
三、
类案的检索顺序与效力优先级
类案检索制度是为解决司法裁判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积病,所以检索过程中势必会面临如何检索、如何选择类案的问题,甚至遇到对类似案情作出不同判决的冲突类案。为正确选择应当参照的类案,必须要确定类案的检索顺序,并明确类案的效力层级。但是笔者从现有的司法文件发现,我国生效案例的效力层级规定不明,部分省市已经发布的检索指导文件之间也存在一些分歧。
最高院发布的检索层级指导有两个。一是2020年《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检索顺序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二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以下简称“《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办法》"),在第五条将检索范围缩小到“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已经发布检索指导文件的省市对检索顺序的规定有:
湖南省高院[5]: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最高院其他公开发布案例、各级高院公布的参考案例。
江苏省高院[6]: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与生效裁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院[7]:指导性案例、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参阅案例、北京市高院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案例。
深圳中院[8]: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在公报等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院生效裁判、广东高院布的参考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深圳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生效裁判。
从以上文件足以看出,指导案例在类案中具有最优先效力,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各级法院发布的其他案例的参照效力。
(一)指导案例在类案中拘束力最高,必须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办法》第九条规定,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待决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基于这些规定,普遍认为是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指导性案例形式上的强拘束力,指导性案例应被视为获得了类似司法解释的地位。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是赋予了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法源地位[9]。但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因为《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办法》规定的是“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不能被直接援引作为判决依据的,不能视为正式法源。
(二)最高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及最高法生效裁判具有优先效力
《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办法》规定“可以只检索"指导案例与最高院生效裁判,似乎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和生效案例、上一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排除出强制检索的范围。但这些案例是否也能实质被排除出法官的考虑范围、或当事人/代理人的期待范围,答案是否定的,指导案例与最高院案例中未必能找到适宜参考的案例,且各省市的文件依旧尊重这些案例。
除指导案例外,湖南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与深圳中院都将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其他典型案例与裁判生效案例视为优先。只有北京市高院没有将这些案例纳入检索范围,将北京市高院的案例放在仅次于指导案例的优先效力。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最高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与生效裁判之间是否有优先级区分。
2. 省级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生效案例与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中谁者更优先。
对于问题1:
公报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由最高院或最高院巡回法庭/业务庭室发布。相较于最高法院其他生效裁判,这两类案例都具有专门的发布渠道。
有学者认为,前述三种案例互相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发布渠道的区别。但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经专门发布,系因最高院认为其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意义,这是区别于最高法院其他案例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第二条在要求“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之后,紧接着强调“发挥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司法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具有指导和调节作用。"要求“针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而且,湖南省高院、江苏省高院的司法文件也将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排列于最高院其他案例之前,这说明地方司法实践中更为认可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
所以笔者认为,公报案例与典型案例要优先于最高院其他案例被参考。同样的,这一规则应同样适用于省级高院发布的参阅案例/典型案例与省高院的其他生效裁判。
对于问题2:
从最高院编选公报案例或典型案例的标准来看,都是选取有时效性、有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效裁判,这种示范效力是针对全国而非某地区的。省级高院选取典型案例的标准类似最高院,只是选择范围限于辖区内、且示范作用一般也限于辖区内。从目标来讲,类案检索制度是为了保障个案的法律适用统一而设。若各省级高院裁判优先于最高院发布的案例,则最高院发布的案例将无法发挥原有的示范作用,更会加剧地区之间的司法壁垒。
所以笔者认为,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或生效案例,应当劣于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与生效裁判被参考。
(三)本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外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例的优先级问题
在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之后,对于次一级类案的优先级,《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是本省高院的案例,各省市规定不同。湖南省高院规定的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江苏省高院规定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圳中院规定的是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案例。
虽从理论上来说,各省高院之间的案例不应存在地区壁垒,正如湖南省高院规定的是全国各级高院公布的参考案例,但司法实践中,一省辖区内的法院很难不以本省高院的案例为先,这是审级制度对一审法院的约束力所致,也是各区域司法差异化的必然结果。
(四)上一级法院与本院的生效裁判同样具有类案参考价值
最高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与江苏省都规定上级与本法院的在先类案仅次于省级高院案例被参考,北京高院规定的是该院“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例",当无法检索到类案时可以在辖区内的中高级法院与全国法院的案例中寻找。
笔者认为,上级法院的裁判尺度往往是基层法院最愿意遵循的,这是审级制度的必然结果。而且伴随审级制度改革,审判重心下沉后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基层法院承办,由中级法院二审。所以,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与本院生效判决,往往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检索顺序是极具操作性的,部分省市已经发布的类案检索指导文件,也基本遵循了《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最高院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目前检索的顺序与范围应当依次为:
指导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公报/典型案例、最高院生效案例、省级高院公布的典型/参考案例、省级高院的生效案例、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本级法院生效裁判。
四、
类案冲突的解决机制
当然,现有的检索指导尚存诸多细节亟待完善。中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域,除前述几个省份外,绝大多数尚未对外发布明确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各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势必会面临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19.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中须由审委会就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而在目前案例适用层级模糊的情况下,均依赖审委会讨论无疑会极大增加个案的工作成本。
所以,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院规定的框架下,对案例参考层级作出本辖区内的细化规定,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在目前有限的司法文件中,尝试摸索出类案冲突解决机制的框架,将在后文展开。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