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竿头:强化职工权益保护——解读新《公司法》修订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百尺竿头:强化职工权益保护——解读新《公司法》修订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一、引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现行《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尽管新《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相关层面,但是其也对与公司有密切关联的劳动者权益进行了规范。本文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修订,结合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解读新《公司法》中涉及劳动用工的相关修订,为公司如何合规处理劳动用工相关事宜提供规范指引。
二、新《公司法》涉及劳动用工相关修订的条文对照表格
我们梳理了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中涉及劳动用工条款相关的修订,具体对照如下表格:
三、新《公司法》关于劳动用工修订之逐条解读
1、明确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新《公司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宣示性条款,除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外,新《公司法》增加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是公司价值的贡献者和创造者,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中强化了对公司职工权益的保护,也可以窥见立法者对职工权益的关注。在新《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是否应将职工权益保护列入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也曾产生过争议[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吸收了保护职工权益,对公司的发展有良性的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解读:新《公司法》将现行《公司法》条款中的“必须"改为“应当",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变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解读:该条为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第五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扩充,也增加了公司需考虑职工的利益,再次强调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2、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解读:近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休息休假的纠纷成逐年递增趋势[2]。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新增“休息休假"的内容,符合《宪法》及《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问题的进一步重视。
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新《公司法》的修订加强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22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的通知》,对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流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运作机制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能保证广大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主人翁地位。当然,该条款只是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公司既可以选择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民主管理形式,例如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3]、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等[4]。
此外,在听取公司工会意见中,新《公司法》将公司解散与申请破产两项纳入到听取公司工会意见中,也是对职工权利保护的体现,避免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重大问题"因外延不明确而导致在实践中无法落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的解散与申请破产事项将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产生重要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及被依法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在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员工通常在公司作出提前解散的决定后被动单方面告知,无法参与公司所作决策之过程,而且公司提前解散也无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无法保障员工在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等。如果在公司发生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事项中,员工能有机会参与,进而增加员工安置过程中的员工权益保障,降低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因此,新《公司法》的修订既是对《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中公司解散规定的补充,也是对实践中发生的公司破产及解散员工相关纠纷中员工知情权的回应。但是,如果公司在作出有关解散、申请破产的决议时没有听取工会和/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决议的合法性是否会受到挑战,进而影响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则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3、充实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解读:早在2005年《公司法》便已充实了职工董事与监事制度,然而该制度在随后的2013年、2018年《公司法》修改中均未有涉及。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将现行《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要求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三百人以上的全部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对大中型公司董事人选提出了须有职工代表的要求。该条款的修订听取了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既加强职工代表能够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强化了职工代表的地位,也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针对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强制性的职工董事制度如何落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观察。如果大中型企业在2024年7月1日后未能设置职工董事,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因此而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这个问题可能更加引人关切。
4、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解读:上世纪末,德国、美国等国家就已经在公司中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其目的是维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减少公司内部的舞弊现象。新《公司法》创设性地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增强了公司的内控管理。近年来,公司内部的财务纠纷增多,对公司的相关利益者造成了严重影响。职工代表作为公司的雇员,掌握被管理者的信息优势,对公司而言是宝贵的监督资源。新《公司法》明确职工董事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既是对职工董事制度的完善,也能够使职工董事职能和地位得以加强。在未来的实践中,公司需鼓励职工代表勇于向公司建言献策,尊重职工代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等,确保职工代表能够代表职工群体的利益,以实现公司与职工利益的双赢局面。但笔者认为,有关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职工董事如何有效地参与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权利,仍应当进一步的细化。
5、增加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助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解读:现行《公司法》未明确公司是否能实行财务资助,新《公司法》确立了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实行财务资助,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尝试员工持股计划,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提升员工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实践中员工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取得股权,部分员工可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放弃参加持股计划。新《公司法》的该条款在实操中为员工在参加持股计划时缺少资金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有助于公司帮助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员工参与持股计划,从而实现留住人才的目的。
四、结语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常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普通劳动者在公司运营管理中的参与度相对较低,而新《公司法》在劳动用工方面突出和强化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亮点,值得用人单位关注。
俗话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新《公司法》的修订和实施将对我国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营产生重要影响,而公司的稳健发展也能够为劳动者在经济方面提供稳定的保障。尽管市场形势仍复杂多变,我们坚信和期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同进步,共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共赢。
[注]
[1] 参见刘俊海《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体系化设计:立法宗旨、制度重构与股权纽带的三重视角》,肯定说建议将《公司法》第1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表述拓展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理由有二:首先,积极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是落实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举措。其次,公司作为多元利益联合体,既是资本联合,也是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职工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理应得到公司法保护。反对说理由有二:首先,立法目的条款有赖于具体制度予以落实,无法孤立存在。倘若《公司法》分则缺乏维护职工权益的后续条款,立法目的就容易落空。其二,公司法与劳动法作为不同法律部门各有使命,分工负责。《公司法》重点调整股东、董事、高管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至于职工权益维护主要由劳动法与社会法等专门法律予以保障,而非由《公司法》调整。
[2] 参见2021年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将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案件占比分别为4%、9%,11%,呈现逐年递增趋势。https://mp.weixin.qq.com/s/hK2gqcQIn-K4sPewUeG64g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