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九条”下上市公司减持新规对家庭财富规划的启示
新“国九条”下上市公司减持新规对家庭财富规划的启示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出台的意见共9个部分,被称为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而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东减持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就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事项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减持指引》")。
上述两份减持新规征求意见稿被媒体称为是史上最严减持新规,因为其在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打击各类违规减持方面的规定有重大变化。那么从家庭财富规划的角度,作为持股股东的配偶或董监高的配偶,是否因此被资本“绑架了"离婚自由呢?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家庭财富规划,又有什么影响和启示?笔者试来分析上述问题。
一、减持新规中与家事有关的要点
股份减持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份减持是股东变现的重要手段,也是家庭财富的直接来源之一。早在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并历经多次修订。201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并于2017年修订。实践中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减持制度架构。
笔者总结,本次新规有以下这些变化:在体系上,首先是将规范主体分开,按照股东和董监高两个主体来理顺规范内容。在效力上,《股东减持办法》将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到了证监会规章的层面,效力更强。在内容上,两个新规主要都还是对原来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和吸收整合,即使是被称为“新"的内容,也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之前相关业务问答、通知或新闻稿等文件中已经被提到过。
两项减持新规中与家庭财富规划密切有关的要点主要有:
1. 明确大股东离婚后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业务中,有一类业务是非交易过户行为,包括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股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私募资产管理等。由于该等行为并非是商业交易行为,也不存在交易对价,因此通常不会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直接影响,此前也并未被纳入到股份减持限制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利用该规则漏洞进行绕道减持的行为,尤其是通过“假"离婚绕道减持的行为。此前在2023年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本次《股东减持办法》第十六条即是吸收了上述内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分立等原因减持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仍应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限制。
2. 规定董监高离婚后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跟股东减持的原理一样,董监高离婚也须遵守减持限制。本次《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新增第十条,明确董监高因离婚而导致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3. 明确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需要做预披露。
现行《减持规定》仅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要求提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对大宗交易减持没有要求。本次《股东减持办法》在第九条新增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也需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4. 明确董监高减持前须预先披露。
《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新增第九条,明确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须预先披露,董监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5. 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时不得减持。
本次《股东减持办法》新增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IPO中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需遵守破发相关规定)、破净、分红不达标(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
6. 明确大股东解除一致行动需继续遵守6个月减持限制。
除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分立等非交易过户情形外,针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如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股东减持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在解除后在6个月内相关方(即原来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大股东及原一致行动人)仍应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股份减持的限制。
7. 明确大股东协议转让丧失身份仍需遵守6个月减持限制。
《股东减持办法》调整了第十三条的表述,要求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东协议转让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转让后受让方锁定6个月。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限制,同时强调了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减持后6个月还需遵循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二、减持新规对于家庭财富规划的影响及启示
面对减持新规,许多高净值人士都非常关注此新规对于家庭财富规划的影响。笔者近期也收到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咨询,例如有一种声音认为:这是否意味着未持股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被资本“绑架"了?为何不区分“真"离婚和“假"离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未持股弱势方即使通过维权得到了股份,也无法抛售而要受制于持股强势一方,这损害了弱势一方的利益。更有甚者,担心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未离婚之前,未持股配偶一方并未直接持有股份,因此针对股份上的债务,并不必然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但离婚之后,未持股一方得到了股份,相当于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危及己方全部财产安全。
针对这种疑惑,首先需要澄清,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享有离婚的自由。减持新规并不禁止双方在离婚时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仅是限制离婚分割后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由于此前二级市场出现了多起疑似通过离婚来绕道减持的情况,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故而才有本次减持新规的“堵漏洞"规定。其次,离婚后需要共同遵守减持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无法抛售。离婚后的股票抛售只是要遵守离婚前已有的减持限制、限售限制,此种限制也主要体现在减持时间、减持比例上。第三,“自由"是相对的,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配偶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在共享上市所带来的财富膨胀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在规则限定范围内行使财富处置的自由。第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早有法律规定明确如何认定及承担,与本次减持新规并无太大直接的关联。
但是,由减持新规引发的思考,确实可以为家庭财富规划带来一些启示。
1. 离婚分割方案应更加合理化
如前所述,减持新规并不影响离婚自由和股份的分割自由,但是可能会影响双方减持的自由。这可以有效地“劝退"一部分企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法律的人士。离婚将回归“本质",更多的将离婚所带来的身份意义和精神意义放在首位,而不是将利益和收益放在首位。因此,在离婚协议上,也应摆正心态,结合减持新规对离婚方案进行更合理化的安排。
第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分割方案应更合理。此前二级市场出现过实控人“净身出户"或者大部分股票分割给未持股配偶一方的离婚案例,如今在减持新规下,应当对离婚分割方案进行更合理的安排。如果不是非要争夺企业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那么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割上,建议适当做些让步。在强监管的态势下,股份的收益和变现都在变得严格,而持股所带来的责任并无弱化。对于想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经营带来的债务压力、或者担心减持权利被架空的一方来说,可以合理选择共同财产的切分方式,不一定非要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所有权上寸步不让,而可以灵活选择财产置换、家庭信托、现金补偿等其他方式。
第二,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了大股东的股份或董监高的股份的,则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离婚后在双方之间如何行使减持权利、以及一方违约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约定。沪深《交易所减持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从上述指引表述来看,证监会和交易所是将夫妻看做一个整体,亦接受双方内部不按分割比例来确定减持额度的方案。因此,双方如果要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减持权利进行灵活性约定,不按照分割比例来行使减持权利,则必须要对不同情形的减持额度进行规定,并对每种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以防止其中一方抢先用完减持额度损害另一方的减持额度利益。
2. 减持披露规则助力共同财产透明化
在减持新规后,有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前预先披露的规定,应当说是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好。此种规定有助于未持股配偶一方及时了解持股一方的动态,掌握家庭财产动向和线索。
在面临婚姻变动的时候,如何查到财产线索并及时掌握一方处理财产的动态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维权被动的风险。而减持新规进一步明确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集中交易竞价减持、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须预先披露,可以很大程度上预防强势一方财产转移的问题。一旦未持股配偶一方在关键时期发现有减持公告,可以第一时间与持股一方进行合理的协商,或者及时采取维权手段。
3. 家庭财富规划应趁早布局
在强监管的趋势下,家庭财富的规划应当趁早布局。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越早进行财富布局便有越多的空间。无论是基于企业控制权稳定、家庭债务隔离、税收优化等原因的考虑,都应该在企业发展的早期、家庭财富积累的早期,联合专业人士进行合理布局。
在新“国九条"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背景下,绕道违法减持的漏洞正在被堵上,高净值人士应回归初心,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财富规划。