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形势下债务追收的系统化法律路径分析(上)
当前经济形势下债务追收的系统化法律路径分析(上)
引言
近日,国内某知名商业银行行长在年度业绩发布会上表示,“今年按照董事会过紧日子、严日子的要求,降低各项成本费用开支,通过降本增效,促进收入增长";而在已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A股上市银行中,多家主要银行的营收均出现负增长,银行业乃至各个行业的经营压力,由此可见一斑。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及时化解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问题,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确保企业及时收回账款,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工作报告中亦表达了“久久为功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倾向。在当前经营主体普遍“过紧日子"的经济环境,司法对“老赖"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的政策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务追收、减轻经营压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眼于债务追收,对其法律路径进行系统化分析,为促进广大经营主体的债权回收提供参考。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信息,搜寻财产线索
1. 留存、收集债务人基本信息,为债务追收做准备
在债务形成阶段以及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可注意留存、收集债务人一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包括债务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自然人债务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主要社会经历、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及学习、工作等情况,企业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联系人、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状况等信息,以及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征信报告、财务报告、与债务人的全部沟通记录等资料,从而为后续通过谈判或诉讼等手段追收债务做好基础信息储备。
2. 摸查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搜寻财产线索
在掌握债务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债务追收,债权人还可通过各种渠道摸查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针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其享有抵质押权的财产、其他关联方名下的财产、保证人名下的财产等可能用于偿债的财产,可充分了解相关财产的权属状况、价值、位置、占有使用状态、是否已设定抵质押或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其他权利负担或瑕疵,是否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处置变现的可能性等。针对债务人的其他负债情况,可充分了解其负债金额、对应的债权人、债务类型(如是金融借款债权还是民间借贷等)、债务形成原因、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以及还款计划、是否已进入司法程序、债务是否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他债权人已采取的债务追收举措等。
若债务人不予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或为确保债务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债权人还可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查询,或者借助与债务人的过往合作情况了解,包括可向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债务人的其他合作方询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等;此外,为节省时间成本并充分挖掘债务人财产线索,债权人亦可考虑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财产调查服务。
常见类型的资产查询渠道如下:
银行账户:
在过往合作材料中筛查:包括与债务人过往签订的协议、往来函件、双方往来付款凭证、债务人开具的发票等;
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根据工商信息中公示的债务人发票抬头,查询其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若工商信息中公示了招投标信息,则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招投标公示网站进一步查询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页面中是否包含银行账户信息;
通过律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线下申请调取债务人工商档案,通过查阅工商底档中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印章备案登记页等内容寻找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
向与债务人有经济往来的其他主体询问(需取决于被询问人的配合程度):向为债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询问债务人的收款账户信息;到税务局、电信局、自来水公司、电力局等相关费用收取单位查询债务人缴纳税费、电话费、水费、电费等的付款账户信息。
房产、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
通过提供所掌握的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应查询网站(如“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上海一网通办"平台、“i深圳"APP等)查询债务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债务人的住所、经营场所,委托律师查询自然人债务人的户籍地址,并以相应地址作为不动产坐落索引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上查询是否为债务人名下财产;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债务人其他被执行信息,通过京东拍卖、阿里拍卖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根据案号、不动产名称或坐落等信息查询债务人执行案件信息及其名下正在拍卖的不动产;
通过现场走访了解。
车辆:
根据掌握的车牌号信息或车主身份证信息等,委托律师到各地车辆管理所查询;
可通过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住所地等走访了解债务人的车牌号信息等。
采矿权、探矿权:
根据企业债务人名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中债务人企业信息界面中的“行业信息"-“采矿信息"查询。
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古玩字画、贵重金属等:
根据企业债务人名称、自然人债务人身份证号等信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已质押的动产;
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中债务人企业信息界面中的“经营风险"中的“动产抵押"信息,查看已抵押的动产;
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住所地走访查找;
询问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等关联主体。
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
通过债务人手机号,查询债务人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
后续执行过程中,由律师持调查令,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债务人微信账号支付类信息,如支付账户实名信息、某笔交易流水下的对方信息、交易流水等;向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债务人名下理财类产品如零钱通基金等;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支付宝账号流水等信息。
股权、股份: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人对外投资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官网、巨潮资讯网等查询债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三方债权/应收账款: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他法律数据库等查询债务人既有裁判文书,从而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判断债务人是否对外享有到期债权;
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已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等网站,查询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是否存在债务人应收账款信息;
了解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及债务人与其他第三方的交易情况,核查债务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企业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信息;
根据债务人名称、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号等信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债务人商标信息;
根据债务人名称、专利名称、申请/专利号等信息,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人专利信息;
根据债务人名称、作品名称、登记号等信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查询债务人作品、软件著作权信息,通过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查询作品著作权信息。
3. 了解债务人未能偿债的原因,制定整体债务回收方案
深入了解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的具体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债务追收策略,进行整体布局和策划,制订并实施整体债务回收处置方案。若债务人目前确实没有充足的偿债资产或其资产短期内无法变现,则可在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后给予适当的宽限期,考虑接受其分期偿债;若债务人是故意逃废债,则可考虑通过上述多种途径查询其财产,并借由法律手段撤销其逃废债行为或对其进行施压,促使其尽快清偿债务。
二、及时进行债权确权,全方位施压,边“打"边谈
1. 确认债权合法有效性,及时补正瑕疵
债权人可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对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合法有效性、未来实现的风险等进行审查确认。首先,对于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协议,可从签章的完整性、条款约定的明确性、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等方面,确认债权的合法有效性;其次,若债权涉及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还需从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担保决议是否依法出具、担保登记是否依法办理等方面,确认担保权利是否已合法有效设立。最后,结合债务逾期时间、过往催收债务情况等确认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经审查若发现债权或担保权利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法实现风险的,则可尽快采取相应补正措施。例如:债权设立合同签章不完整的,尽快要求债务人补充签署,或要求债务人出具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函等,重新固定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对外担保而未提供内部决议的,尽快要求补充提供内部决议;主债权展期而原有抵质押担保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尽快办理相应的抵质押变更登记;债权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风险的,可要求债务人出具同意履行债务的书面函件或与债务人重新签署协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续亦可通过定期出具书面催告函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等。
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建议还可注意全面收集、梳理债权债务相关事实材料,为后续采取法律措施提前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 通过法律程序确权,进行财产保全
为对后续执行债务人财产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依据,债权人可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支付令,提起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进行确权,并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尽快控制债务人财产,防止其转移。
- 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可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申请公证。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支付令。对于请求债务人给付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且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向其送达的,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需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若债务人既未履行支付令又未提出异议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
- 提起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根据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纠纷是否约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视情况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争取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备后续作为执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依据。提起诉讼时,可将相关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视情况可能同被认定为偿债主体的对债务人100%持股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监护人等列为共同被告,从而提升债务被完全清偿的概率;在债务人涉刑而无法直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单独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
- 申请财产保全。在提起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的同时,债权人可一并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及其他被告、仲裁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通过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或相关财产因被其他债权人先行保全而降低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可能性或比例。若有证据证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后,债权人还需关注不同类型财产的保全期限,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法院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避免脱保。
通过采取上述法律手段,债权人亦可达到向债务人施压的目的,以打促谈,从而敦促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
3. 多角度出击,全方位施压
结合对债务人背景情况的调查,可进一步搜集固定其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证据,并准备举报或报案材料,辅以舆论等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全方位施压。
就行政手段而言,可结合债务人主体类型、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考虑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形;若存在,则可搜集相关证据,起草举报材料,在告知债务人无效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举报,从而对债务人施压,促使其尽快清偿债务。
就刑事手段而言,可结合债务形成原因及过程等,考虑债务人是否存在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的行为;若存在,则可梳理起草报案材料,进行刑事报案,推进刑事立案及调查进展,并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的刑事办案程序。若刑事案件被立案受理,则可争取通过刑事程序促使债务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而主动退赔退赃,实现债务追收、挽回损失。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社会影响扩大到一定程度,则可适时向政法委、公安部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加快案件办理。即使刑事案件未被立案受理,刑事报案亦可起到向债务人施压的效果,促使其进行尽快履行债务。
就舆论手段而言,争取从舆论中获取债务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密切监控舆论动态,考虑利用媒体报道等舆论手段对债务人施压,促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同时制定舆情应对方案,及时应对可能产生的负面舆论,若产生不利于债权人和案件办理的舆论,则可正面与媒体、宣传部门等进行良好沟通,正面引导、管控舆情。
4. 同步协商谈判,要求偿还债务、提供增信措施
在采取法律手段确权、进行财产保全并全方位向债务人施压的同时,仍可继续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谈判,在多方施压下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或提供增信措施。
- 对于仍正常经营、具备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与其谈判,要求对其账务状况、财务账户实施监管,例如要求债务人定期提供真实财务报表、与债务人开立共管账户,以监督其将经营收入等相关收入用于清偿债务。
- 对于存在经营可能但实际经营不善的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与债务人签订委托经营协议,进驻企业,控制企业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接管企业的经营,并对债务人实施全面监管,从而避免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债务而转移、隐匿资产,也可一定程度上改善债务人经营状况,提升其还款能力。
- 若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名下有较高价值资产,债权人可要求以该等资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补充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或由相关资产权利人提供保证担保,以拓宽债权受偿渠道和范围。
在与债务人谈判过程中,可视情况运用以下谈判技巧:
- 确定谈判总体策略和目标,围绕目标表达核心观点,提前制定多套可被债务人接受的和解方案;
- 探明对方底线,在了解对方的基础信息及财产信息等前提下,进一步探明对方关注的事项、可作出的让步,以及可能对己方观点提出的抗辩点、所掌握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等;
- 发出最后通牒:向对方声明愿意在保留立场的前提下,与对方进行最后一次谈判,若双方在限定时间(如一个月内)未达成一致则基本关闭谈判大门,即通过营造紧迫感向对方施压,并尽量打消其拖延偿还债务的意图;
- 通过谈判促使对方确认相关事实,如对方欠债事实、尚未偿还的债务金额等;
- 在谈判过程中避其锋芒,不以言语刺激对方,但同时要坚定表明立场,并指出参与会谈本身不代表认可对方的主张或抗辩,时刻警惕在对方的诱导下作出可能于己不利的自认或相关意思表示(如放弃债权等)。
5. 遏制逃废债行为
“逃废债"指债务人有能力承担债务,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资产,阻碍执行,从而逃避承担债务。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受利益驱动,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可能频频发生,例如以破产、分立、合资等方式剥离偿债主体,实现金蝉脱壳,或是通过不合理关联交易、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方式减少偿债资产,使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对此,债权人可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主张合同无效,追加出资瑕疵股东等作为偿债主体、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偿债主体等法律手段遏制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身为原告,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之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范围内,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若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导致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未及时向相对人申报破产债权,影响其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作出其他必要行为。
-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为不足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70%的)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一般为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30%的)受让他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承租财产、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以自身为原告,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在债权人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由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可一并申请法院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续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 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债权人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之诉,请求确认该等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追加出资瑕疵股东等作为偿债主体。若债务人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亦可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资产。此外,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亦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法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偿债主体。若债务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债务人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债权人可要求相关各公司均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篇预告
下篇我们将继续对执行程序中可对债务人采取的多种施压措施,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债权回收的程序,以及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以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