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财产保全规划的实践与分析(二)
家族财富财产保全规划的实践与分析(二)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随着财富规模的增加,企业主家族内部的风险或许也日益增加,而部分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可能有所不足。故而,在“变化"与“无常"之下,企业主的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有时候需要平衡与兼顾。一般而言,家族财富安全保障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日常工作,但囿于主观意识与法域制度等因素,部分企业主可能没有抓住“家庭资产负债最优化"的良机,特别是近年来,许多企业主往往是在企业生死存亡之际,才恍然意识到需要为家人留些“救命的稻草"。
有鉴于此,为避免企业主及其家族重复“从最风光,到最沧桑"的遗憾教训,针对家族财富的财产保全规划,本文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结合热点案例进行分析,浅谈家族财富财产保全规划的法律保障路径和操作要点,供企业主与同业参考借鉴。
一、 非典型筹划方案的争议与商榷
实践中,目前也陆续出现了相关案例,为了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有的企业主采取了“技术性离婚"、慈善捐赠、海外破产等措施,属于有一定特殊性的筹划方案。下文将从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对上述措施进行法律分析。
(一) “技术性离婚"
1. 案例介绍
某企业家A,筚路蓝缕将企业做大做强,成功上市,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个人与家庭积累了一定财富。但企业发展道路风云变幻,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企业发展路径出现瓶颈和停滞,甚至开始出现难关和风险。于是,在考量夫妻感情变化和子女发展需求等多个角度之后,企业家A与配偶B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
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A与B双方经慎重考虑之后,决定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考虑到B在A创业过程中的不懈支持与巨大牺牲,以及子女未来成长之需要,离婚协议确定,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B和子女所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产生的A名下的负债、担保等债务,均属于A的个人债务,由A独立承担。
双方离婚后不久,企业经营情况愈下,最终产生破产危机,A因巨额负债被介入调查。此时,B和子女已携财产留居国外。
以上就是所谓的“技术性离婚",也即当事人通过离婚的方式,将优质资产留给配偶或子女,将债务留给企业主自己,从而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2. 法律效果
在上述案例中,A与B离婚时,将财产全部约定给了B和双方的子女,而将债务全部留给了A自己。从法律效果上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被分割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A负担的债务,但B以配偶身份参与签字或出具了同意函等,使得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仍然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二部分是A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为A的个人债务,而双方通过离婚将财产归属于B个人所有,在离婚协议效力未被推翻、且权利登记在B名下的情况之下,一般来说债权人无法直接对B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
“技术性离婚"并非基于实质的感情破裂而进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可能达到债务隔离的效果,但采用此种方式的行为风险值得商榷。
3. 法律风险
企业家A希望通过“技术性离婚"来实现债务隔离,但债权人亦不会轻易放弃实现债权。从法律上来说,对于企业家A的这一行为,债权人可能提出如下主张,从而撤销或者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1)因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A与B之间通谋以离婚的形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交由B,但A与B之间仍然在实质上共同享有相关财产的权益,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分割和赠与行为,A与B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将财产全部分配给B的条款系双方以通谋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应为无效的情形,当属无效。
(2)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A与B之间通过离婚协议将债务全部分配给企业家A,将财产全部留给其配偶B和子女,使得相当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逃脱债务责任财产的范围,鉴于企业家A所负的债务数量多、金额高、影响大,这种分配行为极大地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普通民众的感情,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当属无效。
(3)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A与B之间通过离婚协议使得部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当属无效。
(4)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A与B之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B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使原属于A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B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与B的这种行为。
4. 律师分析
除了上文介绍的法律风险,对于采用“技术性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还应当重点防范“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的悲剧发生。
通过离婚而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除了上述第三项所说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被撤销的风险之外,即使仍有部分财产被认定为确属B所有而无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对A及A的家族来说仍然可能面临新的风险:即“技术性离婚"真成了“离婚",B带着分配所得的财产从此“远走高飞"。特别是一旦A因为涉嫌违法犯罪在中国大陆境内被采取刑事措施,而B已持着外国身份远居国外时,根据我们的经验,相关风险可能会更大。
(二)慈善捐赠
1. 案例介绍
有的企业主会考虑通过慈善捐赠来进行财富规划,本文提供两个案例,通过企业主对公司股权进行的不同处理方式,以此分析每种方式对家族财富筹划的影响。
(1)股权交易
某集团公司甲整体规模很大,下属亦有多个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现因集团公司发展陷入困境,可能存在较大的债务危机,集团公司实控人A欲出售集团公司下属的港股上市公司甲1实现资金回笼,缓解企业和个人债务压力。甲1系集团公司大行业内重要的细分领域头部公司,年营收达二三十亿元,净利润近10亿元,属于集团公司甲所持有的优质资产。A已与同行业另一集团公司经过洽谈确定收购条件,但洽谈后不久,集团公司甲突然因未知原因宣布终止对甲1股权的交易,交易最终走向失败。
(2)慈善捐赠
同行业另一集团公司乙,公司情况与甲公司类似。某日,公司实控人B突然宣布将其名下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乙1的全部股权捐赠给香港X公益基金会,B持有的乙1股权约占乙1公司全部股权的20%,其时市值近十亿港元。乙1亦属乙集团公司持有的优质资产,最终乙1公司的相关股权被成功转让给了香港X公益基金会。据了解,B及其父亲多年来从事慈善事业,曾在某省创办广东省Y公益基金会,登记于该省民政厅,由乙集团公司主管;香港X公益基金会依本地法成立,创办人为B的家人。
2.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B家族通过在香港设立公益基金会的形式,绕开了境外公司股权向境内基金会捐赠的一系列限制(据我们查询,目前还没有公开的中国境内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成功接受境外股权捐赠的案例),依据股权与基金会所在地的法律进行了赠与,使得B家族持有的资产被转让到公益基金会名下。
A选择的直接交易股权的方式,虽然在成功时可能能起到“套现离场"的效果,但在整个集团企业面临危机时,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干扰导致交易失败。且如果A在套现后出于私人目的使用相关资金,相关行为容易被击穿。反观B家族选择的慈善捐赠形式则成功实现了股权的移转。从形式上看,该移转系出于慈善目的,且依法完成捐赠,是另外一种财富安排的方式。因为该移转本身以及受让主体的公益性质,相关股权移转被击穿的可能性较低,股权也将长期处于以香港公益基金会为控股实体的B家族控制之中。
3. 律师分析
慈善捐赠也是家族财富安排的常见方式。当然,要提醒企业主的是,上述案例中乙1公司的股权是被转移到公益基金会名下,其一切收益均应按照该基金会的公益目的进行使用,不能如盈利性持股那样为B家族所用。但相较于甲集团公司交易失败、相关股权最终将被用于偿还债务而言,乙集团公司还能将相关股权继续用于公益目的,为我国慈善事业作出进一步的贡献。
当然,我们还需要提醒企业主们注意,当企业主所控制的集团公司确实陷入巨大经营危机、企业主的家族财富已经发展到“安全临界区域"之外的地步时,即使采取上述慈善捐赠方式,也未必能如同本案例一样成功转让相关公司股权。另外,由于相关案例稀少,如果企业主因经营集团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而面临刑事风险时,作出上述慈善捐赠安排对企业主刑事合规方面的影响尚未可知,有待现实发展和实务判例进一步揭示。
(三)海外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是企业发展到最危困阶段所选择的最终保护手段。由于上市企业大多涉及境外特别是美国的资产与债务,出于美国法院的全球管辖惯例,部分企业主选择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以缓解企业发展困境,保存企业资产。
因此,下文将分析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两则案例,为企业主提供财富规划上的参考。
1. 境外个人破产案例介绍
美国破产法被写入美国法典U.S. Code当中,位列第11部Title 11. 其中,破产清算和重组的部分分布在第7、11和13章。
2019年10月,微博名为“A债务处理小组"的用户发布了《有关A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一文,表明某原企业家A已依据美国法律正式向美国法院提起了个人破产重组申请。12月,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对A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案件举行了第一次正式的法庭听证会,决定将此案移交至美国加州中区法院破产法院审理。最终,A的个人破产重组终于在洛杉矶当地时间2020年5月举行的听证会上获得了加州中区破产法院的最终确认和通过。
A在美成功实现个人破产重组有多个重要原因:
其一,A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时,提交的方案显示其使用的破产重组架构为债权人信托架构,即A与债权人一同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将A个人名下全部资产装入信托中,而信托受益人为债权人,信托的控制与管理则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负责。通过这种重组方案,由于A明面上的财产已经被装入债权人受益的信托之中,实际效果等同于A以明面上的全部财产对相关债务进行了不足额的偿付。同时,由于信托的存在,A在其创办的美国X公司的股权仍然能够被集中利用,有助于实现股权的增值,推动债务的进一步偿还。这种破产重组方案得到了美国法院的认可。其二,A的债务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其具有密切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兄弟姐妹、前妻等)所主张,而这些人在法院召开的A个人破产重组听证会上,就重组方案通过与否投出了关键性的赞成票。由于这些债权人的存在,使得少数反对A个人破产重组方案的债权人的影响力被稀释,难以阻止其破产重组申请。
在上述案例中,A使用的破产保护方法为个人破产重组,而个人破产重组目前在我国尚有待发展。通过在美以债权人信托方案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虽然A名下的财产被移转到信托中而不再归其个人所有,但其所持有的X公司的股权也被打包进了该信托。而出于该公司运营发展和股权增值以进一步偿还债务的考虑,A又可以与债权人委员会商议由其或其指定的人担任信托受托人,使得相关股权仍然处于A的控制之下。这种破产重组方案,系从个人角度出发,降低了个人偿债负担,同时也因为相关股权的集中性和企业主手上的控制权,为企业主保留了东山再起的希望。
2. 境外破产重组案例介绍
美国法典第11部的第15章Ancillary and Other Cross-Border Cases是申请美国法院认可在美国之外达成的破产重组方案,进而使得美国法院出于已在进行破产重组的考虑,而暂停对债务人的相关诉讼或暂停对债务人在美财产的冻结、清算与执行等,以使相关破产重组方案能够得到顺利进行。由此可知,企业主在美国申请破产重组方案的认可程序,前提是其已经在破产重组企业所在的司法辖区内与债权人等达成并通过了相关破产重组方案。在美国的这一申请步骤,实际上是起到令美国法院认可美国境外的破产重组方案,避免因其他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与执行程序,而使得企业破产重组受到不利影响的效果。
2023年8月,B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起的Bankruptcy Petition(破产申请)就属于这一类型。在提起这一认可程序申请之前,B公司实际已经在中国香港和英属维京群岛就相关债权与其债权人达成了重组协议。B公司在美国申请得到认可的重组协议是针对B公司境外发行的本金总额为100多亿美元的高级担保票据,和另一部分本金总额为50多亿美元的优先票据两部分境外美元债的。由于在我国司法辖区内,境外美元债的偿还优先级本身就属于劣后地位,B公司再在美国申请认可相关重组协议,能进一步降低境外美元债债权人对其集团公司,特别是公司的中国大陆境内部分造成的负面影响,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境内公司主体实现危机化解或破产重组。
3. 律师分析
对于上述海外个人破产的案例,值得提示注意的是,A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是基于其已长期居留国外、在美国已有相当数量的财富准备、重新运营并控制了新生企业等众多前提下实现的。且A在国内已经被包括多地法院和北京证监局、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多个官方机构判定为被执行人、失信人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等负面身份。因此,如果企业主如A一样已经具有海外相关准备,也不再考虑在美个人破产的中国境内影响,则个人境外破产重组可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帮助其实现境外公司控制权保留的财富规划效果,为企业主留一份财富再增长的最后希望。
对于上述在美申请破产重组方案认可程序的案例,可能可以达到的效果是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受到境外债权人影响,或能完成企业自救或破产重组。
因此,两种方案的适用目的、适用前提和适用条件均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不排除是企业主为了留住财富重生希望进行的规划。
二、企业主家族资产保护的保障提示
结合我们的经验,家族财富的财产保全规划,企业主通常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提前做好规划,以备不时之需。
(一)人身关系
1. 证明“父亲是父亲"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一般可以通过户口本等材料来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关当事人在同一个户籍地的户口本。
对于非婚生子女等特殊情况来说,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证明没有体现父母(通常会体现母亲的信息,可能存在未体现父亲信息的情况)或者材料上的父亲信息和实际情况有出入,可以考虑通过进行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明亲子关系。
2. 证明“配偶是配偶"
配偶关系最直接的证明材料是结婚证。如果结婚证遗失的,可以进行补办,或者前往档案馆等机构来调取婚姻登记材料。
如果当事人在境外登记结婚,要在境内证明其婚姻效力,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3. 证明“自己是自己"
如果本人的国籍或者身份发生变化,通常需要提供同一人证明材料。如果中国公民获得了中国香港地区的居民身份,注销了国内的户口,要提供同一人证明,一般可以前往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同一人公证,相关公证文件经过认证转递手续之后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二)资产的优化配置
对企业主来说,家族资产在持有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优化配置方面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结构规划
企业主在进行股权规划时可以借鉴较为成熟的股权设计模式,尤其是在企业设立之初就需要注意构建股权结构的要点,避免股权不明晰乃至股权争斗等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同时,也离不开公司的妥善治理,包括对公司印章的管理、对公司章程的设计、妥善管理公司账户、避免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混同等。
在开展财产保全规划过程中,律师应当着眼于股权结构规划的以上几个方面,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依法合规为客户进行筹划。
2. 企业控制权安排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多年,许多企业主白手起家,属于创业一代,把企业做大做强,也经历了风风雨雨。在创业一代步入年迈后,对于企业的控制权,是仍然牢牢握在自己手里,还是提前进行布局和安排,现实中存在很多种情况。
对于部分“坚守岗位"的创业一代来说,固然可以通过丰富的经验继续为企业助力,但随着年纪的增长、精力的衰退,建议应当提前考虑布局或者安排。最重要的是,企业主应当正视风险,避免意外发生后将企业和家人陷于混乱。
3. 境内外资产的布局与平衡
在进行财产保全规划时,应当注意客户在境内外资产的布局和平衡。例如,在企业计划上市时,可以选择在境内上市,也可以选择通过红筹架构等方式在境外上市。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应当征询境外律师的专业意见。同时,跨境财产的规划通常还应当考虑税务、外汇等方面的问题。
4. 投资误区
对于企业主来说,应当避免陷入一些投资的误入,从而避免家族财富受到损失。例如,目前国内的某些财富管理公司暴雷,导致投资者遭受很大损失。企业主应当厘清风险,合理谨慎投资。
5. 信托、保险金融工具的应用
企业主在一方面要注意避免陷入投资误区,另一方面,也应当了解财富规划的工具。通常来说,为了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客户可以选择家族信托、大额保单等工具来安排,具体的筹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的意向进行。
(三)资产的代际传承
资产的代际传承,指的是家族财富在不同代际的家族成员之间进行传承,比较常见的是长辈将家族财富传承给晚辈,例如父母给子女,或者祖父母给孙子女。
1. 父母、子女的钱款往来
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钱款往来是非常常见的,并且实践当中通常是父母给子女的情况更多。如果双方未对钱款往来的性质进行明确,则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比较大。
在进行财产保全规划时,分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钱款往来一般需要确定“安全临界区域"。也就是说,在家族财富状况比较好的时候,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符合一般生活常识,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家族财富的状况已经恶化,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可能会侵犯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导致赠与行为效力存疑。
2. 父母、子女之间的实物给付
除了钱款往来之外,有的父母也会将实物给付给子女,通常包括贵重金属、古董字画以及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动产。对于实物给付,法律上的分析和钱款往来类似,还是应当注意“安全临界区域"的确定。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动产相对灵活的特点,可以结合这一特点妥善进行财产保全规划。
3. 近亲属之间的“代持"
对于企业主来说,由于家族财产较多,家族成员也比较多,实践中近亲属之间的“代持"情况也不罕见。
在财产保全规划中,对于这类近亲属之间的“代持",首先应当从法律上来分析所谓的“代持"关系是否成立,通常从代持合意、实际出资、实际行使权利等方面来认定。随后,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法合规地提供筹划建议。
4. 身故后遗产规划的安排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有效遗嘱,其遗产继承将按照遗嘱进行;如果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则将按照法律进行法定继承。
司法实践中,许多遗嘱继承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往往就是遗嘱的有效性。而在继承人对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的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也即,实践中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比例是非常高的,这就提示企业主在生前要重视身后的遗产安排,提前留好遗嘱,并且订立遗嘱务必妥善慎重,借助律师、公证处或其他专业人员来订立遗嘱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结语
孟子云:“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无论祖辈开创的事业如何辉煌,在经过数代动荡和流失之后,其积累的家业也就消耗殆尽了。千百年来,如何实现家族永续、基业长青,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成为家族财富传承永恒的话题。
在子女接班教育、时代潮流冲击、经营风险控制的“三大"风险面前,需要从家族精神的道德教化、法律与金融的智慧应用、经营心境的调整控制三个方面,力求实现对于物质财富的驾驭控制。而作为基础的物质财富,又能反哺影响家族的精神追求与人生境遇。财富规划是企业家族中支撑“物质"与“精神"的关键支点和重要工作,修正家族财富筹划“重要但不紧急"的认识偏差,积极着手落实此项工作,对于保障“基业长青"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