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反洗钱视角审视私人财富保护策略
从国际反洗钱视角审视私人财富保护策略
2023年8月17日,新加坡政府查获了史上最大的洗钱案,涉案金额超10亿新币(约合54亿人民币),该事件引发了新加坡反洗钱领域的震荡,并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及财富管理风险、管理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受此次事件影响,新加坡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都进一步加强了包括中国背景超高净值客户在内的“客户背景调查"(KYC)和反洗钱(AML)措施,例如:开始更严格地审查超高净值客户的财富来源、资金来源和渠道,确保满足更严格的反洗钱合规。
本文将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再从实务角度重点分析中国超高净值客户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这些亚洲主流金融国家和地区跨境资金反洗钱监管情形下面临的背景调查和配合义务,最后展示部分风险场景,并针对中国超高净值客户给出实务建议。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简介
1、什么是FATF及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并且在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FATF制定发布了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建议"),是世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权威的文件,目前各国家和地区所适用的反洗钱政策大多为对FATF所提供的反洗钱建议的具体落实,如中国内地的《反洗钱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中国香港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等相关的条例及指引、新加坡金融监管局(The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发布了针对反洗钱的一系列规范通知等。
按照FATF建议,反洗钱义务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风险行业)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定义务,其义务主体及义务内容主要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私人财富管理而言,客户的大额资金流动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而各金融机构亦会根据FATF、属地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客户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包括对客户身份开展尽调、对交易进行监测等等,如未能满足该等机构的反洗钱要求,轻则面临无法开户及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重则可能触发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标准,引发监管的进一步关注乃至禁令。因此,高净值人士及其服务提供方均应关注及了解各个法域关于反洗钱监管要求,以合规方式开展私人财富规划和管理工作。
2、中国境内资金跨境涉及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1)反洗钱监管规定概览
就境内资金跨境而言,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不同的境内资金出境方式,包括直接购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等方式,而选择不同的资金出境方式意味着监管要求的差异。一般而言,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发生的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和境内外汇经营活动是受到严格管控的资金行为。
(2)境内资金跨境资金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内容
整体而言,跨境资金反洗钱监管系在常规反洗钱监管的框架下,针对境内资金跨境增加或强化相应的监管要求,但就其监管板块而言,主要包括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
就客户尽职调查而言,义务机构需开展客户尽调,除需要识别并核实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基本信息外,还可能涉及客户的经营状况、主要关联企业与交易对手、信用记录、财务指标、涉外经营和跨境收支行为,总体而言是一个较为详尽的调查程序。
就客户风险识别而言,考虑到境内资金跨境所涉的业务种类多样化的情况,义务机构应秉持“了解你的业务"“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等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性质、交易环节和交易目的等均予以充分审查,对客户交易材料之间的关联性与匹配性,以及交易背景与金额、币种、期限之间的关联性与匹配性等均提起关注。此外,针对特殊的跨境风险因素,包括被监管列入管控风险名单的业务、因重大违规被行政处罚、风险提示或通报、新设立或长期睡眠账户出现大额频繁资金出境且无合理理由等情形,监管机关亦会要求义务机构予以额外重点关注。
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而言,义务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内部制度的要求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及报送。其中就大额交易而言,监管规定明确涉及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款项划转时,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就可疑交易报告而言,除常规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外,境内资金跨境亦需关注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客户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或办理跨境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是否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或者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如发现疑点,义务机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香港和新加坡私人银行针对自然人开户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1)香港和新加坡反洗钱监管规定概览
香港和新加坡是中国内地和其它亚洲国家高净值客户首选的投资地和私人银行开户地。因此,香港和新加坡对待反洗钱的监管态度,相较于其他金融中心,对中国高净值客户而言更为紧要。
就香港而言,香港的反洗钱制度主要针对单一地区层面,包括立法、根据法例发出的指引以及香港监管机构发布的其他指导材料。[1]就目前而言,香港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打击洗黑钱机制,包括健全法律框架、有效执法策略、风险预防措施和国际合作。
就新加坡而言,为了加强新加坡反洗钱监管,并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以及公众咨询意见反馈,新加坡已提出一系列措施[2]以优化其反洗钱体系。此外,鉴于上述新加坡洗钱案件,新加坡将成立一个新的跨部门委员会,以审查新加坡的反洗钱制度,确保该国的反洗钱体系能够应对日益繁复的金融犯罪。
(2)实践中香港和新加坡私人银行对自然人开户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监管是为了识别、评估和降低洗钱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关键步骤和措施。在实践中:私人银行首先会对开户人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重点了解其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3]这是私人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核心环节。
就预开户环节而言,私人银行会要求开户人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职业信息、以及资金来源、财富来源的详细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在开户流程和审查中,私人银行内部监管的审批流程通常会经过多个部门的审阅,具体时间会因案例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部门而异。[4]私人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潜在风险或问题而可能给银行带来“名誉风险"的、或当涉及到可能存在国家政治风险的开户人时会直接拒绝。此外,私人银行还会特别谨慎处理任何政府权力相关的关联方,以防止腐败、贿赂风险。
开户完成后,私人银行将对账户进行持续的监控,以确保开户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当出现账户异常时,私人银行可能会要求开户人提供额外证明。
4、实践中香港和新加坡私人银行针对信托开户反洗钱监管的基本要求
在执行信托开户的反洗钱监管时,总体而言,香港和新加坡的私人银行几乎采取了与监管自然人账户并无太大差异的措施。但私人银行针对信托账户的开户审查会更加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背景调查程度
信托账户的反洗钱程序更为严格,需要搜集信托各方主体的更多文件和信息,包括需要额外提交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上述主体的控股公司董事股东等信息,进行KYC验证。
(2)资料核证等要求
几乎所有亚洲私人银行都会对客户提供的特定个人资料要求第三方独立核证(Certification),以确保客户提供的非原件资料与原件一致。针对信托账户的开户,银行通常会更加严格要求,可能会指定有关资料必须通过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核证。
二、部分典型场景风险分析
1、存在不良记录与舆情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的影响
名单筛查系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常规操作,金融机构通常使用采购+自制的名单数据库进行筛查,该等名单不仅包括涉恐名单、政治公众人物名单、刑事犯罪名单等,也会抓取行政处罚、不良记录、不良舆情等情况以供筛查。
如客户自身存在该等不良记录及舆情,在业务关系建立时,金融机构会结合规定及内部风险等级划分规则对该等客户的风险情况作出等级划分,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核、强化尽调、可疑交易重点监测、限制交易甚至拒绝交易等等。
2、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存在金融合规、制裁风险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调查的影响
严格来说金融合规、制裁风险并不属于反洗钱工作的范畴,但作为广义上金融安全及金融风险管控工作的一环,实践中经常是合并进行调查的。客户及其关联机构(比如任职企业、投资企业等)触发金融合规、制裁风险的监测机制后,金融机构会开展相应的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在风险评估工作中,金融机构需要衡量风险企业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交易对手、本机构交易情况等,对相关企业及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的划分与管控。
3、任职行业的固有风险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核心原则系“以风险为本",而不同行业本身的洗钱固有风险即存在差异,例如反洗钱监管部门公认的不动产中介、贵金属与珠宝交易商等的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与特定洗钱风险关联度较高的职业(例如外国政要)以及现金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亦为高风险行业,包括客户从事旅游、餐饮、特定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影视娱乐等行业。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内部一般亦会结合自身的业务情况对不同行业的洗钱风险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以更好地开展客户尽调、风险等级划分及管控等反洗钱工作。
4、资金体量与资金使用策略变化所导致产生的反洗钱调查变化
金融机构在业务进展过程中,亦会对客户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与可疑交易检测,如金融机构发现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强化尽职调查等方式确认风险情况,如经过内部监测分析认定可能存在风险的,则可能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视情况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严重时甚至会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具体何为可疑交易,不同金融机构的标准和认定不尽相同。
5、政治公众人物的国际认定标准
FATF对政治公众人物的定义为:“政治公众人物是指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5],近年来FATF一直在逐渐扩大政治公众人物的定义内涵,2021年2月的修订补充中“本国政要"、“国际组织政要"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士也一并纳入进了《FATF40条建议》。
就我国而言,其规定层面一直强调的是外国政要,并未将“本国政要"纳入国内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中,但该等现状亦引起了FATF的关注,并认为缺少对“本国政要"的监管措施是国内反洗钱监管框架中的一个“重大薄弱项"。而在其他法域中,政治公众人物的范围会比较广,国内外政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人物、前政治公众人物等会被纳入管制范畴。
金融机构在面对客户、客户的代理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或是关联主体属于政治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家庭成员及与其联系密切的主体的,则基本会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调措施,对风险进行防范。
6、金融机构定期回溯
为持续监测及控制客户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除开立账户、建立交易以及怀疑可能存在洗钱风险时采取客户尽调等反洗钱措施外,还负有定期回溯的义务。我国监管规定中明确涉及的回溯要求包括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义务机构内部交易监测标准调整、可疑交易报告的回溯审查等情况。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亦会根据本机构的内控制度等对客户进行定期的回溯审查。
由于客户风险等级是会不断变化的,故如一个客户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时被确定为低风险的,亦可能在定期回溯审查中被金融机构采取重新开展客户尽调、调整风险等级等措施。
7、不同金融机构间合作的反洗钱义务履行问题(如信托产品海外开户等)
一般情况下,客户仅需要按照与其发生交易的金融机构所涉的监管要求配合反洗钱义务即可。但金融产品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时,金融机构除要求客户按照自身监管要求及内控制度提供相应信息,并开展客户尽调等反洗钱工作外,还可能基于合作方的要求,对客户采取更为复杂且严格的反洗钱措施。
例如在涉及信托产品海外开户时,信托公司可能基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披露信托产品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其核实客户身份及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属地化及本集团的反洗钱要求。
三、总体建议
1、根据规划方案提前评估反洗钱风险情况并做出预案
由于反洗钱监管存在地域性差异,故在进行私财方案筹划时,应当提前根据所涉地区、交易结构预判可能的反洗钱风险,包括可能面临的金融机构审查、属地监管机关调查等,比如:在我国,逃税行为并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但在如香港等司法管辖区,逃税行为会被纳入反洗钱监管并成为金融机构打击对象。
从整体国际合规趋势而言,离岸地区的金融管控在逐步加强,并为吸引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资金,树立清廉、良好的金融监管形象非常重要,故对来往资金的反洗钱及合规监管仍然会日趋严格。
2、遇到调查与限制情形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合理合法框架下沟通斡旋
根据各司法管辖区实际操作,无论是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问询,还是被限制交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直接、正式的协商是非常重要的。且需要有清晰认识的是,由于境外金融监管的严厉与其所面临的国际政治压力,金融机构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任何交流与协商均应被认为是严肃且正式的。随意且不负责任的书面与口头回复、沟通,将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进一步调查与风险等级的调高,并还可能面临属地法律法规下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实务中,金融机构及境外监管一般会采纳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洗钱评估报告与其他意见,因此在此情形下应当聘请具有经验及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沟通斡旋。
3、如遇当地主管部门调查,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对应安排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面临属地主管部门调查是较为不利的情形。因为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已将相关人士、交易列入高风险范围,并按照属地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上报,且该等可疑情形已获得属地主管部门关注与介入。一旦发生相关事件,最为优先的动作应为通过律师等专业途径了解具体事由情况,随后根据该事由的严重程度考虑解决策略,比如通过有社会声誉的第三方对相关交易行为出具专业意见来进行沟通解释。
4、选择与风控严谨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
目前,金融机构已具备识别大多数明显合规与犯罪风险的客户、交易的能力,但不同金融机构基于其机构体量、风险策略的考虑,在反洗钱与金融合规风控端的投入和标准有所差异。从近两年各类境内外金融机构暴雷、重组的情况来看,合规与风控的缺失往往会导致金融机构不良事件产生、监管的过度关注与执法调查行动,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客户可能的资金损失与交易损失。因此,与风控宽松的金融机构打交道固然会降低沟通成本,但同样也会增加客观的隐性风险成本。高净值人士需要对金融机构风控问题持谨慎态度。
[注]
[1] 在立法方面,主要涉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简称AMLO)、《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简称DTROP)、《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简称OSCO)。在根据立法发布的指南方面,主要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修订)、《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和《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指南》、保险业监管局(IA)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引》、海关关长(CCE)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南》,以及公司注册处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的指南》。
[2] 这些措施包括引入《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案》(CSP法案),在官网就《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新加坡2004年《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法案》(ACRA法案),以及拟议修订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等措施。
[3] 私人银行需要重点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和财富来源(Source of Wealth)。Source of Wealth是指客户的整个财富状况,而Source of Funds是指放入账户的具体资金的来源。
[4] 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部门都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关注重点审查报告。市场部门会关注开户人的商业案例和提供的资料是否合理,风险管理部门会评估潜在风险,而CEO和委员会则会从整体商业角度考虑是否接受开户人的开户申请。
[5] 参见FATF《Guidance: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Recommendations 12 and 22)》(即《关于政治公众人物的指引》,于2013年6月发布),第3页。“A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is an individual who is or has been entrusted with a prominent fun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